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會變成國家的嗎?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小明自從大學畢業後,即赴美國攻讀碩、博士學位,並在美國工作、結婚生子,已經很久沒有回台灣了。當初父親在民國98年過世,名下有一筆土地及一筆建物,小明由於工作繁忙無法脫身,並且想說家中還有其他兄弟姊妹,應該會辦妥繼承相關程序。不料,回國後兄弟姊妹僅為父親辦理了死亡登記,就以為算是辦妥了繼承程序,小明來事務所諮詢如是說。

如果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可能會面臨一系列法律和財產上的後果。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後的六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若逾期,將會受到以下影響:


逾期未辦登記的罰鍰

  • 逾期罰款:
    繼承登記需於繼承發生時起6個月內辦理,如未於期限內辦理,每逾一個月需支付相當於登記費用一倍的罰鍰,但最高不超過二十倍(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第6點)。此部分在後面辦理繼承登記時,就必須繳納!


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土地法第73條之1第1項)。

  • 公告通知:
    如果超過一年仍未辦理登記,轄區的地政事務所會公告並通知繼承人,要求繼承人在三個月內辦理登記。
  • 列冊管理:
    若仍未辦理,該不動產將被列冊管理15年。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而執行列冊管理,甚或移送國有財產局標售只是一種手段,係基於維護土地資源使地籍資料完整並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有關土地政策之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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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風險

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

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

  • 公開標售:
    15年後,該不動產可能會被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將存入國庫,若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而該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或建物,繼承人居住在其內或使用,在國有財產署標售後,該繼承人就不能繼續在其使用或居住了,需特別注意!而原本該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或建物有出租給他人,租賃期間超過5年者,在標售後,以5年為限,承租人無法主張租期未到期而不願搬離。
  • 標售後即無法再辦理繼承
    標售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繼承人就無法在此時辦理繼承登記,僅得於標售時主張要優先購買。也就是說先把遺產買回來,再依應繼分的比例去做分配,如此一來增添許多不必要的風險。



逾期未申報遺產稅的罰鍰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 23 條或第 24 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

  • 申報遺產稅:
    遺產稅的申報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起6個月內申報。若無法在期間內申報,需要在期間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否則將會面臨核定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權益影響甚大。


遺產收歸國有

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尚有賸餘,依法收歸國有之方式如下:

(一)結算現金收支帳,如有賸餘,解繳國庫。

(二)不動產辦理囑託國有登記,由分署開帳列管。

(三)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由分署接管。

(四)黃金、珠寶等貴重物品,由分署自行或委託適當機構標賣變現後,解繳國庫。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7點)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

  • 遺產收歸國有
    無人辦理繼承的財產,先需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若無選定遺產管理人,則由利害關係人(如國稅局、國產署、債權人、受遺贈人等)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進行公示催告。而遺產管理人的職務有: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在遺產進行清算(即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等)後,其剩餘的遺產則收歸國有。進行標售的不動產後價金的處理,先由繼承人依應繼分領取,若超過10年沒有人領的話,亦是歸國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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