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4日屏警〈慣竊遭警棍捅腹猝死派出所 恆春3警1收押 縣警局報停職〉(聯合報 2024-02-24)見報後,據說該案涉案三位員警之一、遭到羈押的那位,和四年前〔中和踹頭案〕涉案員警中的一位是「同一人」。
本文為兩個事件的彙整性文章:
整理2020年中和警「踹頭」事件刊登於鳴人堂專欄的文章;
以及從屏東地檢署新聞稿與相關新聞談論的2024年屏警「捅肚死亡」案,從而回顧並評論該中和警「踹頭」事後續發展(檢方的處分)。
從而分析現代檢察官「控制警察權」的法治國任務,乃至於我國過去(可能為歷史共業)扭曲知「檢警關係」的「仁慈」,導致緩起訴制度在實踐上可能成為白領犯罪規避正式制裁、社會底層小偷小竊反而「追訴到底」的「階級司法」,更間接促成警察違法的「大漢偷牽牛」。
本文於2020年原刊載於鳴人堂專欄。
13 Apr, 2020
據報載,2020年4月7日晚間,一名16歲少年駕車載三名友人出遊,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員警執行一般路檢,駕駛少年疑似因無照駕駛而心虛,未聽從員警指揮停車而閃過路檢點,並有越過雙黃線逆向行駛與闖紅燈之交通違規行為。
該派出所員警進行攔截圍捕沿路尾隨,於兩分鐘後攔下少年,依照警方的說詞,少年四人拒絕下車,因此警方將四人強行拖下車。然而,警方後續動作與吵鬧聲引起該處居民議論,有居民看到警方抓起少年丟在地上用腳狠踹,出聲阻止,卻遭警方回罵;亦有居民認為執法過當,將過程全程錄影並向媒體投訴,進而引發立法委員向警政署了解事件的過程。
事實上,據可信消息來源指出,部分媒體所報導的影片,已是中和分局動用「警媒關係」,拜託(媒體)不要播放嚴重的部分。這是為什麼呢?因為完整影片揭露了警方以下嚴重不當甚至違法的執法過程。
以上完整影片為警方壓制少年地點的附近住戶所拍攝,影片開始時,畫面中的警力有五人,少年都被警方完全壓制而趴在地上。數名警員先將跪趴在地上的少年A團團圍住,其中一名警員用力抓扯少年A的頭髮,逼他抬頭,大聲喝斥:「趕時間?還是趕投胎?」
接著,警員命令趴在另一頭的少年B:「趴在那邊那個,給我過來!」B聽從指示朝警員方向走去,走近其中一名員警時,該員警突然揪住B的衣領,將他抓起來重摔在地,一群員警情緒激動地怒斥:「過來啊!用走的咧!」他們似乎覺得B不應該「用走的」。一名員警此時走向被摔趴在地且被完全制服的B,伸出右腳朝向B的頭頸部位狠狠地踹下去:「用走的啊!」這一腳的力道大到B的頭部劇烈晃動,連出腳的員警似乎都有點重心不穩。
此時,讓大家懷疑的是,員警喝令B「過來」,B也乖乖走過去了,員警到底有什麼不滿?因此,附近樓上的居民看不下去,出聲阻止「幹什麼打小孩啊」,質疑執法過當。然而,這群員警在旁觀者阻止時,不但沒有意識到程序出問題,毫無反省能力,竟然朝著樓上的居民大吼:「看三洨啊(台語)?」「他拒檢欸!」接著,集體向無辜的住戶嘶吼:「下來啊!」「給我下來!」不斷反覆叫囂,其中一位員警的情緒似乎完全失控,竟然指著住戶,疑似大吼:「叫你吃慶記!」
和無辜的住戶叫囂完以後,他們才開始要求少年拿出身分證件,盤查身分。
姑且不討論這四位被粗暴對待的少年,應受到優於成人的少年程序保障的人權問題,也不討論未成年在實體法上的責任減輕問題;假設他們是一般成人,會受到這樣的對待嗎?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的執法,經得起法律以及警方內部規則的考驗嗎?
