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背的東西比我想像多...
人身保險筆記,沒有意外是每個金融從業人員開始的敲門磚,撇除最好考的金融道德執照後,第二個選項差不多是它,優點是科目記憶點偏少,重點可以用8頁看完,相對其他至少40頁起跳的重點來說,它很少,但題目相對很多且很細,沒有記清楚容易就會像我一樣不知不覺就不及格,建議一定要刷提,基本上考試都考會考古題。這篇主要以保險法規為主,附加一些細瑣的考點。
保險法規
1.保險中重要角色: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契約當事人:保險人+要保人--當下簽約的人(雙方都要有行為能力)
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事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或法人), 目前國內都是股份有限公司, 主管機關為金管會, 保費請求權, 賠償義務, 涉及外匯業務,要跟央行申請, 對被保人或要保人因旅行道德上義務所致災害,要負賠償責任
要保人:付保費的人, 跟保險人簽約的人, 可契約變更, 可指定/變更受益人(需保險人同意), 可申請保單借款/自動墊繳, 可終止契約/契約復效, 可撤銷契約, 可變更契約, 有繳保費的義務(繳了才生效), 告知+通知義務, 保險利益處分權, 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享有保單分紅的權利, 破產時,保險契約為破產債權人而存在(如果有受益人則為受益人存在), 簽約時只有要保人知悉危險已發生,保險人可請求償還費用,已收受保費無須返還
契約關係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簽約生效的人
被保人:享有賠償請求權(觸發條件), 保險契約關係人, 被保人和受益人同時死亡,保險金變成被保人的遺產, 保單準備金優先受償權
受益人:獲得保險金的人(觸發後的受益人), 被保人或要保人約定下產生, 要保人或被保人可以是受益人, 故意致被保人死亡或殘廢,失去受益權
保險代理人:保險公司處理業務的人(收保險人的費用)
保險經紀人:基於被保人之利益, 提供契約服務而收取傭金之人
2.要保人簽訂效力:
無行為能力:7歲以下或精神錯亂, 契約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7-18, 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可生效, 18歲後可限制原因消滅自行承認後生效契約
行為能力:18歲, 法人也可, 簽訂後契約生效
如有疑義,以要保人或被保人有利之解釋為主
3.受益人規定:沒有數量限制, 約定/指定/法定產生, 生存者為限, 胎兒可以(活著情況下), 疑義下,由要保人為受益人, 被保人和受益人同時死亡,視為被保人遺產, 死亡險未指定受益人,由被保人為受益人, 殘廢/醫療/年金險,只能被保人為受益人, 要保人要換受益人,需要保單+申請書+被保人同意書(不用受益人同意)送到保險公司批住,才能對抗保險公司
4.保險契約成立條件:當事人雙方都要有行為能力, 支付對價, 意思一致,合法
撤銷條件:要保人收到保單翌日10日內書面或親自向保險人告知, 從通知書送達翌日0時起,契約自始無效
5.繳交保費:要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信託業可繳保費
長期保險(人壽或年金險):不可訴訟請求繳費
短期保險(傷害或健康險):可訴訟請求繳費
6.保單價值準備金:繳交北費-必要支出(根據死亡率和預定利率為基礎)
7.保單展期:用保單價值準備金繳完(躉繳)剩下保費(要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狀況下),要給保險公司批註,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展期期間不超過原契約滿期日, 要保人不用再繳保費, 保險金額不變+保險期間縮短
減額繳清:用保單價值全部付清, 保險金額減少+保險期間不變
8.自動墊繳:借錢繳費,費用從保單價值準備金扣, 不足支付,催告30天候翌日停效, 自動墊繳且未付息超過1年,經催告未還,允許公司利滾利, 給付保險金要扣本息(依當時公司牌告利率為主)
9.保單催告:催告後30天未繳費,契約停止效力(停效)
