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自從大學畢業後,即赴美國攻讀碩、博士學位,並在美國工作、結婚生子,已經很久沒有回台灣了。當初父親在民國98年過世,名下有一筆土地及一筆建物,小明由於工作繁忙無法脫身,並且想說家中還有其他兄弟姊妹,應該會辦妥繼承相關程序。不料,回國後兄弟姊妹僅為父親辦理了死亡登記,就以為算是辦妥了繼承程序,小明來事務所諮詢如是說。
如果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可能會面臨一系列法律和財產上的後果。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後的六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若逾期,將會受到以下影響: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土地法第73條之1第1項)。
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
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 23 條或第 24 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
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尚有賸餘,依法收歸國有之方式如下:
(一)結算現金收支帳,如有賸餘,解繳國庫。
(二)不動產辦理囑託國有登記,由分署開帳列管。
(三)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由分署接管。
(四)黃金、珠寶等貴重物品,由分署自行或委託適當機構標賣變現後,解繳國庫。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7點)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