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苗邀請了大學時代的老師——林明昕政委,台大法律學院教授行政法的教授,來說明行政院覆議的理由。
行政院七大理由及政委說明回覆
一、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
司法法制委員會之前的程序疏漏,請參考阿苗影片:國會法案審查過程一切合法?有片有真相!【臺北百科全書特刊精華】
林明昕教授:「如果沒有進入實質溝通,只是形式上的程序推進,在我看來,不是良性溝通、不是實質溝通,稱不上民主的立法程序。」
二、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
黃國昌主張賴清德競選時有承諾「總統有義務要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實際回頭看總統辯論會影片,賴清德確實有說願意到國會,但也有澄清並非一對一的質詢。
- 行政院可不可以說「違憲」:行政機關運作時本來就適用憲法,當然要注意互動的機關有沒有違反憲法,行政院與立法院當然可以互相指出對方有違憲,到底是誰來做出裁決,在憲法法庭就是由大法官決定。
- 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這個通過的法案違反憲法,行政院當然要提出覆議,否則照著有違憲疑慮的法案去施行,那就沒有「依法行政」。行政院當然不能直接判決違憲,只是請立法院再考慮。
- 為什麼行政院認為違憲:看原本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1條「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再佐以第15-4,立委提出問題後,「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這是我們的憲政慣例。
- 阿苗提問:「那如果立委堅稱自己是新民意,要有新作法,這樣違憲嗎?」
林明昕教授:「憲法不只有字面上的條文,還有一個核心的靈魂,在憲法中就是權力分立。假設總統去立法院報告跟質詢的模式跟行政院長一模一樣,那這個三角關係就被破壞了,就違法憲法原先設計的有總統、行政院、立法院的權力分立設計。
原本的設計是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監督行政院,行政院可以提起覆議來反制;總統是全民選的,不是立委選的,所以他是向全民負責。總統要如何向全民負責,第一是罷免,人民有權力可以罷免總統,再來是每四年改選一次,人民也可以選擇是否支持。」
三、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
四、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
在刑事訴訟法裡面有「拒絕證言」的設計,但是這次修法沒有詳細規範。新版第50-2「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可以有律師陪同」,第50-4規範一般人民也相同。
黃國昌說:「邀請人員來接受調查,的確增加了人民的義務,釋字585號本來就說國會有調查權,99.9%的人都不會受到影響。」
- 立法院的調查權:585號解釋並不是只有『有調查權』一句話,還有規定立法委員要在職權行使範圍內,不能行使別的院的權力,例如監察院。法院調查權是為了發現個案正義,監察院調查權是為了實現糾正糾舉,行政院也有調查權。每個院都有一個調查,調查不是獨立存在,是一項達到特定目的的工具,要框架在職權範圍內。
- 如果調查漫無邊際:如果各種案件都要調查,連司法案件都要拿來調查,立法院的調查權就超越立法院職權行使的範圍。
- 人民的風險:人民要配合各種調查,那人民義務就會擴得很大,而且風險會升高。而且還有設計處罰,包括不來、不回答、虛偽陳述等等,用一個很模糊的概念去抓到一群人,再搭配處罰。
- 國外怎麼做:中華民國法治,早期是比較粗糙,但現在已經脫離這個時代了。美國是大總統制,沒有雙首長制,各國憲政體制不同,如果直接抄某國的某個設計就會產生問題。參考外國法案就跟器官移植一樣,如果沒有先做測試就把器官裝進身體裡,產生排斥效應就死掉了!
- 虛偽陳述:在台灣,法院對於證人有虛偽陳述的懲罰,但是有「具結」的設計,現在新版法案內容沒有「具結」但是有「宣誓」,台灣的法制何時有宣誓?(具結是什麼?作證前有一張紙要簽名畫押,證明自己是講真話,沒有經過這個程序,會被排除在偽證罪處罰範圍之外。白話就是我要罰你要跟你講清楚!)
五、無期限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
新版法案29-3規定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審查時間至少要一個月,但是沒有講要審多久,有可能癱瘓政府運作。
黃國昌說法是法條中沒有寫「無限」,沒有加上限就是把人民當笨蛋,依照卓榮泰說法,現行條文不就是無限期審查嗎?
