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日,立法院在激烈衝突下迅速三讀通過了爭議不斷的「憲法訴訟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財政收支劃分法」三法修正案
中國國民黨與民眾黨所合力通過的上述法案,為何引起如此大的風波?
查找資料後,覺得整理思緒的過程也可以順便跟大家分享,共同討論
就從修完後已經咨請總統公布的《憲法訴訟法》開始吧。
由中國國民黨翁曉玲提案的《憲法訴訟法》修法,參酌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內容,摘出其修法目的為:
(1)……確保憲法法庭審理重大案件,進行多數決時,能夠涵蓋多元意見和觀點,避免單一或少數觀點主導判決……造成公眾對大法官公信力的下降,破壞司法公信力……極端情形,恐出現僅三、四位大法官即形成多數意見而作成判決之狀況。
(2)……暫時處分之裁定,具有定暫時法律狀態之效果,且其影響重大,故……將暫時處分之議決門檻提高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符本法體例。
簡而言之,中國國民黨提出的修法,旨在避免做成決議的大法官人數過少,在不夠多元的討論過程中產出代表性不足的判決結果,並認為暫時處分(暫停法律效果)的情況也應該提高門檻。
但這個修正議案,在三讀當(20)日是審查由民眾黨提出的、事前未曾被討論過的再修正動議版本,並依照民眾黨提案版本通過。
截至我發布這篇文章的時間(12月25日),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仍找不到三讀當天通過的議案文書,小弟不才,真的找不到這個突然憑空出現的再修正動議有沒有在任何地方公告過修法理由議案文書,所以尚無法得知民眾黨修法理由是什麼。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明定大法官應有15名,任期八年,不得連任。
2024年10月31日後,有七位大法官任滿卸任,故目前我國現有大法官共有八位。
2024年8月30日,總統府公布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女性3人、男性4人。
2024年11月14日,立法院長韓國瑜舉行朝野協商,同意於12月24日院會上午行使同意權案記名投票表決。
2024年12月24日,立法院表決人事案,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被提名人共七名,全數遭否決,目前現有大法官人數維持8人不變。
(1)現今我國憲法法庭所作之審判,依《憲法訴訟法》第30條之規定:
(2)中國國民黨版本:
將「現有總額」與法定總額15人畫上等號
「過半數同意」改為「三分之二同意」
(3)2024/12/20通過的民眾黨版本(加上人數限制):
沒有更動「現有總額」定義,但強制規定10人以上才能評議,而且若要做成違憲宣告,同意違憲判決大法官的不能低於9人
此外增加總統應於二個補足提名以及關於提高迴避情況做成判決的門檻(此處製圖先以比較開會等門檻為主,本文後段再細講)。
此只是先列出修法差異,暫不做過多評價
就單純門檻的部分看起來,民眾黨版本在做成違憲宣告的部分,比中國國民黨更嚴苛
而且拆解起來,民眾黨的版本顯得更複雜、更多自相矛盾,適用上可能會有很多問題(本文後面會深入討論)
而中國國民黨的版本,就是粗暴的修法,單純就做成決議的部分門檻比民眾黨更高
兩個版本的修法,都有實質讓判決難以做成以及無法開始評議的可能。
(1)怎麼樣的開會、產生判決人數才合理?
在這一次的修法過程中,不難發現,中國國民黨與民眾黨都對於參與評議的門檻有意見
認為現行無限制參與評議門檻的判決,代表性、多元性、嚴謹度都不夠
所以修法加嚴,設置不能低於特定人數或比例的高門檻
但參酌我國憲法訴訟法的修法歷程
《憲法訴訟法》的前身《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四條就寫道:
可以得知,在憲法訴訟法新法施行之前,早期門檻就是「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加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的表決制度。
那當初為什麼修法調降門檻?可以看到立法理由寫到:
「規定應有出席評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門檻,實務運作結果,常致案件審結不易;該規定不合於比較法上憲法審查案件採過半數多數決之通例,致即使過半數之大法官持違憲之見解,亦仍不能宣告法律違憲,造成案件遲遲未能獲得結論,影響解釋之作成及案件之終結,是現行制度容有改進之必要。為保障聲請人權益及提高大法官審理案件效能,爰於本條明定判決,原則上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俾利案件妥速審結。」
簡單來說,原本的門檻制度,讓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常常因為明明已經多數同意了,但未能達到表決門檻而陷入僵局,讓案件難以有結果
甚至在2015年,一整年只做出8號解釋,很明顯有制度導致效率不彰的問題
經過上述修法之後,新的憲法訴訟法取代原有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於2022年01月04日施行
從司法院公布的憲法法庭案件收結情形表可以看到,釋憲案結果產生明顯多於前幾年,可以說降低做成判決門檻的新法上路,已經初步看到成效。
倘若依照中國國民黨或民眾黨比舊法更嚴苛的版本,可以想見關係到人民重大權利的各項釋憲,就算達到可以評議的開會人數,也會比現在更難做出決議,這難道不是在走回頭路嗎?
