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上,傷害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法》§135傷害保險準用§112意旨參照,註二、註三)。
二、稅法上,傷害保險已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既然並非被保險人之遺產,申報遺產稅時,當然就不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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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要旨】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指定之受益人者不列入遺產。
【內容】主旨: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既不得作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自非被保險人遺產稅之課稅範圍。說明:二、前開部函(編者註:詳參財政部83年5月19日台財保第831483857號函)並已敘明旅行平安保險係屬傷害保險之範圍,依同函主旨規定,其保險金額即無課徵遺產稅之適用。
註二: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註三: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