寬限期為30天
月繳/季繳:不用催告, 應繳日翌日30天後停效,寬限期為隔日xx天內(不得低於30天)
年繳/半年繳:要催告, 催告送達翌日30天候停效
催告要送到要保人最後居住地/居所,催告後依照契約上方式繳費
10保險契約6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避免賭博,防止道德風險, 要保人對被保人有保險利益(要保人對被保人的死感到困擾), 給予好處或是欠錢的都有保險利益, 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保險利益
最大誠信原則:要保人要告知影響保險的變數(身體疾病或工作環境...),沒講導致獲利視為契約無效, 沒講但被發現視為契約解除
主力近因原則:民法的因果關係, 最主要或有效原因, 不看最近或直接的因果, 死亡有2的原因以上,最先發生為主力近因
損害填補原則:損失多少賠償填補多少, 適用財產保險+實支實付型健保
分攤(攤派)原則:重複保險分攤原則, 投保多個相同種類保險,理賠責任由保險人共同分擔, 理賠金額不因為投保多次而增加, 共保狀況(政府核可 天災 巨大損失 主管核可 大眾利益), 從損害填補出來, 適用財產保險+實支實付健保
保險代位原則:保險人賠錢,被保人把向加害人求償權給保險人, 人壽保險沒有保險代位原則, 財產保險適用
適用產險:損害填補, 分攤原則, 保險代位原則, 人命難估價所以人壽險不適用(我覺得這定義蠻白癡的), 實支實付健保--損害填補+分攤
11.保險利益:要保人和被保人必須存在的關係(要保對被保的死感到困擾)
例子:本人,家屬,給予生活費或教育費, 債務人, 管理財產或利益的人
12.契約名詞:解除, 無效, 失效, 停效 ,復效
解除:效力從一開始不存在(自始無效), 保險人有契約解除權, 解除權,保險人知道解除理由後1個月內/自契約開始起2年內不行使而些滅, 要保人知情不報,保險人可解除契約(瞞過2年契約仍有效)
無效:自始無效, 有失公平或違反互惠原則算失效,ex--第三人簽死亡險(除非被保人書面同意且約定好保險金額)/幫障礙人員簽保,死亡時僅給付喪葬費 , 不告知保險人偷偷復保, 契約簽訂時,保險標的無效, 謊報年齡,真實年齡已超過該保險限制
代保年金保險是可以的
失效:因沒有保險條件而從原因發生點開始失去效力, 例如--保險標的物不再有保險利益, 停效後未復效2年後
停效:契約停止效力, 例如--繳費到期未繳或催告後未繳
復效:按原投保狀態繼續繳費, 停效起2年內可向保險人申請復效(在保險期間還沒到期情況下), 停效6個月內,要保人清償保費+危險保費+利息,翌日0時恢復效力, 停效6個月-2年內,保險人同意後,要保人要在申請的5天內準備好被保人可保證明,清償保費+危險保費+利息,翌日0時恢復效力, 復效期間過期前3個月,保險公司要通知要保人的復效權力(不屬於法定義務)
13.投保年齡報錯
事故前:多繳,保險公司無息退回多餘款項, 少繳,要保人補足差額
事故後:按繳的保費比例提高或減少保險金,不會退回保費(無法繳費)
14.失蹤或死亡宣告
一般情況:失蹤滿7年宣告死亡
80歲以上:失蹤滿3年宣告死亡
特別災難:遇難滿1年宣告死亡
2人以上遇難且無法認定死亡先後,宣告同時死亡,結果相互不繼承
15.保險金與解約金:
保險金:事故發生後申請賠償金, 保險人接到通知後15日內給付, 遲交要多付1%利息(前提是保險人方面犯的錯,否則不用), 2年內未請求給付保險金而請求權力消滅
解約金:要保人付了1年以上保險費,想要提前終止契約,依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 接到通知1個月(30天)內付, 金額不可少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的75%, 領回的金額為解約金表上的金額, 如果未滿一年(即使是長期人壽保單)提前解約,沒有價值準備金,解約時也不會有解約金, 躉繳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分期繳費滿期的解約金,
人壽保險商品解約金:保險業要在契約明定最低比率之繳費限制, 招攬時要講解給客人聽, 死亡險來說,隨著年齡上升,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會逐高齡降低
其他例外:故意殺死賺保金--不給保險金,把保單價值職準備金退回應得知人手中
15歲以前死亡--只給喪葬費,費用不可超過遺產稅喪葬費的一半
受監護宣告下的人死亡--只給喪葬費,費用不可超過遺產稅喪葬費的一半
