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去澎湖(9/31~10/3),上次已是12年前(2010年清明連假,大三),雖然不過短短12年,卻早已忘了上次去了哪些地方,只依稀記得在海邊游泳、及躺在望安民宿後的沙灘上吹風聽海。直到回來後找了過去的網誌及照片,才想起原來當時同樣是4天3夜,也去了天后宮(當時搭鋼棚準備整修)、順承門(當時還沒有夜間燈光及城牆內修復完成過去作為俱樂部的日式宿舍)、篤行十村(當時尚未修復,去了潘安邦紀念館)、漁翁島燈塔、西嶼西臺、二崁聚落、大菓葉玄武岩(當時還是私人的,2017年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買回)、雙心石滬(多了兩層樓公共廁所與販賣區)、小台灣、望安花宅(當年四月剛公告為重要聚落,當時主管機關還是文建會,2018年改為「重要聚落建築群」)。
差異在於,上一次是從嘉義布袋港搭船到澎湖,這次是從台北搭飛機到澎湖;上次是一個人的單車旅行,這次則是以公務員的身份到澎湖參訪;上次是4月陰涼偶陣雨,這次則是10月秋老虎;上次睡帳棚,這次睡莒光新村改建的澎湖灣行旅;上次仙人掌冰25塊,這次已漲到50元。
除了看見這12年來澎湖的進步,景點不斷更新外,如:2020年開館的洪根深美術館(歷史建築澎湖聽憲兵隊)、2020年開館的澎湖水下文化遺產博物館(歷史建築澎湖郵便局),更重要的是文化資產也不斷增加,從2010年4月的57筆,增為2022年9月的178筆,漲幅達312%。
本文想談的是文化資產類別之「聚落建築」;除了因為澎湖具有全國唯一的「重要聚落建築群」望安花宅外,本次亦參訪了二崁聚落及望安花宅聚落。然而,前者卻是以古蹟身份指定/登錄,而後者則又有「聚落建築群」與「重要聚落建築群」重疊的問題,同樣為聚落,為何需要如此區分?如此區分的結果又有何差異?
首先,望安花宅的「聚落建築群」與「重要聚落建築群」有何差異?前者級別為縣市定,登錄時間為2006年12月,面積為217公頃,所屬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後者級別為國定,登錄時間為2010年4月,面積為59公頃,所屬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兩者的登錄理由幾乎一致(只有順序慎的差異),即:
一、「望安花宅聚落」之民宅現況,不論在其群落量或整體視覺景觀皆均質而統一,此現象在台灣現有村落已不多見。
二、澎湖花宅建築群及聚落空間紋理皆為澎湖傳統聚落的典例。除聚落建築特徵之外,與地景環境下的農漁生活應視為一整體,具有地方特色及歷史人文與藝術價值之文化資產。
三、2003年由世界文化紀念物基金會所推動的「世界文化紀念物守護計畫」將中社村(舊稱花宅)入選為該年度100個最值得世人關懷並加以維護保存之文化紀念物名單,急需保存,避免瀕臨消失。
由此可知,先是2003年世界文化紀念物守護計畫的關注,才有2006年「聚落建築群」及2010年的「重要聚落建築群」。然而,為何是望安花宅受關注?我國於2002年起推動「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計畫,至2010年的18處潛力點,皆未有望安花宅(澎湖入選兩處為玄武岩自然保留區及石滬區)。當初若未入選世界文化紀念物守護計畫,望安花宅還會被保存嗎?又世界文化紀念物基金會是如何決定望安花宅具有保存價值?還是只為了湊100個?
筆者認為,若無世界文化紀念物守護計畫,望安花宅還是會有文資身份,只是不會到國家級的級別。先撇開主管機關的差異,至少有三個問題:即範圍重疊、登錄理由相同、未符合對全國具特殊意義。
目前望安花宅之「重要聚落建築群」與「聚落建築群」範圍重疊,查《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二條規定:「聚落建築群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整體環境具地方特色者。二、歷史脈絡與紋理完整且風貌協調具保存價值者。三、具建築或產業特色者。」、「重要聚落建築群之登錄基準,係擇前項已登錄之聚落建築群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故國家級與縣市級的差異在於對全國具特殊意義,或至少更具地方特色、歷史脈絡更完整或更具建築特色。然而,在登錄理由相同,及親臨現場根本分辨不出何處為國家級何處為縣市級之下,全國唯一的「國家級重要聚落建築群」應該要有明顯的差異與價值(意義),如今只感覺是疊床架屋,為劃定而劃定。
此次參觀了二崁聚落及望安花宅聚落,雖然已不算旅遊旺季(9月底10月初),還是明顯感受到兩聚落的差異,前者(二崁聚落)經濟活動較活絡,後者(望安花宅聚落)生活感較強;前者多可入內參觀:後者多處空間未開放參觀或正在修復甚至傾頹。前者文資範圍較小(縣定古蹟、建築物),後者文資範圍較大(聚落建築群、建築物群)。
以空間類文化資產而言,有等級之分,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縣市定古蹟→國定古蹟,聚落則有聚落建築群→重要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則是文化景觀→重要文化景觀(全國僅一處:阿里山林業暨鐵道文化景觀)。同樣作為聚落,為何一處以建築物為保存範圍,一處為建築物群為保存範圍?即便認定聚落中有幾處更有價值之建築物,亦可採在聚落建築群中再指定/登錄古蹟或歷史建築,兩者並不衝突。
綜上,關於聚落建築群,筆者認為其較單棟建築物更有價值,因為建築物群的保存不再是「點」的保存,而是「面」的保存,更能延續歷史脈絡及體現不同的生活、生產、生態樣貌,有更多的可能性、更有機會形成有機整體的生活式保存。反觀同樣屬建築師群的眷村,目前多以「歷史建築」之文化資產類別保存,早已名不副實,其範圍早已超越建築物,而是建築物群或街區的保存,如:澎湖篤行十村、桃園憲光二村。
文化資產的類別是不斷變動的,然而,類別中是否該再有等級之別(國家級/縣市級)筆者認為不需要的原因在於,實務上不可能分辨何謂「全國具特殊意義」或「典範」。「全國」即是普遍性,如何既普遍又特殊?又「典範」如何評判?「保存」的典範如何與「再利用」的典範比較?「過去」的典範如何成為「現在」的典範?即便可「典範移轉」,又是誰有能力決定新典範?按照孔恩的「典範移轉」,我們早已在典範之中,如何在典範中決定新典範?若真有完美的文化資產,早在法定文化資產身份之前,該建築物(群)早已具有超越文資的價值與潛能。
參考資料:林會承,2016,〈聯合國自然與文化遺產保存:台灣的用心〉,新世紀智庫論壇第75期
202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