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在3月3日發布命令58/2025號,其中規定國內的離岸風電專案,國內企業的註冊資本或表決權股至少要有5%。其中國內企業的定義,必須是國營企業(State-Owned Enterprise)或國營企業持股50%以上的企業。
欲在越南投資離岸風電專案的外國投資人,命令也設下資格限制,外資必須在越南或其他國家,具有投資和開發至少一個已商轉離岸風電專案的經驗,具體形式包含:若不是透過投資方式,外國企業也可以以專案管理、設計、施工廠商的角色,參與越南離岸風場的開發。
至於國內離岸風電專案,但電力不經國家電網而是由私人電網輸往國外的風場,則另有規範必須100%由越南人/企業持有,或是本國的出資比例佔專案總投資資本至少50%。
參考資料:
Vietnamese enterprises must hold at least 5% of offshore wind power projects
越擬修電業法 允許離岸風場商轉前釋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