16.繼承
順序大小(1-5):配偶-直系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應繼分:應該繼承的遺產部分, 依照人數和比重有所分配
配偶+直系卑親屬:平分
配偶+父母/兄弟姊妹:配偶50%,兄弟姊妹50%
配偶+祖父母:配偶66.7%,祖父母33.3%
特留分:應繼分的50%, 可以用法律強制要求
其他注意:胎兒為繼承人,要保留應繼分(不是特留分),否則不可分割財產,母親為胎兒的代理人
拋棄繼承:知悉繼承3個月內,用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後要用書面通知下一個應繼承的人,如果同一批順位繼承人都拒絕繼承,由下一批順位繼承人繼承--稱為隔代繼承
17.稅收:
遺產稅:在台灣生活的台灣人--台灣境內外的遺產都要課稅, 在台灣外生活的台灣人/在台灣生活的外國人--課台灣境內遺產, 依照遺產淨額級距10%-20%課稅, 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義務人要在內稅通知書收到起2個月內繳完遺產稅, 有困難且稅額30萬以上,可分期付款,最多18期每2個月一次付款, 可用現金/實物/分期付款/部分現金部分實物付完稅費, 遺產不會課到所得稅, 死前2年內的贈與視為遺產,
遺產稅減免額度項目(除非題目有寫17條,依照目前規定處理,建議你考前看看是否有改金額)
項目(單位都是萬) 17條 113之前規定 113後規定
免稅額 無 1333 1333
配偶 400 493 533
直系卑親屬 40 50/人 56/人
父母 100 123/人 138/人
重度身心障礙 500 618/人 693/人
撫養兄妹/祖父母 40 50/人 56/人
喪葬 100 123 138
直系卑親屬或撫養人員扣除法:直系卑親屬扣除額*(18-目前年齡+1)
贈與稅:10%-25%間距, 每年免稅額244萬(每次贈與低於244萬則不列入當年贈與總額), 夫妻之間贈與免課稅, 父母給子女100萬內婚嫁財物不課稅, 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30天內申請), 遺產稅和贈與稅在收到繳稅通知書後2個月內付完稅費, 也適用18期2月的分期付款, 贈與人行蹤不明,由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如果贈與人仍有錢的狀況下則不行), 贈與稅未繳完前不可先行分割財產和登記
所得稅:人身保險+勞保+軍公教保的保險金不用課所得稅, 可以把配偶或撫養人的保險費列入本人所得來扣稅,每人最多扣24000新台幣,全民健保保費不再此限, 級距5%-40%, 累進稅率, 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所得淨額,從所得淨額開始課稅, CPI漲幅超過3%,會調整課稅級距, 54萬以下課5%
18.保險業務員規定:18歲以上或輔助宣告撤銷的人, 有台灣身分證或長期居留證, 有異動,異動後5日公司向公會申報,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的公司要分開登錄, 登錄資料要改,作變更登錄, 辭職後要做註銷登錄且公司不能拒絕,如果公司拒絕,可向公會提出並通知公司註銷登錄, 撤銷登錄(違法/2年沒有招攬/不參加教育訓練),要重新考照,
不符撤銷處分--處分通知收到1個月內向公司書面提出申覆--公司1個月內複查並提供結果--有異議,在收到複查書3個月內向公會提出覆核
注意的時間:5天內申報業務員異動, 5年換證, 組織犯罪5年後才登錄, 其他犯罪3年後才登錄, 停止招攬2年撤銷登錄
19.教育訓練:成績公司要電子存檔
內部訓練:第1年--24小時10課程 2-5年--每年6小時13課程
外部共通法令遵循:每年6小時
公平待客:至少3小時(沒有做完會撤銷登錄)
投資型保險商品:每3年6小時 其中2小時為法規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至少5小時
年金保險:至少3小時
20.金融服務業:銀行, 證券, 期貨, 保險, 電子票證業或其他主管認定之金融服務業
消費爭議:金融服務引起的民事爭議
有7天鑑賞期,無條件退款
20人可進行團體評議
金消法之保險給付:多次給付型醫療險--12萬, 財產/投資/人身保險--120萬
每年至少3小待客服務訓練
21.個資法:不可預先拋棄或特約限制, 要用個資,提前9個完成通知
