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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哲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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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生於臺灣花蓮,現居高雄。通過國家考試:人身保險經紀人 (112) 專普保險字第000207號、財產保險經紀人 (112)專普保險字第000160號。 tiktok : @jwe_tw IG: jwe_tw 諮詢:@257ubqob (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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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到舊
P3 (一)因為五十多年前我國「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的歷史背景,對於公務員涉貪比起一般人的刑責,高到可以說是世界罕見。 (二)而所謂「公務員」的定義就很重要了,依照刑法第10條第二項可分為: 1.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a.k.a.公權力)。(這種
P3,社團/財團法人 (一)可以把它們想像成「簡單版的公司」,ex,社團法人=各種協會、財團法人=各種基金會。(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還有另外公司法或其他特別法的規定。) (二)社團法人可以做公益或營利,財團法人只能做公益;但兩者牽涉到公益都需要「主管機關之許可」(民46、59)。 (三)法人如果
(一)有明確用文字規範的法律稱為成文法; 不成文法則包含: 1.習慣法:社會成員反覆慣行而漸次形成「確信」之不成文規範;ex.釋字400號公用地役(白話文,你土地上某條路被老百姓們來來去去好幾個世代了,從前你的祖宗們也都沒人主張要排除,自然而然符合習慣法的要件了) 2.判決先例:過去的判例、決
P2. 第2 Part (一)權利主體=法律保護之對象(如,人),權利客體=受主體支配之對象(如,車子、房子等) (二)人格權: 1.包含人的身體、健康、自由、名譽、信用、隱私、貞操等。 2.是維護人性尊嚴,貫徹人的存在價值,所必要的權利。 (三)種類: 1.特別人格權:法有明文規定(如
P2. 第1 part (一)繼承財產非法律行為,而是一種自然而然的狀態 (二)112年成年改為18歲,那之前離婚談好給錢撫養到20歲的那方,還要給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認為,這項規定可以被「特約排除」,例如有寫清楚「依給付當月之當時施行之成年年齡法令規
刑法隨堂P2, 刑法之功能與罪行法定。 (一)刑法重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法益(重要的社會生活利益),而非補償被害人。 (二)罪行法定原則是刑法之根本: 1.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2.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皆要明確。 (
民訴隨堂P2: 基本原則&專有名詞解釋 (一)武器平等(確保兩造雙方權利都平等) 例如: 1.保全證據(民訴368); 為避免等到法院調查的時候證據已經滅失或礙難使用等狀況,擴大賦予當事人在起訴前蒐集事證資料之機會; 但同時也要避免摸索性證明(當事人就必要的事實和證據未能充分掌握時,向法院
民訴隨堂P1: 民事訴訟之流程簡介 (一)流程: 1.當事人因某原因事實起糾紛了 2.進行起訴(起訴>法院審查案件符不符合規定>由一個法官進行準備程序跟整理爭點>合議庭三個法官,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大約三週後判決出爐) 3.不服判決,上訴二審(高等法院) ps: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院
刑訴隨堂P2: 刑事訴訟法v.s.類推適用之小眉角。 (一)「刑法」依據其條文第一條規定,禁止類推適用(要明確符合規定的才能罰,不能說行為跟某個規定「很像、很類似」就要用刑法來罰);又稱「罪刑法定原則」。 (二)但至於「刑事訴訟法」,在類推適用上,則有以下幾種情況(得、應、禁): 1.「得」:
刑訴隨堂P1: 刑事訴訟法是刑法之實踐。 (一)民國91年,台灣從職權進行主義(流程與證據調查都由法院主導)轉變成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加入當事人在刑案的舉證責任或聲請證據調查之權利)。 (二)為作出紓減案源的配套措施(因為改進行主義後程序跟時間都拉長了),同時增訂「緩起訴制度」(253之1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