當保險遇上財政部函釋-稅務白話文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Q1:常常聽到哪張保單有稅務優惠,哪張保單又被課稅了嗎?!

Q2:保險法上將人身保險分為四大類,對應到保單上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排序方式以及稅務的相關規定分別會起到甚麼樣的化學效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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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保險法將人身保險分為:人壽、健康、傷害、年金;

先針對人壽&傷害(也就是大家常聽到的壽險&意外險)

循序漸進、由簡入繁,分享幾個最簡單的大方向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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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金」:

1.保險法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白話文:你買的壽險如果有指定要給誰,當身故時就不會變成你的遺產計入遺產稅,但額度是多少呢?請看第3點)

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9款(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3.九十五年一月以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

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小確幸:現在每一戶/成年就算一戶,提高到3330萬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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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那麼我們買的傷害險a.k.a.意外險呢?

又是怎麼規範的呢?~~~~這個時候主角就登場了

A:財政部83年5月19日台財保第831483857號函:

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既不得作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自非被保險人遺產稅之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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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要點先掌握住,至於後續延伸的最低稅負制、實質課稅、醫療給付等變化題,再陸續用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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