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跨年璀璨的煙火,15歲國中的死,似乎漸漸淡出人們的視線。
教改、兒童權利公約、廢死、毒品除罪化、同婚,中華民國台灣無不走在世界的前端,我們的社會真的準備好接受這一切了嗎?這些倉促充滿意識形態的政策,換來的的是什麼?道德崩壞與淪喪,意識型態的社會對立,貪腐、濫權、粗鄙與自私自利的社會風氣。
就從校園說起…
為了要尊重學生的社會參與權與表意權,學校必須經過民主的程序(公聽會、校務會議)與學生溝通,制定學生服儀與生活作息等相關規定,學生違反規定只能勸導,不能處罰。不論是從心理學、社會學乃至於人性,都知道行不通,這不是變相鼓勵學生違反規定,挑戰法律?我們不否認民主的社會參與及自由意念的表達,但他的前提是「法治」,在法治的框架下,民主與自由的價值,才能真正顯現,而不是假民主與自由之名,挑戰法律製造社會動亂。
再則,自民國92年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並於109年8月3日訂出「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試問老師平日忙於授課、改作業,連最基本利用下課時間進行輔導管教都被限制?幾經周折後,又修改成「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將教師少得可憐的輔導管教權利,在層層的限制下,對於學生不當行為,幾乎無法處置。
現今,因為國中生之死,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問題再次浮上檯面,且不論搜查書包或增加校安人員,都不足與彌補這次所造成的傷害。其根本的原因,在於我們如何教導孩子基本的法治觀念與守法的習慣,趨利避害,當每個人都知道,當你的行為違法,違反公眾利益時,就必須付出相對的代價。當我們的孩子、人民都能養成守法守紀的習慣,即可避免這些令人遺憾的事件發生。
最後,必須提醒大家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的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我必須再次強調「法治」是民主與自由的基石,人民的自由及權利是相對的,不是毫無限制的。當我極力維護加害者權利時,全體國民都將成為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