22.洗錢防制:50萬以上交易要申報, 疑似洗錢要T+2向調查局申報
23.人壽保險契約告知義務人:要保人+被保人
24.人身保險與其他契約訂定性質來說,差別在人身保險可以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簽訂,其他則以自利為主
25.受益人產生方式:指定 法定 約定(定義只要照著題目對照就能找到答案)
26.死亡保險未指定受益人,作為被保人遺產--法定(法條xxx規定都屬於法定)
27.受益人:無人數限制, 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利益訂定, 約定情況發生時,獲得保險金, 指定後+事件發生前,保險人同意後可以變更受益人, 變更受益人只做一半視為沒做,保險公司不為此負責, 受益人變更,保險人書面審核即可, 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可申明放棄處分,未聲明放棄處分權者,保險事故發生前可以用契約或遺囑處分
28.失能險,醫療險和年金無法由要保人指定受益人
29.客戶想把受益人多加一人時,保單要送至保險公司批註,
30.團體保險金為被保人的家屬擁有
31.事故發生+5日內(或者看契約怎麼說),要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告知保險人
32.契約進行中有額外的危險,在不是故意的狀況下,被保人/受益人/要保人在事件+10天內告知保險人(團體保險在危險提升,14天內告知保險人)
33.安定基金:保險業要設置的,維護金融安定
34.台灣目前沒有保險相互保險公司
35.保險人只能是法人,保險人=保險公司
36.保險商品之獎金+佣金+營業費用不可超過保單的附加費用
37.主管可以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但不可賣掉公司,接管期間,主管可以:停止新業務,受理有效契約變更,受理有效契約終止,受理要保人以契約抵押借款
38.重大消息+2天內,保險公司要書面報告給主管
39.保險公司一些規定
不動產投資:不超過30%
國外投資:不超過45%
資本適足率50%:資本嚴重不足
金融債券:不超過35%
法定盈餘公積:20%(達成額度後不一定要提撥)
40.保險合作社:至少500人, 主管機關為合作社主管機關
41.保險人應知/已知/聲明不用通知或無法找到適當藉口(無法諉為不知者),要保人則不用通知,事故發生保險人要賠償
42.保險金:理賠的錢
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依保險費將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的錢預先提存
保險金額:保險公司同意承保金額
43.保險契約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成分:保單條款+其他約定書+附註知要保書
除了紀載保險金額和保險事故,要載明受益人與被保人的關係
44.受益人的受益權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才算是確定期待權
契約簽訂時,被保人要確定,受益人可以不確定,載名受益人與被保人的關係
45.要保人解約對保險人的影響:保險人酌收費用補償, 造成逆選擇, 資金運用不利
46.第三人代保人壽險,權利移轉,需要被保人口頭同意
47.契約撤銷權適用2年以上人身保險,無論是否有體檢書,要保人都有撤銷權
撤銷權未生效前事故發生,視為未撤銷
使用時,撤銷契約,效力翌日起自始無效
48.人壽保險自動墊繳: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墊繳後,會先催告,催告後翌日未繳費停效, 可以做變更, 墊繳保費的本息,公司要給收據, 墊繳的費用本息從保單價值準備金拿出
49.代交保費人員:信託業, 被保人, 受益人 (保險業務員不行)
50.保險金信託:要保人簽訂保險契約時,要先簽完信託契約
51.替別人簽死亡險:被保人不知情下,視為無效,被保人得知後同意,被保人可隨時取消
52.99/9/1傳統個人人身保險,不低於3天審閱期
53.法律更替時,採從舊從輕原則
54.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險利益有限制
55.保險利益=現有利益+期待利益
56.業務員依觀察被保人狀態誠實填寫觀察表,不是最大誠信原則
