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8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職災月報表申報-基礎知識50人以上者一定每月申報)
那些情況要申報呢?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7條
1.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2.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3.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4.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7,48,49條 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進行補充
第47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所稱雇主,指罹災勞工之雇主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罹災工作者工作場所之雇主;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小時內,應向其事業單位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雇主因緊急應變或災害搶救而委託其他雇主或自然人,依規定向其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者,視為已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通報。
第48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指於勞動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指於勞動場所發生工作者罹災在一人以上,且經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者。
第49條
勞動檢查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派員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實施檢查,並調查災害原因及責任歸屬。但其他法律已有火災、爆炸、礦災、空難、海難、震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事故及陸上交通事故之相關檢查、調查或鑑定機制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重傷之災害,指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災害者。
下一章我們再進一步補充;定義與應該執行與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