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經過
因教師使用自己名義的帳號及以冒用他人名義的帳號在多所學校及店家網路頁面發表負面評論及留言等情形。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核予記過2次之懲處。另經考核會決議,教師的年度考核為第4條第1項第3款(留支原薪)。教師不服提申訴再申訴均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法院怎麼說
(一)、考核會具有公正重要性的地位
傳道、授業及解惑乃教師對於學生之基本任務,教師之工作權與學生之受教權均受憲法保障,而教師是否已盡其所負之上開義務,學生之受教權是否受到充分之保障,往往因師、生、親間立場不同,彼此認知不同而產生衝突,故應有公正客觀之監督機制辦理平時、年終等成績考核,以決定獎懲或續聘、資遣等事項,故教育主管機關亦因而訂頒相關法令設置考核會及教評會。
(二)、對教師行為的評斷
而教師平日之行為舉止是否堪為學生表率、其教學是否認真得以勝任其傳道、授業及解惑義務,並非僅憑單一事件即得判斷,須經相當時日之觀察、了解始足以為之,然事實之觀察及判斷卻又往往因角色不同而產生認知上差異。
(三)、考核會具有判斷餘地
因而教師平時考核獎懲及年終考績考核事件,涉及高度屬人性之人格評價,且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教育行政之品質優劣,涉及教育專業領域知識,由監督受考人職務行使具最緊密關連性之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進行初核,再經教育專業人員組成之考核會考核,符合功能最適理論。
(四)、除非考核會違失
而就此類由學校機關享有判斷餘地事件之司法審查,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理由意旨,就年終考績等事項,行政法院應採較低之審查密度,故除非違反考核之法定程序、判斷出於不正確之事實或錯誤資訊、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逾越權限或考核有濫用權力等情事外,行政法院對有關平時考核獎懲及年終成績考核之決定應予適度尊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6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結論
學校考核會認為原告所為已達損害受評教育人員及學校聲譽之程度,決議予以原告記過2次之懲處,核係符合社會通念,且學校考核過程已給予原告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學校考核會委員並為充分之討論,已對原告有利及不利事項一併注意,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因事證明確且教師也承認,考核組織程序與判斷亦沒有違失,故維持教師記過兩次。
四、補充說明
如教師在年終考核想要獲得四條一、四條二的考核,是必須符合每一項目,只要有一項不符合,即不能獲得四條一或四條二,而只能考核四條三。
這位老師的行為,除了行政責任外,可能還有以下責任:
1、刑事責任:
網路言論部分,可能會有加重誹謗的責任;冒用他人名義發表言論,可能會有行使偽造文書的問題。可能依刑法55-從一重處斷。
額外說,另外如果是利用他人帳號,則會有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問題。
2、民事責任:
不實言論,也會有侵害名譽權的損害賠償問題。
結論:人生很長,何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