57.保險契約終止:不能恢復契約, 只要原因發生就會終止, 保險人破產契約終止(契約在破產宣告後10日終止), 保險標的物非因契約所在事務而消失, 契約停效且超過復效時間,讓保險人擁有終止權力,沒有直接終止, 終止後,重新投保要重新核保, 契約之無效--約定無效和法定無效
58.替心智缺陷或是精神障礙的人投保健康保險,被保人為心智缺陷之人,不算法定無效
投保死亡險的狀況下,喪葬費為遺產稅減免額度一半
59.停效後6個月內復效,保險人可向要保人在復效+5日內提供可保證名,收到證明後+15日內不拒絕視為同意復效,6個月內復校,除非達到拒絕承保的程度,保險人不得拒絕恢復效力
60.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不理賠,只返還價值準備金
61.人壽保險,有保單借款,但逾期未繳費而停效,復效時可以還部分費用和利息,但未還費用不可超過契約約定借款的上限
保單借款申請後1個月內可以拿到貸款
62.未滿15歲保死亡險,死亡時除了喪葬給付,其餘給付因15歲以上生效而無法使用(並非無效)
監護宣告下,死亡險的喪葬費為遺產稅減免額(看題目給什麼法規)*0.5,如果超過,超過部分不給付且無息返還超過部分之已繳保費
63.被保人終身為期,不負生存條件之死亡險,已付2年以上保費後不付費用,保險公司只能減少保險金額
64.阿木投保600萬醫療特約的傷害險,事故治療保險公司理賠10萬,之後保險期間內事故身亡,保險公司要理賠600萬死亡保險金
65.團體保險受益人領身故保險金的準備文件:受益人身分證明, 被保人死亡證明書, 保險金申請書, 被保人戶籍謄本(沒有被保人印鑑證明)
66.未到期保費返還(特殊):一年期定期壽險, 健康保險, 傷害保險
67.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人,未到期保費返還給要保人(應得之人),如果沒有應得之人,解交國庫
68.傷害險,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讓被保人失能,保險金仍要給付,因為本身契約賠付對象為被保人(健康和傷害險被保人限定)
69.人壽險且有三個受益人,其中一人繳費並代繳其他兩人保費,事故發生後,可依無因管理規定,要求其餘兩位受益人先付完之前的墊繳的欠款,不可因為沒繳而不給兩位受益人保險金(照契約訂的給)
70.要保人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要有保險人同意,否則不可對抗保險人
71.限定繼承: 有多少遺產就抵多少債,超過的債就消失, 繼承人其中一人表示限定繼承,其他繼承人也視為限定繼承, 繼承開始3個月內使用, 可用遺產抵銷繼承的債務, 不繼承就不用背債, 拋棄繼承要書面告知法院,但不用得到法院同意即可生效, 法院催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3個月內向法院宣告債權, 拋棄繼承也是3個月內書面申請
72.遺產申報--6個月 拋棄繼承--3個月 繳清納稅款--2個月
73.如果保險金指名道姓,不受遺產約束(指定受益人就不算遺產),如果變成遺產後,受到遺產約束
74.繼承只能2個梯次作排列,ex:如果繼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則只有配偶和子女可以拿到錢,父母沒有拿錢的權利
75.特留分:父母/配偶/子女為應繼分*0.5,兄弟姊妹/祖父母為應繼分*0.33
76.死亡險未指定受益人,由被保人當受益人,死後作為被保人的遺產(人壽險也是如此)
死亡鮮有指定受益人,在被保人死後,給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比被保人死的慢,視為受益人的遺產
77.如果保險未寫多數受益人的保險金分配(通常都要記載),依民法平均分配
78.死亡或贈與發生前2年內,繼承人或受贈人喪失台灣國籍,仍要課遺產稅或贈與稅
79.假設遺產繼承時,要撫養15歲的小孩,減免額為56萬*(18-15+1)=224萬
80.要保人A簽保險,被保人為B,A想把契約轉給C:如果保單價值準備金超過244萬,A要報贈與稅, C非同時為受益人,受益人將保險金列入基本所得
81.除了健保外,其他保險費用可以提出來抵稅
82.抵稅原則:1.要有撫養條件下,幫別人保保險才會列入抵稅名單(滿18後會被獨立) 2.綜所稅1人24000元上限 3.幫人代繳、車險和火險不能列入抵稅 4.團體保險費用1人可把2000元不算在所得,但超過部分仍要列入 5.退休金仍視為所得要課稅 6.團體壽險到期,保險金未給付給員工部分,併入提回年度收入 6.退休金提撥,月薪6%內不濟入堤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83.任何帶有保險業的名字,都可從事招攬保險
