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修法,裁判費、訴訟費、訴狀,都需要特別注意!

更新於 2024/12/04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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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過官司的人都知道,訴訟程序相當攏長、費時。甚至很多時候,到了法庭才發現有一堆程序要跑,整個庭開下來對案件進展一點幫助都沒有。甚至如果是卡在費用沒繳、書狀不合規定這種應該事前就處理好的非必要問題,只會讓人更煩躁。所以2023年1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草案,希望可以藉此讓司法資源運用得更加有效率。

(參考來源:司法院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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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徵收標準、退費標準修正,上訴撤告可退2/3裁判費!

  • 修正訴訟費用
  • 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判提起抗告之相關程序
  • 明定聲請或聲明事件及特定訴訟事件之裁判費徵收標準
  • 上訴人於原告撤回起訴後得聲請退還部分上訴裁判費,以鼓勵撤回無益訴訟。

  就算知道打官司很麻煩,但想到錢都已經花下去甚至還提出上訴了,就這樣撤回等同於花下去的錢全沒了,自然不會想對於已經上訴的案件談和解、撤告。修法後,雖然依然無法退還所有裁判費,但至少能拿回絕大多數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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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未繳裁判費遭駁回就無法再抗告,也無法聲請再審!

  • 修正抗告程序
  • 《民事訴訟法》第486條
  • 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僅得提出異議。
  • 抗告經抗告法院以不合法或原法院以未繳納裁判費而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確定後,再聲請再審或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相較於其他原因遭駁回,因沒繳裁判費而無法繼續訴訟是真的很冤,甚至之後就算願意補繳也沒辦法再抗告。會這麼規定一方面除了是催促民眾盡快繳費外,也是希望能有效避免訴訟浪費。不會出現總是有人喜歡上訴、再審,卻又不繳裁判費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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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狀要按照規定來,讓訴訟更順利進行!

  • 修正當事人書狀規範
  •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 當事人應依規定格式及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以利訴訟程序迅速進行。

  如果有觀察過舊法規,可以發現原條文是「當事人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未依該規則為之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似乎比新法更嚴格。以前書狀可能會被法院拒收,現在的條文看上去似乎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但如果書狀寫不完整、法官看不懂,就算法院接受了,對訴訟也不會帶來正面幫助,甚至還會給法官留下「來亂的」、「看不懂」這類負面印象。只會讓狀況更糟糕。如果真的不會寫狀,建議一定要請律師協助,別認為律師費用很貴就能省則省,只是單純想了解撰狀,可以尋求律師諮詢,可以省去大筆的委任費用。千萬別拿自己的訴訟來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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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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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現行的教育體系來說,其實都有一套自己的危機處理機制,因此若是發生任何校內(包含學生之間互動)的糾紛,其實首要解決問題的方式就是通報學校,而其中最開始的通報人就是班導師,畢竟班導師室最了解學生的老師,因此跟老師保持聯繫是必要的。
在解答這類問題前,其實稍微動點腦筋想也知道,要是可以因為這樣就躲過牢獄之災,那遭判刑的女罪犯只要想辦法懷孕或藉口照顧孩子就不用被關,這對其他老實的受刑人相當不公平,更何況無法預防她們不被關就不會繼續犯罪,這對社會而言也是個潛在隱憂。
被欠錢不還是非常非常常見的事,俗話說「我憑實力借到的錢,憑什麼要還?」,很多人基於這種心態就不還錢真的是很不可取,但是身為債權人的我們,勢必還是要討回屬於我們的錢的,此時又該麼辦呢?就讓我們告訴你怎麼用合法的方式討錢!
雖然說台灣的房產市場持續穩定上漲,很多人都決定將金錢投入房屋市場,讓自己可以穩定投資入帳,而有些人也會選擇將房屋出租,將房屋做二次投資,但是出租房屋其實風險也不小,就深怕遇到不好的房客,把你的房子搞得亂七八糟!就讓這篇文列出問題,幫你解答!!
關於開擴音通話能不能提告,這問題其實已經常見到不能再常見,我們也了解被罵是有多麼不爽,以及那種想看對方被告、被罰的想法。但妨害名譽的成立恐怕沒有這麼簡單,光是構成要件,就不單單「罵人」二字可概括。
對於許多人來說,與其買房背房貸,還不如選擇租屋,金錢的運用就較自由,但是租房子畢竟也是跟別人租,跟房東素昧平生,彼此間的信任感不一定足夠,此時也會擔心這個要日夜往返的處所會不會有什麼差錯,就讓我們整理出來多數會遇到的租屋問題!讓你不再心慌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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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答這類問題前,其實稍微動點腦筋想也知道,要是可以因為這樣就躲過牢獄之災,那遭判刑的女罪犯只要想辦法懷孕或藉口照顧孩子就不用被關,這對其他老實的受刑人相當不公平,更何況無法預防她們不被關就不會繼續犯罪,這對社會而言也是個潛在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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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聲明與警語: 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稿。 證券服務係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共同行銷證券經紀開戶業務,定期定額(股)服務由國泰綜合證券提供。   剛出社會的時候,很常在各種 Podcast 或 YouTube 甚至是在朋友間聊天,都會聽到各種市場動態、理財話題,像是:聯準會降息或是近期哪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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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針對民事訴訟法的核心概念進行深入分析,詳述專屬管轄與非專屬管轄的合併起訴及管轄原因與請求原因的競合等重要議題,並結合相關案例與法條做解析。透過實務解決方案與學說補充,幫助考生理解在司律考試中可能遇到的考題,並強調訴訟經濟與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平衡。
一、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甲新台幣100萬元,陳述111年2月1日丙向甲借貸100萬元,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借期一年,已逾清償期猶未償還,為此請求乙履行保證債務。乙抗辯甲已免除丙之債務,且乙不負連帶責任。(50%) 1、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丙之債務已消滅,故甲之請求為無理由,判決駁回
一、X1於113年3月28日以自己為原告,列Y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命Y將A地交還X1、X2及X3,陳述之事實略為:A地為X1、X2及X3等三人按應有部分各有3分之1所共有,Y於109年4月1日承租該地,約定每月支付租金40萬元,租期3年,詎Y自113年2月起積欠租金,且租期屆滿後拒不返還,
一、甲列K麵店為被告,聲明求為判命K給付新台幣(下同)50萬元予甲,事實及理由陳述略為:乙、丙、丁三人共同投資開設K麵店,於112年3月至9月間陸續向甲購買牛肉,已積欠價金50萬元,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50分) 在本件訴訟繫屬中,甲得否追加乙、丙、丁三人為被告,請求其等於K麵店之財產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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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於111年7月10日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塗銷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地為甲所有,乙於110年10月15日以買賣為原因從甲受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係二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造成,因此基於所有權請求乙塗銷該移轉登記。對此,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主張該地所有權已移轉登記予丙。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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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锋锁所宣扬的“民主自由”不过是为了忽悠或者说绑架那群没脑子的公知粉上他们“恨国”的贼船罢了,这个看似人模人样却做出种种不齿行为的人,一边拿着白人金主爸爸给的钱,煽忽自己祖国的人兴风作浪、反目成仇,一边自己却在国外逍遥自在,这种靠卖国发财、自私自利的人估计也只有“自由至上”的美国能容得下他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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