也許你會說,嚴格一點也好啊,如果能達成高門檻的決議,不就代表這樣才是有高度共識的判決嗎?
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怎麼樣的門檻才足夠多?
為什麼是捨棄過半,採用三分之二?為什麼不是四分之三或其他數字?
門檻本身並沒有什麼對錯,重點其實是在利弊權衡
也就是說,我們理解確實更高的門檻做出來的判決可能會更完美、更有共識
但是如果代價是判決產生的效率低落到影響人民的權益甚鉅甚至幾乎無法做出判決時,要如何取捨?誰更重要?
現在通過的民眾黨版本,加上至少9個人同意才能做成違憲宣告的條件
那是不是最極端的情況下(10個大法官開會),只要有2個大法官不同意,就可以阻止8個大法官做出違憲決議?
中國國民黨版本更誇張,雙三分之二的門檻,開會跟同意都要10人
那是不是最極端的情況下(10個大法官開會),只要有1個大法官不同意,就可以阻止9個大法官做出的決議?
這難道不是明顯不適當的超級少數規則嗎?
捫心自問,現行的制度下做出的決議,嚴謹程度、多元程度,難道有糟糕到必須修法提高門檻,以憲法法庭無法運作、或是往後釋憲判決難以產生的代價來交換嗎?
另外我也想提出一點:在充滿爭議的各類釋憲申請案中,過高的門檻是否意味著釋憲案難以推動社會的進步?
假如是今天是三分之二的高門檻,同性婚姻的釋憲案也許就不會通過了。正是因為目前二分之一的多數決,才能讓爭議的釋憲案推動社會變化這件事變得更加容易發生,也許我們應該接受適度的放寬門檻的規定,讓對人民重要基本權的解釋,可以更好的走在社會前面。
(2)該修法是否會造成憲法法庭實質上停擺的狀況?
本次修法通過的民眾黨版本,將參與評人數訂下需至少十人的門檻。
我國大法官遇缺的情況,甚為常見,舉凡辭任、死亡、停止執行職務、還有提名後尚未通過同意等情況,都會讓大法官不足額,將實質上造成參與評議人數不足的可能。
因過往陳水扁總統時期,大法官人事案遭中國國民黨杯葛,導致原先每任統總都可以提名半數大法官的穩定交錯任期制度已形同虛設,更何況縱使提出人事案,在現今的政治環境下,遭全數封殺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新修正的十人門檻,要如何保證憲法法庭可以維持運作?
以上是想說,大法官現有總人數不足十人,並不是罕見的情況,倘若設置這樣的門檻,導致憲法法庭完全無法開啟評議的可能,最終受害的仍是希望尋求救濟的一般民眾。
縱使今天現有的大法官人數超過十人,但就制度設計的角度來說,我們應該允許這麽明顯的問題存在嗎?
維持憲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皆可正常運作,是對制度的最低要求,沒有配套措施的情況下,我們不應該接受立法者如此草率的修改法律。
(3)立法院訂定一個實質約束司法院並且可能造成憲法法庭無法運作的法律,有沒有逾越憲政分際?