- 行政院的疑慮:以前都沒寫是此事沒規定,但新版寫「至少一個月」,那這個封閉的區間就把打開了一個開口,那以後「只要審滿一個月」繼續無限期審,也沒有違法。
-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以前大法官有做過解釋(釋字632,針對當時立法院未行使監察人事同意權),如果覺得提名的名單不OK,那還是有審查的義務,不可以擺著不做,會讓機關無法行駛。
- 被提名人的風險:被提名人繳交資料若被詢問時被認定虛偽陳述等處罰,那這些人的風險就會升高,是不是也會衍生成只有立法院屬意的人才能被提名。
六、「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
七、「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刑責
有關阿苗在台北市議會以相關規定質詢蔣萬安市長,可以參照頻道影片。關於藐視國會還另外修刑法,有相關刑責。
黃國昌論點一:「我接受了經濟學人的訪問,民進黨散播假訊息的功能令人歎為觀止,哪個國家沒有設計罰則,而且我這個只有一年,我從經濟學人對我訪問的問題就知道了,他被餵了一堆假訊息。」
黃國昌論點二:「官員的藐視國會罪在刑法,那不是我們立法院決定的,是法官審判的!」
- 比較法:大法官的585號解釋是「於科處(行政罰)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這是在罰鍰範圍內沒有刑責,你怎麼可以直接拿一個外國的法就直接拿來用。
- 新版刑法141-1藐視國會罪哪裡違反憲法?:首先大法官已經界定只能用罰鍰不能用刑事罰,所以用刑法本身就有問題。剛剛我們有講「具結」制度,我們利用具結來界定範圍在哪裡,讓人知道你不能明知故犯;現在通過的法案是沒有告知範圍,所以大家都暴露在未知風險下。
- 如何界定說謊:我如果是善意的說謊或是委員說的話我聽不懂就虛問虛答,這樣算不算說謊?這已經違反原意是「違反義務的人要處罰」,現在是利用此法案來恐嚇人家,使人心生恐懼。立法委員如果說謊有言論免責權,但被問的人沒有,就形成上對下的關係;但權力分立並不是上對下的關係,是互相牽制維持恐怖平衡,這才叫check and balance,如果一方無論怎麼講都是對的,另一方卻暴露在被懲罰的風險,設計不妥當就有違反人權之虞。不一定要有損害才能說違反人權,只要設計上有問題就有疑義!
行政院窒礙難行之理由可以進一步參考行政院官網!
觀眾提問環節
1.立法院能不能約束立委的法案,且修掉言論免責權?
- 林明昕教授回應:因為言論免責權憲法也有規定,除非修憲,但也違反民主政治國會議員有暢所欲言的原則,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情況下,保障言論免責權,希望他可以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 阿苗:所以當立委是很嚴肅的事,你的言論免責權不是為了保護你個人,而是保護整個國家制度,不是讓你拿保護傘來造謠,就失去憲法設計的本意。
2.釋憲是針對每一條還是整體?
- 林明昕教授回應:釋憲就像一般法院,有所謂「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告十條就審十條、告五條就審五條,但是告的範圍內會全部審,但是有相關的條文會一起討論。
- 阿苗:所以釋憲提出的時候要寫好,免得有違憲的部分沒審到⋯⋯
- 林明昕教授回應:但是有時候大法官會因為有關聯性超出範圍去審議,根據這個問題的話是逐條沒錯,不是Yes/No!但是覆議不是喔,覆議是整包一起討論,結果就是Yes/No。
3.由國會委員來改革國會,就像自己改自己考卷,是不是應該有第三方來改革,有其他國家經驗可以參考嗎?
- 林明昕教授回應:其他國家的國會改革制度當然可以比較參考,但是不能直接抄人家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像其他法律一樣,行政院可提覆議,到時候總統要簽名之前如果覺得有問題也可以提釋憲。這個法並不是立法院內規,而是很多機關一起協力,才不會讓一部法律請傾向哪一方,各個有關機關都要主動被動去協力,讓這部法往好的方向走,所以我們才提出覆議。
- 阿苗:簡單來講這是一個過程,三讀通過不是終點,後面有覆議和釋憲,請憲法法庭來裁示,大家都有機會來參與。
- 林明昕教授回應:還有一個就是民意的參與,比如青鳥行動或藍鳥行動都是在政府體系以外,全部社會人士、公民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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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OJ1_rle6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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