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補充 緊急狀態下的應變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
-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重點 安全脫離/停止工作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5條進一步補充怎樣的情況應該要避難:
- 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有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 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 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 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 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致有發生中毒或窒息危險之虞時。
- 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 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
- 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雇主應該有的責任
-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重點 8小時/死亡/3人受傷/1人需24小時治療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6-1條進一步補充怎樣的情況應該怎麼做:
- 緊急應變措施,並確認工作場所所有勞工之安全。
- 使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6條
- 事業單位,應依事業單位之潛在風險,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實施演練。
- 前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TOSHMS指引 4.3.6 緊急應變措施 組織應訂定維持緊急應變措施的作法,並提供全體員工相關的資訊和訓練,包括緊 急應變措施的定期演練。
政府另外補充"緊急應片措施技術指引"
所有的重點都指向,發生事情,人員退至安全場所,並實施"緊急應變措施"
下一張我們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