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主演的「九品芝麻官」相信是許多台灣人成長的重要記憶,其中最經典的橋段莫過於與京城第一狀師方唐鏡在公堂之上的唇槍舌戰最為人所樂道。「打我啊笨蛋!」便是狀師方唐鏡為了激怒周星馳,故意在限制黃線跳進來又跳出去所說的蠢話,劇中的周星馳也應方唐鏡的要求痛扁他一頓之後,方唐鏡的主要戲份也隨之退場。
前述的情景周星馳在打人之後並沒有受到法律究責,但現實生活中是否如電影一樣,只要被害人同意就可以打人而免去刑事責任,讓法洛威來告訴你!
刑法的設立主要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各種權益,而這種權益法律上的專有名詞稱為「法益」。刑法要保護的法益有包括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等。其中財產及自由等法益,如果事先得到被害人的同意,在一定的範圍內加以侵害,也不會有刑事責任的問題。例如,某甲跟友人乙說,我手中的包包,你可以拿去燒掉或丟掉,總之就是任你處置。在這種情況下,乙只要事先得到被害人甲的同意,能夠隨意處置包包。這時乙把甲的包包拿去燒掉或送人別人都不會有刑事責任。
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實務上,針對生命、身體的法益,就算事先得到被害人的同意,行為人依舊不能加以侵害,否則依舊會有刑事責任。換句話說,現實生活中,就算周星馳是八府巡府,而且也得到方唐鏡的同意要求對周星馳打他,此時如果真的打人,因為打人是侵害被害人的身體法益,依舊會有刑法傷害罪的責任。
朋友間外出因發生誤會,被告遂以拳頭、巴掌及持手電筒毆打被害人,被害人受有雙側耳、上唇、頭部、右側前胸壁挫傷等傷害。過程中,被告曾向法官表示,有獲得「被告同意」對其進行傷害行為。然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縱令被告抗辯屬實,告訴人所捨棄者,亦非社會價值判斷所允許,且為社會共同生活所必須之傷害行為,自難認係可得被害人承諾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被告要不得抗辯係得被害人承諾以為免責之依據」。顯示對於身體上的傷害,就算得被害人同意仍不能任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