由於我曾於2018年擔任新北警的《警察職權行使法》攔檢盤查實務課程講師,在上述事件發生沒多久,便有不少警界人士詢問我法律意見與索取課堂講義。我在課堂上講授包含第一線緊急判斷、行政罰與刑法程序區分、執法違法不當導致的不起訴範例、逮捕與緊急拘捕時機、少年程序注意事項,不但不曾出現任何壓制後採取報復性全武行的內容,甚至開宗明義強調程序正義之重要性。因此,我很疑惑,為何這些員警明知法律細節規定與技巧,卻仍然赤裸裸地當街違法?
據了解,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當事員警當天執行的勤務為一般路檢,因此,他們所執行的勤務母法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細節性規則(SOP)則為《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下簡稱「作業程序」)。
警方於案發路口設置的路檢點,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指定路段,警方固然得對於行經該路段之人查證其身分,然而,查證身分、攔停方式、對方拒檢時的處置方式,都必須遵守上開法規以及比例原則。身分查明後,如果沒有發現違法或違規情事,必須當場放行。
少年拒檢而閃過員警逃離,依作業程序的流程,員警得以口頭、手勢、哨音或開啟警鳴器方式攔阻,仍未停車者,得以追蹤稽查方式伺機攔停,必要時通報勤指中心支援。等到成功攔下後,要執行的第一要務是身分查證。
但在身分查證之前,由於本案駕駛人駕車閃離路檢點,並逃離現場,且有交通違規事由,實務上警方通常會認定駕駛人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可能將有危害行為。依照作業程序第五點、注意事項(七),為維護執勤員警及公眾安全,警方得要求駕駛人熄火離車。如果駕駛人拒絕,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施以強制力,強制其離車。如果合理懷疑認定乘客情況異常而可能將有危害行為,也可強制乘客離車。
強制離車後,警方對於拒檢的駕駛人與乘客應該做的第一步是「身分查證」。由於駕駛人有交通違規,如果身上有酒氣,也可對其酒測。如果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可以檢查交通工具。如果發現違法或違規,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所謂的違法或違規,指的是違反刑法的犯罪,或違反行政法規的行政不法。舉例來講,無照駕駛、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法規,法律效果為行政罰,依照各該行政法規與行政罰法的裁處程序處理。如果發現有槍砲彈藥、有毒品、車上有屍體的殺人或棄屍案件,則為刑法、其他特別或附屬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處理,例如現行犯逮捕。
下圖為我於新北警《警察職權行使法》課程中的投影片講義,讓第一線的執行員警在第一時間能夠迅速判斷可以採取何種作為。由於公務員執法,代表的是國家權力的行使,因此,當公務員要對人民執行強制力而干預基本權時,就必須要有法律的授權。
本案中,駕駛人無照逆向駕駛,並有闖紅燈之行為,在交通稽查實務上,絕大多數的第一線員警大多會出於專業經驗,而判斷為屬於行政罰之交通違規。因此,後續僅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行政罰法所規定的裁罰程序處理,而非刑事訴訟之逮捕程序(少年則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事實上,如果在車內未發現犯罪物或違禁物,少年四人並非現行犯,也不能逮捕;如果警方真的認為有危險駕駛罪,那應該第一時間進行逮捕程序,包含告知罪名、權利告知、製作逮捕通知書等,而且只能針對駕駛人進行逮捕,不及於乘客。
但在本案的影片中,警方強制少年四人下車後,第一步做的不是身分查證,竟然是抓起趴伏在地的A頭髮,大聲喝問:「趕時間?還是趕投胎?」顯然,這並不是詢問姓名年籍等身分查證的問題。接著,又抓起B將之重摔在地、以腳踹頭,這當然也不是身分查證或檢查交通工具的必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