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辦繼承案件的過程中,偶爾會遇到遺產中有土地信託給銀行或建經公司或銀行的情況,通常八九不離十都是因為都市更新,而被繼承人在生前有與建商簽署合建契約。而對於繼承人來說,由於並不是每個繼承人都了解信託制度與合建契約,以致於不知道從何下手而擔心無法繼承高價值的遺產。以下我們就簡單了解一下信託關係與合建契約。
信託契約與合建契約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和財務工具,但在不動產開發中,它們可以互相結合,以保障各方的權益。例如在施工前,土地所有權人(地主)會與建商簽署合建契約,由地主將都市更新的標的的土地或容積信託予銀行或建經公司,相對地建設公司亦會將相當的金額予以信託,作為雙方履行合建契約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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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制度是一種法律安排,最主要的功能在於讓財產獨立於原所有權人的財產之外,以達到便利管理、處分,甚或履行契約的擔保。在信託關係中,通常涉及三個角色: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委託人將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後者根據信託契約的約定條款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該財產,有時會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合建契約中的建商)。在不動產開發中,信託可以用來確保土地不因為後來易主還合作告吹,或者要確保建設的資金專款專用,並提供降低風險及隔離的效果。例如,地主和建商可以將土地和建設資金信託給銀行或專業機構(如建經公司),以確保項目土地的產權及資金的合理運用。
合建契約是一種因應不動產開發模式所出產的一種民事上無名契約,通常由土地所有權人(地主)與建商共同合作進行建設。這種契約有多種形式,包括合建分屋、合建分售、合建分成和委託興建等。每種形式都有其特定的條款和風險,特別是在建物分配和成本控制方面,每種類型的合建契約都考驗著地主與建商間的信任關係,雙方都擔心各自的權益受損,故在簽署合建契約前的議約過程,最好請不動產專業人士(如律師、地政士等,至於都更危老推動師,由於其立場通常在於協助促成地主與建商簽約,並非單位某一方考量其權益)來為其把關,以防將來產生法律上或稅務上的風險。
合建契約會依據合建的類型,制定相對應的資金、融資、土地擔保、稅務、法務規範,讓合建的雙方有所遵循。合建契約的主要類型如下:
在合建過程中,信託可以作為一種保障機制。例如,透過不動產開發信託,地主的土地和資金可以被專門管理,以確保在項目進行期間不會被挪用或浪費。這樣的安排能有效降低因為建商財務問題而導致的風險。
總之,信託與合建契約在不動產開發中相輔相成,透過合理的法律安排,可以有效保障各方的權益並降低潛在風險。至於由於信託的關係,該筆遺產會登記在受託人的名下,且信託關係不因為委託人死亡,就一定會終止信託契約,在信託關係下的遺產處理,程序較為複雜,待後續我們再來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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