在進入這個討論之前,我們來看看一些過往相關的釋憲案吧:
釋字第601號解釋
……況且個別法官之迴避,仍須有其他適於執行職務之法官續行審理,俾以維持法院審判功能於不墜;倘有因法官之迴避致已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之情形,即不能以迴避為由而拒絕審判。
釋字第613號解釋
蓋作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之權力分立原則,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分,將所有國家事務分配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國家機關擔當履行,以使國家決定更能有效達到正確之境地,要亦在於權力之制衡,即權力之相互牽制與抑制,以避免權力因無限制之濫用,而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惟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外,亦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或導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參照),例如剝奪其他憲法機關為履行憲法賦予之任務所必要之基礎人事與預算;或剝奪憲法所賦予其他國家機關之核心任務;或逕行取而代之,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等等情形是。
釋字第632號解釋
憲法設置國家機關之本旨,在使各憲法機關發揮其應有之憲政功能,不致因人事更迭而有一日中斷。……惟就監察院因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而繼任人選未能適時產生時,如何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作,我國憲法及法律未設適當之處理機制,則尚未以修憲或立法方式明定上開情形之解決途徑以前,更須依賴享有人事決定權之憲法機關忠誠履行憲法賦予之權責,及時產生繼任人選,以免影響國家整體憲政體制之正常運行。
上述釋憲案的內容統整起來,告訴我們的是:
首先,憲法法庭中,大法官必須忠誠執行依憲法賦予的權力,審理各種憲法訴訟的案件,這就是憲法所賦予司法院的核心任務
而進行司法審判最基本要滿足的條件,當然是「維持法院審判功能於不墜」,如果有一種制度設計可能讓司法審判的功能無法運作,那就是剝奪憲法所賦予該國家機關的核心任務,這當然是憲法所不允許的情況。
誠然,我國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司法機關可以自行訂定並頒布審理規則,關於憲法法庭的審理規則(諸如作成判決的可決數等事項),應屬保留給國會立法的事項,但回顧過往我國相關修法實務,是透過如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等方式,讓司法院在有實質參與的情況下推動修法或立法。這是對司法實務運作專業以及對司法權執行憲法任務的尊重。
(註:亦有一派說法認為釋字第530號解釋已明確指出: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而且「作成判決的可決數」既屬於審理規則的一部分,亦沒有侵害或限制人民基本權,所以不是法律保留事項。司法院可以自行頒布審理規則,立法權若片面修訂審理規則,會侵害司法機關的審理規則訂定權。但該號解釋黃越欽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指出,這個說法沒有憲法授權,且未經民主立法程序,恐對人民保障過於薄弱。以上說法供大家參考)
此次修法,司法院副秘書長已在審查報告中明確表示建議不予修正。立法權仍不顧司法院意見,執意修改並通過修正草案,以立法實質創造暫停人民憲法訴訟權的可能性,已經造成機關彼此間權力失衡,嚴重逾越了憲政分際。
(4)修法品質過低落,實屬前所未見
看完了兩個版本,我覺得這次的修法,縱使不論立法過程有沒有充分討論的程序問題,通過版本的粗糙程度還是讓我大開眼界
因為最終2024/12/20通過的是民眾黨版本,中國國民黨都捨棄自己的提案了,那他們的版本問題我們就不用佔版面討論了,來看看民眾黨版本吧。
民眾黨這次在修正動議的修法總共修了三條,簡單以圖片表示:
首先,第四條的修法,我覺得就修了一句廢話。
修法內容很簡單,就是大法官未滿15人時,總統兩個月內要補足提名。
但問題是在總統身上嗎?不是吧。
今天如果你是總統,你會不提名嗎?
先不論不提名根本就直接違反釋字第632號解釋的意旨
正常總統當然希望大法官提名自己屬意的人選啊
就這幾年憲政運作的實務來看,沒辦法補足提名的原因是什麼?
就是立法院杯葛、封殺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啊
今年10月31日,8位大法官任滿卸任
總統府8月30日就公布被提名人了,提早了整整兩個月!
結果立法院做了什麼?8月就提名,延宕至12月才開始審查,然後12月24日全數否決提名人選。
真的很讚,修法根本規範錯對象了吧。
大法官不足額罪魁禍首就是立法院,先從你們民眾黨的同事開始教育起好嗎?
再來,我們來看看最重要的門檻的內容吧
圖片再複習一次
民眾黨版本憲法法庭針對做成違憲判決的情況,另外設置了一個要九個大法官同意違憲判決的門檻,但是正常的合憲判決就不用。有什麼要特別這樣設計的理由嗎?
這樣設計就代表做成違憲判決的難度變高了,但大法官宣判違憲有可能是因為現有的法律侵害人民的基本權欸?突然把違憲判決的門檻拉高,背後原因實在讓人無法理解,我唯一想到的可能就是之前國會擴權被宣判違憲,立法院對此作出報復,僅此而已。
而且這樣設計這會導致什麼問題?
有時候大法官做成判決是部分違憲的情況,這樣到底要不要適用違憲判決9人的門檻?
然後這修正版本一被大家知道,就立刻被苗博雅發現一個Bug:
如果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有15個人,7個認為合憲,8個認為違憲,此時該如何決議?
