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民國113年)桃園、北市發生社會矚目重大涉嫌貪污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偵結乙件;另一件台北地檢署偵辦中。從發布新聞稿中無論是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高等法院抗告案裁定書、台北地院的裁定書(羈押理由)等,毫無疑問斐然成章不得不折服!起訴書近十萬字;高等法院抗告裁定書約三百字。撰寫司法書類生花妙筆字句嚴謹環環相扣由其高等法院裁定書。附帶一提是法律專業名詞新聞報導易搞混淆,人民向法院或國家提起訴訟稱為「狀」如民事聲請某某狀或刑事告訴狀;而法院判決、裁定、命令等,所發公文才是「書」特此澄清。
另外于法院法律名詞「聲請」非「申請」兩者法律賦予法律意義不同;「聲」即以言語提起告訴或聲明某事,因古時社會文盲多或者無法以文字表達而為之;而「申」字為陳述、說明,一般用在社會上私文書或人民對政府機關的用語不應與法院混用。
又譬如常見民間借貸關係,借條借款書寫金額需以國字書寫明確如“壹、貳、叁……等;並須註明新台幣××元整。另外不能只寫「借」多少錢,而應書寫為「借到」二字方能成立。我曾經學習法律基本課程的法律人,因此基礎常識略曉提出小小的建議盼給讀者一點小常識。
這兩件疑涉重大貪污案件應無罪推定原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羈押被告部分:「既然推定被告無罪,怎能將被告羈押?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雖然揭示無罪推定原則,但是並未禁止「依法」拘禁。(公約第14條第2項及公約第9條)可見兩者互不牴觸。」(參考法律百科)。另外截取(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參照)「被告雖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如果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定罪以前,還不能說被告有犯罪,應該要先推定他是無罪的。檢察官為了追訴被告犯罪,則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故這兩件社會甚至國際媒體報導關注疑似重大貪污案,只得法院終結判決確定,否則只能推定無罪,嫌疑重大不能未審先判,需理性冷靜看待發展,一切靜待尊重法院公平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