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的補充說明-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補充
墜落災害防止計畫-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 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 設置護欄、護蓋。
- 張掛安全網。
- 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 設置警示線系統。
- 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 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補充-1.5m 要有支撐
1.5m 安全上下的方式
1.8m 貨物堆積最高限定
2.0m 安全PPE(本章說明)
2.5m 專人
5.0m 要有鋼構組配主管
7.0m 要有計算強度技師 (安全鋼也不能高於7.0m)
侷限空間危害防止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1條
1)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2)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下列事項:
- 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
- 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 通風換氣實施方式。
- 電能、高溫、低溫與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防止措施。
- 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
- 進入作業許可程序。
- 提供之測定儀器、通風換氣、防護與救援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
- 作業控制設施及作業安全檢點方法。
- 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呼吸防護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7-1
1)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下列呼吸防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 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
- 防護具之選擇。
- 防護具之使用。
- 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
- 呼吸防護教育訓練。
- 成效評估及改善。
2)前項呼吸防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二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接下來可能就開始做題目;並解析問題內容進行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