9個大法官才可以判違憲,8個不夠,所以不能做出違憲判決。
現有總額(15人)過半(8人)可以做成判決,7個沒有過半,所以也不能做出合憲判決
然後就沒有然後了,因為除非有人改變立場,不然怎麼樣都做不出判決
照著做居然會卡住,民眾黨的數學天才修這什麼鳥東西啊。
接著,我們都知道,民眾黨在第30條中,將法條第一項與第二項門檻適用於暫時處分、彈劾成立、宣告政黨解散的情況。
但是彈劾成立與否跟政黨解散,怎麼會有做成違憲宣告門檻的問題?
修法直接寫適用,法條設計是這樣瞎七八亂套一通的喔?
又,這個門檻要適用在暫時處分的話,為什麼同法原本規範暫時處分門檻的第43條完全沒有修?
所以修法完之後,這部法律同時有第30條跟第43條對暫時處分做不同門檻的規範,到底是要適用哪一條?
可以這樣一部法律自相矛盾的喔?這什麼神奇的疊加態?
還有一個很瞎的地方
就是第30條說,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
這什麼意思?就是說如果大法官人數不夠10人沒辦法開會,反正會也開不成了,那施捨你一條路,就是可以由現有的大法官半數同意做出不受理裁定,WTF?
這代表民眾黨完全知道會有不夠10人沒辦法開的這種可能性,但他們的處理方式居然是叫大法官裁定不受理。
會申請釋憲的案件,有多少是人民基本權受侵害後,窮盡一切救濟手段後才提出的?
人民走到了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這一步,形式上、程序上也都沒有任何應該裁定不受理的理由,結果你跟人民說,因為大法官不足10人,所以我們不受理你的案件喔,掰掰。
這個修法完全視人民基本權於無物,可謂惡劣至極。
最後,關於修法後如遇大法官迴避的情況
民眾黨版完美示範了什麼叫把事情複雜化
如果變複雜可以規範的更好就算了,結果還改的無敵爛
憲法訴訟法第12條,規範了遇到有大法官需要迴避時,就直接不算入現有總額人數,因為現有人數本來就是浮動的,所以不會有任何運作上的問題,不管迴避多少人,都可以進行審理。
但我們看看民眾黨在第30條加入什麼讓事情變得一團亂的魔法調味料:
我一定要先抱怨,超過七人以上到底是哪一個星球的用法?
一般來說,法條的「以上」、「以下」就是俱連本數
所以如果是「超過七人」就是不包含七人(大於),「七人以上」就是包含七人(大於等於)
結果法條寫「超過七人以上」??? 又來了,神奇的疊加態又出現了
唉,為方便解說,我就當成他的意思是超過七人吧。
這一條把迴避的情況分成兩種,以迴避七人為界,超過七人適用特殊門檻規定,沒超過七人適用原有的10人開會、現有總額二分之一的門檻
很快我們就發現問題了,首先迴避未超過七人的情況適用原本未滿10人規定不得評議的規定,所以只要扣掉迴避人數後,剩餘不足十人的時候,就又不能開會了⋯⋯
然後是迴避超過七人的情況要適用新的門檻,重點在「未迴避之大法低於七人時不得審理」,欸,就算滿額15人,只有迴避人數8個人的時候會符合欸,其他所有可能性都低於七人啊,開什麼玩笑,這是憲法訴訟法嗎?應該叫憲法法庭不得審理法吧。
而且為什麼有人迴避,做成判決的門檻就突然提高變成四分之三?這根本毫無理由。
有沒有大法官要迴避也不是聲請人可以控制的,那我今天如果剛好遇到比較多大法官要迴避的情況,我聲請的釋憲案件判決門檻莫名提高成四分之三,這對我來說公平嗎?超級倒楣吧。
以上兩種情況,都是直接跟釋字第601號解釋對著幹,絕對違憲。
我做一張表格給你們看你們就知道這一條有多誇張
圖表左下角那一半,全部98種可能性,在沒修法以前都是可以審理的
但是修法以後,剩下16種情況可以審理,而且其中一個是變成四分之三的門檻,剩下十五個判違憲要九個大法官同意
民眾黨不修則已,一修驚人,短短一行字,沒收你各位82/98的憲法法庭判決,然後剩下16種情況變半殘,真的讚。
以上就是由康乃爾大學國昌老師AKA立院咆哮哥領軍的民眾黨立院黨團,提出並通過的修法內容,請大家給個分吧。
本次的修法,最讓大詬病的部分,就是藍白兩黨聯手,在憲法訴訟的門檻上設下嚴格的門檻,實質造成憲法法庭無法審議。
雖然我認為藍白所提出的判決門檻並不合理,但可決數門檻究竟如何調整才算周全,在運作無虞的前提下完全是可以討論的。
倘若藍白兩黨修法真的是為了讓憲法法庭判決能夠涵蓋足夠多元的意見和觀點,以昭司法公信,那在提高評議門檻以及可決數門檻的同時,就應該以適合的配套方式讓憲法法庭可以正常運作,否則憲法法庭都關門了,何來多元觀點、司法公信可言?
