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一位三十而立的年輕人交流,明明已經有了固定女友,卻寧可同居也不願結婚。為了什麼理由?害怕離婚。
這年頭,許多年輕人已宣告進入一個同居時代。婚姻對許多人來說,可以說是避之唯恐不及。尤其在加州,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規範下,加上無過失離婚,要是另一半明明出軌,是否可以理直氣壯的要求一筆贍養費,然後再拍拍屁股走人?
另一種人,曾經體會離婚的傷痛,原生家庭父母離異,帶給後代陰影。或是自己受過傷害,乾脆來個不婚主義,同居為上。
我們來假設一種情況,一對情侶同居多年,生兒育女,關係融洽,就像一對平常夫妻一樣,只差沒有去領一紙結婚證書。過了幾年,兩人不幸分手,長期同居人是否享有配偶權益?很遺憾的,同居和結婚不同,就算同居了一百年,您依然不會自動成為合法配偶,即使生了孩子,也不例外。除非加州一百年後的法律,作了大幅改革,否則現實是如此。
然而,同居者之間訂有協議,就可能有機會拿到協議上的財產或生活費。
尤其當兩人購置房產時,必須深思以正確的名義登記,否則當一方不幸意外身亡,名下的房產不一定會留給同居人。當同居人與別人婚姻關係尚存時,房產、存款、退休金等等可能全數留給未亡人,屆時身為第三者的同居對象,興許連一毛都拿不到。
設立同居協議,可以列出雙方的權利義務,清楚了解對方的期待值,藉此避免未來在分手時可能發生的紛爭。同居協議可涵蓋房產擁有權,收入支出如何分配,銀行帳戶的受益人為誰,信用卡費用由誰支付,以及保險規劃等等內容。
房產較細微的內容也可加入,例如房子由其中一方支付頭款,另一方負責後續裝修,在什麼時間點,同意將房子轉到兩方共同名下。
假設兩人日後分手,其中一方如何分期買下房產,是否有支付對方分手費( Palimony)的義務,意即分手之後的固定基本生活費,這些也可以列舉在同居協議上。
同居協議可以透過律師撰寫,也可以兩人私下書面協議,當然以律師撰寫見證的方式最有保障,日後到了法院將成為強有力的證據。有時同居人會口頭承諾或暗示對方擁有哪些權益,後來過河拆橋,經原告訴訟舉證,法院也可能同意維護其權益。
跟同居人分手了,孩子歸誰?法院總以孩子的最大利益優先(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因此孩子跟誰,將取決於法官認為誰比較合適照顧孩子。
父母可以申請共同子女監護權、監護權、以及扶養費。與已婚夫婦不同,未婚父親在申請共同監護權、監護權或探視權之前,必須透過法院確定親子關係。
關於子女的多項權利義務,亦可加入同居協議當中,例如以下:
緣分得之不易,請坐下來和您的伴侶開誠佈公的討論,婚姻這條路要是真的不何適彼此,寧可大家把醜話講在前頭,也不需因為認知上的不同,將來有一天傷了彼此,傷了孩子。若您和同居對像在財務上或孩子監護權有任何糾紛,從前簽過的同居協議遭受對方質疑、不認賬,請諮詢一位加州家事法律師,為您解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