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函釋之重點及我個人的詮釋:
人壽保險契約已指定受益人之死亡給付保險金,無論是具名指定受益人(例如:孫小美)或是類名指定受益人(例如:配偶、法定繼承人),均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除非適用「實質課稅原則」,否則申報遺產稅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16 ⑨(註一),此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84/07/13台財保第840344304號函
【要旨】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
【內容】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若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故無保險法第113條之適用。
註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16 ⑨: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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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已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申報遺產稅時,得不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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