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心要經營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業,須向縣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申請許可。
二、申請設立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業,流程是:
(一)、經濟部商業司或縣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工商科)進行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預查手續,確定符合公司法與相關法規之規定。
1、先確定營業地址能否營業?
2、透天較好
3、大樓,需取得住戶同意書或管委會同意書
4、需至都計科及使用管理科,取得營業地址得經營此行業的文件
5、需有房地權狀(自有)或租賃合約,若租賃合約,租期儘量3年以上(3年需換證)
(二)、向縣市政府都市發展處申請,查明該擬設場址之地點應符合本市現行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並取得證明文件
(三)、向縣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申請許可,先書面審查。
1、負責人或專任人員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證明文件:(負責人也可兼任)
(1)、領有獸醫師證書或畜牧技師證書。
(2)、職業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系、科畢業。
(3)、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及動物福利等相 關專業訓練 200 小時以上,領有結業證書。
(4)、三年以上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現場工作經驗服務相關證明
2、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人(代表公司負責人或行號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公司及行號 名稱預查單。
(2)、特定寵物業許可申請書。
(3)、營利性寵物買賣、寄養、繁殖場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近三個月內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及建物使用執照影印本。
(5)、建物使用執照核准平面配置圖(竣工平面圖)。「請逕向工務處申請,倘回復 因祝融未留存資料,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6)、營業場所名稱、地址、平面配置圖、位置圖及面積。
(7)、飼養或營業場所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自有土地免附)。
(8)、特定寵物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
(9)、特定寵物業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
(10)、特定寵物繁殖、買賣、寄養之專任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11)、特定寵物業因停業、歇業無法繼續飼養寵物妥善處理規劃書。
(12)、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諮詢同意書。
(13)、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所應具備之設施專任人員、負責人或特約人 員證明文件檢表。
(14)、委託寵物登記機構同意書。
3、登記規費:經會勘合格者,即通知申請人繳交證照費用計新台幣貳仟元整,並 於申請人繳款確認後十四日內核發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四)、縣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會其他單位(ex:消防、環保)
(五)、現場場勘->取得許可證->加入公會。
1、要場勘前要將營業設施準備好,以供勘查,留意空間及應具備的設施,可參考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_附表二_特定寵物買賣或寄養應具備的設施。
2、旅館若有寄養狗與貓,空間要隔開。
3、以營利為目的之寵物業者經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後,應向本府產業發展處(工 商科)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並依商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4、寵物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中述及之設備應符合「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所列之標準(需進行現場會勘認定)
(1)、繁殖場所總面積應達六十六平方公尺以上,且運動場所佔面積不得低於百分 之三十,買賣或寄養場所不予限制。
(2)、買賣及寄養飼養設施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百分之六十;兼營貓隻買賣或寄養 場所者,其犬隻及貓隻之飼養設施面積應合併計算。
(3)、犬隻繁殖場飼養面積:
A、底面積:
(A)、十五公斤以上之犬隻:每隻二平方公尺以上。
(B)、十公斤以上未達十五公斤之犬隻:每隻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C)、五公斤以上未達十公斤之犬隻:每隻一平方公尺以上。
(D)、未達五公斤之犬隻:每隻零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B、寬度:九十公分以上
C、高度:犬隻肩高二倍以上。
D、飼養設施底部有間隙者,應小於犬隻腳掌可陷入之寬度。
E、足供犬隻自由伸展肢體及迴旋活動之空間。
(3)、貓隻買賣寄養場飼養面積:
A、底面積:
(A)、二公斤以上之貓隻:每隻零點二二五平方公尺以上。
(B)、未達二公斤之貓隻:最小底面積應達零點二二五平方公尺,可飼養二隻;每 增加一隻,底面積應增加零點零五六平方公尺以上。
B、寬度:四十五公分以上。
C、高度:六十公分以上。
D、飼養設施底部若有間隙,應小於貓隻腳掌可陷入之寬度。
E、足供貓隻隨意自由活動、跳躍及躲藏之空間。
(六)、至國稅局營業登記。
三、全部完成大約3-4個月,營業項目,要先確定是寵物買賣?、寄養?、繁殖?,若為買賣及繁殖,法規較嚴格。
四、申請特定寵物業登記並獲核准後,若發生停業、歇業情事時,營業場所所飼 養之寵物應予妥適安置,如未安置者將依「特定寵物業停業、歇業無法繼續 飼養寵物妥善處理規劃書」與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三十條、三十二條相 關規定裁處,絕無異議。
五、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展延有效期間者,應 於期間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未變更之項 目,免附相關文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三年。但最近一次申請展延或初次 申請許可時已檢附之文件,其所證明或記載之事實未發生變更者,免再檢附。
六、單一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申請案僅限適用於單一公司行號名稱及單一營業場所, 如有連鎖分店情形或其他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應個別申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核給。
七、通常營業項目為:
(一)、A401031 特定寵物服務業:依動物保護法之規定,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之行業。
(二)、F101111 特定寵物批發業:依動物保護法之規定,從事特定寵物之批發之行業。
(三)、F201081 特定寵物零售業:依動物保護法之規定,從事特定寵物之零售之行業。
八、公司登記或商號登記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