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義務 - 夫妻親密接觸與法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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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義務,顧名思義就是「住在一起」。有人會忍不住想歪,認為同居義務是夫妻間的親密接觸,甚至是性行為。但其實根本沒這麼複雜,結為夫妻後,共同生活是首要目標,有沒有性生活是其次。如果連一起生活都做不到的話,那確實連夫妻關係都難以維持下去。

  或許有人會問,那如果有人長期在外國工作,那豈不是就違反同居義務了嗎?首先,這同居義務並非絕對要遵守,只要雙方沒意見,就不會有太多問題;另外,工作屬於「無法同居的『正當理由』」,執著著這點來刁難另一半,在訴訟上也很難有勝算。

  所以這邊只討論「無正當理由又不同居」的狀況,有其他無法同居的特殊原因就不考慮在內。如果您是因為被家暴、要出國工作而不得不同居被告,還請提出相關證明來告知法官(都沒說法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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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拒絕同居無法強迫?

  任何法規都不能凌駕於憲法之上,婚姻只是民法,位階比憲法還低,所以既然憲法保障人們的居住、遷徙自由,民法就無法加以限制。若以違反同居義務來提告,法院最多只能命令對方履行同居義務,沒有辦法強制執行或祭出懲處來強迫。

  以客觀的角度來看,打違反同居義務官司實在有點兩敗俱傷,一方面是勝訴後也可能也沒辦法達到同居目的,另一方面則是為了這種家務事被告還敗訴,實在有些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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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同居、搬出去搞失聯,沒其他辦法嗎?

  雖然沒辦法強迫對方與自己同住,但這種分隔兩地的生活狀態,早已與離婚沒什麼兩樣,可視情況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5項「惡意遺棄」來訴請離婚。

  可是,大部分會在意對方不回來一起住的人,是不會想離婚的,所以這方法恐怕對當事人沒什麼幫助。要是配偶還願意談,其實可以試著了解對方想離婚的原因,再從中改進。不然就是尋求婚姻諮商師的協助,來設法修復兩人感情。

  要是對方真的不願意和好,繼續苦守著這段婚姻其實也沒用,倒不如盡快結束、不浪費彼此時間來得更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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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未履行同居義務、長年分居,也依然是配偶,不能外遇!

  長期不住在一起又不准對方有其他對象,聽起來確實有點不公平。不過只要還沒離婚,配偶就是配偶,與配偶以外的人過度親密、曖昧,甚至是交往、上床,就是侵害配偶權。

  法院在審理外遇案件時,不會看雙方感情好不好,只在乎是否有外遇的事實。所以如果真的因此被告,也不要怪法官不講理,畢竟是有外遇在先。還是委託律師協助試著降低賠償金更為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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