回顧中國國民黨的修法理由,其中援引各國門檻制度,稱法國與日本法皆規定須有「一定人數」參與及作成評議,而非以比例計算、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特定事項案件,例如喪失基本權利、政黨違憲等案件,若作成對訴訟被告不利之裁判,須有該庭三分之二以上法官之多數同意,試圖佐證我國現行的憲法法庭門檻過低,憲法裁判制度不夠健全。
我實在是看不太懂翁曉玲這個理由到底想表達什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政黨違憲事項等事項要三分之二,我國針對特定事項也是一樣有特別門檻規定啊(憲法訴訟法第75、80條),怎麼一樣的東西,會得出我國憲法裁判制度不夠健全的結論?
至於到底要以人數還是以比例數為標準,單純是價值選擇問題,規定人數較有代表性但無彈性、規定比例可以保證憲法法庭不致停擺,這並無優劣之分。
在面對評議人數門檻的問題,各國都有可參考借鑑之處,但老實說都很難套用入台灣的現況:
日本大法官不需國會同意,所以不會有懸缺導致開會人數不足的問題。
德國有原任大法官暫代至新任上任的制度。
其餘國家也有像是移交下級法院審理或挑選其他法院法官擔任專案法官等制度來處理大法官遇缺未能滿足評議人數的情況。
但我國憲法第79條、第80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條5條規定的意旨,憲法法庭審理的事項就是專屬於大法官,憲法與增修條文也有明定任期,沒有說可以延任至下一任大法官上任,所以不論是前述何種配套措施,沒有修憲都是無法使用的。
總而言之,要提高門檻又要有配套維持憲法法庭正常運作,唯一的路徑就是修憲,單純用修法模式去提高門檻是沒辦法解決運作問題的,現行的憲法訴訟法運作方式,是合憲情況下的最佳解。
不知不覺說了那麽多
雖然我本來就不支持這次的修法,但越是深入了解,越覺得這次修法是一場鬧劇
(1)瑕疵的立法程序(再修正動議提出全新條文)。
(2)拙劣的修法技術(法條自相矛盾、明顯違憲、字意不明)。
(3)過往已明確指出過高門檻影響釋憲效率所以才修法,卻仍修更高的門檻走回頭路。
(4)以修法方式加高門檻無任何配套,造成憲法法庭將實質癱瘓。
(5)逾越憲政分際,立法權片面修改法律,實質侵害司法權核心憲政任務。
藍白明知此次修法問題重重,修法通過並非人民之福,卻因政治意圖執意為之
說到底,終究是國會擴權法案遭判決違憲的政治報復。
接下來,預計行政院將會提起覆議案,並以一切體制內的行動尋求救濟
亦有一派說法稱可以以機關爭議問題先行提起釋憲、或是在法案公布後生效前提起釋憲以舊法審理,以避免施行後完全無法審理。
當憲法法庭暫停運作,憲政體制的平衡將被打破,屆時憲政機關之間的爭議、人民的基本權救濟都將無法解決,最終受害的,是憲政民主的體制、是在這個制度下生活的我國人民。
面對這樣的惡法,希望所有人都可以當政府、司法院的後盾,用各種方法表達人民對這個法案的擔憂與不認同,給這些謹守憲政分際、守護民主體制的機關的一個對抗惡法的正當性。
藍白一系列的修法,明顯是為了破壞憲政穩固自身權力、動搖社會安定而來
該發聲的時候,我們必須勇敢站出來,自己的國家自己拯救。
很遺憾,時隔十年又到了我國的至暗時刻,祈禱一切平安、天佑台灣。
參考資料:
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https://ppg.ly.gov.tw/ppg/
司法院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tw/np-55-1.html
德國聯邦憲法翻譯
https://www.judicial.gov.tw/tw/dl-79659-8911ef7e8ac140a2a30034ba643cb9b8.html
報導者文章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amendment-to-the-constitutional-court-procedure-act
報導者文章 https://www.twreporter.org/a/kmt-tpp-lawmakers-pass-three-amendments-include-constitutional-court-procedure-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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