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合約為什麼像看電影情節

2024/01/28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前陣子新聞報導高端採購合約公開吵得沸沸揚揚,原本要保密五年,如今提早公開了,這中間有什麼祕密不能公開嗎?但像我們都是一般上班族跟平民老百姓,對於這種政府簽約或是採購上億上兆的經費實在難了解過程。

為什麼被說像是看電影情節?

主因是政府跟高端公司簽約過程不是只有一次合約,過程是階段性,分好次做簽約採購協議,加上簽合約之前跟簽約之後都簽下不能公開保密協議,讓人霧裡看花,觀眾摸不著頭緒。於是在立委跟政客們的一步步逼問之下,最終才解密來龍去脈,整個過程就如同寫電影編劇一般,還有一點是高端疫苗當初也有申請政府經費補助做後盾,政府採購案裡公司又能大賺一筆,讓人疑惑。不過事情都發生了,約也簽了,就當作是政府花大眾的錢投資台灣生技產業發展,祝福台灣市場未來在生物研發高科技上有一席之地,讓更多人才能在台灣有所發展。增加就業機會~^^

高端合約裡最大的爭議點在於疫苗還在臨床試驗階段,用「預採購合約」模式簽約

契約中第17條,疫苗採購時都還沒完成完整的臨床試驗,所以有明定 ,如果廠商盡了最大努力仍無法履約完成,政府同意已付價金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可退還。

簽約日期是110年5月28日,當時高端還沒有取得製造許可,尚未申請公開審查,合約內就約定採購500萬劑,單劑量1劑881元,多劑量1劑810元,在高端未取得藥劑許可的情況下,合約就先議定價格

保密條款裡未指明什麼內容是保密範圍,但新增保密合約中,政府是花40億的採購者被高端規範不能洩漏合約內容。讓人覺得主客易位。讓人覺得會有圖利特定廠商的疑慮。

今天我來談合約的相關問題吧~

雙方合約成立後,就能像某藥商廣告裡宣稱一錠有效那麼好用嗎? 其實也不見得,以下聽我說明,

首先法律上契約的成立,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契約的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簽約本意是把雙方的約定寫下來兩方簽名,簡單的說,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合意而生法律上效果之行為,契約成立之第一個要件就是須有雙方當事人,而且雙方當事人相互為對立之意思表示。所謂對立,意指雙方意思表示的內容是互補的,例如一方要買、另一方要賣;一方要出租、另一方要承租。而契約的生效與契約記載之契約日期、合作開始日期或者約定作業日程等均無關係,契約的生效,是以雙方簽署完成的那一刻開始生效。

前幾天新聞裡高雄一位小姐到便當店大聲主張我是因為200元加入會員送50顆溏心蛋,要求我要的是50顆蛋!而不是退我200元會費,這到底算不算合理主張店家要履行合約內容?

參考 民法第154條第2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由條文可知,當商品標價陳列於貨物架上時,商家已形成要約之行為,顧客取下商品於櫃臺結帳即為承諾,故在結帳前契約尚未成立,然要約之拘束力已形成,故商家有義務以陳列架上之標價或標示之優惠出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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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5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首先她當初花200元是加入會員,這時要約變成合約成立,花200元成為該店會員是合約,但是送50顆蛋是屬於要約引誘的內容。要約之引誘是一方對別人表示「可以來跟我訂立契約」的行為,這時必須要有具體的人來表示出訂立契約的要約,另外由原本發出要約引誘的人承諾,才會成立契約。所以當店家不同意承諾50顆蛋給她,這就不算契約了,主要是店家保有如何發給50顆雞蛋給會員的權利。


還有民法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有關:「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所謂的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意思是法律原則上不會管契約要怎麼樣約定,大家愛怎麼約定,就怎麼約定。若是契約雙方的約定不能夠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或是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否則契約就會無效。


舉例來說 如果雙方打賭約定《輸的一方脫光光去馬路上遊街!》或是《同意每周發生親密關係》這樣算不算合約成立?,因為違反公序良俗的原則所以無效。

或是最常見的租屋合約糾紛裡,房東可不可以在租約裡要求房客繳交房屋稅或因為申請租屋補助後增加的綜合所得稅?抑或是禁止租客申報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還有租客為了學區、申請補貼而有設籍在租屋處的需求,房東覺得麻煩或怕被查稅,禁止租客遷入戶籍。

首先繳稅是法律規定的納稅人的義務,法規規定是向租賃住宅所有人徵收的,不能違法要求房客繳交,而報稅跟遷入戶籍是因為承租人有居住事實,依法可以合法的行為,房東不能違法禁止。

還有一種常見的糾紛,勞動契約牴觸勞基法,例如有間公司招募員工廣告上寫兼職時薪160元,但現在政府規定最低時薪是176元的情況下,如果公司用160元計算薪水就算違法,或是公司招募員工寫月休6天,月薪35000元,那這樣合法嗎?勞基法裡規定要給員工國定假日跟周休二日,當然公司規定就不算有效了。

無效的法律行為,自始無效。誰也無法使無效的法律或行為成為有效。唯一補救的辦 法,是將造成契約無效的原因除去,重新訂立新的有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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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文書上面,白紙黑字寫下的合約

雖然契約原則上以當事人合意即可,若使用書面簽訂契約,縱然無簽名蓋章亦不影響其效力,惟一旦日後被他方否認,則易生糾紛。且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

在法院裡面合約糾紛眾多,相關法條也多,不勝列舉,總而言之,簽約之前要多加謹慎小心,以免吃虧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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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我的小小沙龍,分享我的生活和感想,月有圓缺 ,人有禍福 ,會想寫文章的原因是,希望能實現夢想,不知道從哪個時候開始,好像是學生時期又好像是出社會以後,我嚮往可以靠寫文章或是說話賺錢,但不行動只會光想不做,到現在一事無成!年紀到了一定的瓶頸了,我想我這樣下去也不是辦法,好吧!有想法就動起來,希望我能持續堅持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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