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溝通直接表決 v.s 不給表決除非先溝通,誰勝誰負?
如果我們試著拆解台灣憲法確立的立法院運作原則及程序框架,可以整理出兩個立法關鍵:
在立法過程中,我們往往過於關注過半數表決通過這個必要條件,而忽略了召開會議進行表決這個充分條件。
多數決原則(必要條件):法案要通過,需要過半數的立法委員贊成。
議事程序(充分條件):法案的通過還需要在正式的會議上進行表決,這是確保表決結果合法有效的條件。
藍白: 只要投了就一定贏,我就是要投起來。
綠: 只要投了就一定輸,我就是不讓你投。
在現行的憲法體系下,對於立法委員來說,這兩種行為都是合法的,這是為什麼?
這代表憲法賦予立法委員們在立法上極大的權力和自主性:只要不違反憲法框架,立法院可自行決定開會頻率、會議主持人選、表決方式等。無論是藍、綠、紅、白各黨派,在立法院內想怎麼玩就怎麼玩。
議事的本意應該是理性、協商和溝通,最後投票表決,接受結果。然而在台灣,我們總是能玩出自己的特色。
台灣立法院一年只召開兩次定期會:
立法院會期有限再加上立法委員每四年一次的改選周期,即使在野黨在表決中擁有過半席位的絕對優勢,但法案推動的過程是緩慢且耗時的。
因此,迫於時間的壓力,在野黨積極利用表決優勢來主動推動立法、加速表決,是合理且易於理解的策略。
相反地,執政黨面對進攻時,採用拖延表決作為核心防守戰術,當然也是非常合理的反制手段。
然而,總的來說,無論是進攻還是防守方,雙方都無所不用其極,充分利用制度漏洞、政商關係和媒體輿論來達成自己的政治目標。
他們遊走在規則的邊緣,積極利用各種工具和資源來保障自身的利益和增加政治影響力。
從政治博弈的策略角度來看,這些行為雖然骯髒、難看、令人質疑卻又同時合情合理。
對於執政黨而言,面對有疑慮的法案,除了佔領主席台這種破壞議事程序的極端手段外,還有其他幾個法定的解決方案。
至於為什麼不採用這些法定途徑,一個可能的原因是政治行動經常受到輿論戰場的影響。
在全開放的輿論環境中,政治決策常常偏好能夠迅速回應公眾情緒的策略,而非長時間的法律程序。
當政治目的成為唯一的追求時,就沒有程序正義和民主素養的事了。
立法院的大亂鬥看起來既混亂又令人尷尬,然而這種情形恰恰直接展示了民主政治中多元意見和權力分散的特點。
也正是這種難以掌控的混沌狀態,確保沒有任何個人或集團能夠完全控制一切。不僅展示了民主制度的自我調節能力,更彰顯其核心價值:
通過公開辯論和衝突,達成更平衡和公正的政治決策。
看似的無序的混沌其實是一種有力的防護機制,防止權力集中和濫用,確保各種政策、想法和改革提案都必須經過廣泛討論和審視,才能被實施。
此外,正是中華民國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才使得政治操弄、利益勾結以及權力鬥爭這些醜陋的行為得以存在,一切都是民主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民主制度旨在保障公共利益能夠緩慢且穩定地進步,確保推進過程和平進行,但它從未承諾這一過程會是光鮮亮麗的。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當我們在立法院中仍能看到各種不同聲音和激烈的辯論,代表台灣的民主制度仍在積極運作。
這樣的公開辯論是健康民主的標誌,因為它展示了透明性和多元意見的存在。
相反的,如果有一天立法院變得異常和諧,各方看似無任何分歧,我們反而應該擔心是否政黨間已經達成了某種背後的共識共同瓜分利益。
民主從來不是一個具有標準答案的結果,而是一串又臭又長又緩慢的漸進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政治人物常利用信息不對稱,散布不實謠言、製造對立、販賣恐慌,不擇手段地擴張自己的政治影響力。
對我們這些非政治專業的普通市民來說,稍不留神就可能被政客的謊言欺騙,甚至無意識地成為牠們鬥爭的棋子。
雖然面對諸多挑戰,但唯有深入理解民主的運作原則、清楚認知自身的權利與責任,持續關注社會議題,並培養批判性的獨立思考能力,同時學會適時接受過程中的不完美,我們以及下一代才能培養出對政治操弄的免疫力、實現真正民主的社會。
我們持續關心、積極參與,堅決反操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