84.保險業管理規則:1.82/4/15新里程碑 2.部分行為受到此規則 3.不同種類保險要登陸不同種類保險公司,例如:產險保險經紀人,業務員僅登陸另一家經營非同類保險業務公司之保險經紀人 (注意公司前綴是否有符合原則) 4.犯a險的錯,找負責a險的公司追責 5.業務員未核准,主管機關可以撤銷登錄
85.登陸:1.登錄證由保險公司製作 2.撤銷登錄時,通知本人+保險公會,處分時間為行為發生時開始生效 3.不可登陸:破產/處分未到期/虛偽(停止招攬不用重登) 4.停止招攬處分日+1個月內向原公司提出申復,有異議將複查結果日+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覆核 5.組織犯罪5年 偽造背信3年 6.對要保人不實說明會處罰 7.撤銷登錄: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管理規則違反/不參加教育訓練 7.自私而利益不執行,屬於背信行為 8.註銷:一般取消,要找公司處理,不可自己處理(離職,公司不可拒絕) 9.離職找好新公司後要公司重新登錄 10每月15日要把登陸事項報告給公會 11.登陸申請書/登錄程序和格式等事項由公會決定 12. 每5年換證(從初次登陸日開始算)時要給公司的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期限內未達成受到停止招攬處分(登陸和合格證不會取消 ),1年內未達成,變成撤銷登錄 13.重新登錄間隔1年以上,教育訓練年度要重算 14.業務員只收第一期的保費,後續保費由保險公司處理
86.教育訓練內容:1.公司可查成績,訓練完成績合格要送到公會備查 2.人身保險訓練第1年24小時,必參加13種課程 3. 2-5年的訓練每年6小時 4.投資型保險每3年6小時 5.利率變動保險為第1年的課程,至少3小時(非投資至少5小時)
87.金融服務業:期貨/保險業(證交所和證券及保所不算)
88.金融消費保護法:1.酬金制度訂好要給董事會通過 2.定型化契約,消費者明顯不公平,視為無效 3.金融服務業對消費者不可提前約定限制責任 4.金融消費評議會:處理金融消費民事爭議+辦理相關教育宣導+使公司和消費者雙方了解權利義務(不受理消費申訴) 5.金融服務業故意損害,給予1倍以下懲罰性賠償 6.金融服務業收到消費爭議後30天內要回復,對結果不服60天內可以再給金融服務業申請評議,仍有爭議將評議送到法院(法院核可後不可再起訴) 6.團體評議20人 7.人身保險爭議120萬 8.給付型醫療險爭議12萬 8.定型化契約,消費者有30天審閱期,未提供審閱期,契約無效 9.訪問要有人推銷,網購和購物單不算 10.公平待客每年至少3小時,9大指標,增訂第10項董事會重視情況 11.公平待客原則:專業+廣告真實+商品服務適合+酬金業績平衡(沒有優先處理申訴選項) 12.交易資料從業務終止5年內保存
89.個資法:1.要有安全措施+當事人同意+對當事人無害 2.跟法律明文規定和曾金公共利益無關 3.請求刪除權力不可預先拋棄或限制 4.健康檢查和病例為保險業蒐集之特種個資(指紋和職業沒有)
90.洗錢防制:1.50萬台幣以上 2.遇到洗錢,t+2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報備 3.保險業低風險情況:買微型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客戶無洗錢或資恐表徵 4.保單有價值準備金視為有洗錢風險
91.保險合作社只有保險紅利保單,保險公司有紅利和無紅利保單
92.身故受益人,有所指定,不是遺產,不用課稅
93.被險人要是自然人可能叫人身保險
94.喪葬費保險金計算範圍:終身險+簡易人壽險+傷害險(年金險不算)
95.A為其子B保人身險,B為被保人,A死掉,B沒辦理變更也沒繳費,公司退回保單價值準備金,變成要保人A的遺產
96.準備金:未滿期保險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責任準備金+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沒有保單價值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