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知不覺就要開始考銀行考試的我
大概介紹和一些想法
終於是最後了一篇了,目前感覺是主要是第一篇和第二篇比較重要,第三篇考的範圍偏少,大多都屬於稍微出個陷阱陰你一下,沒有像信用狀、運輸規則或提單背書考那麼多,當然,多多益善,畢竟你也不想得會不會因為少看一題而讓你喜提1035元大禮包。要時常注意信用狀的類型和電文怎麼用,費用誰出,誰要負責或承擔風險,通知行的義務有什麼,還有那些特殊情況可以使用,英文專有名詞...,盡量背起來避免考試考到。外幣保證
1.外幣保證:銀行(保證人/簽發銀行)簽保證函,作為受益人的承諾書,到時委託人不付錢可以憑保證函找保證人要
特性:不可撤銷且獨立, 憑保證函條件滿足即可無條件支付款項
直接保證:委託人和受益人做好基礎契約,委託人-簽發行(保證人)-受益人方式,簽發行-受益人稱為保證
間接保證(counter-guarantee):委託人和受益人做好基礎契約,委託人-指示銀行(相對保證人)-簽發行(保證人)-受益人方式,其中指示行-簽發行為相對保證,簽發行-受益人稱為保證
2.外幣保證種類
履約保證:建築,供應,計畫使用,確保契約確實執行而定的保證
預付款保證:大額交易且時間長,交易完成前要支付預付款後才會履行的保證
投標保證/押標金保證:招標使用,避免招了不來,要求投標者要先付保證金
記帳保證:用o/a方式,此保證函只用在違約求償保證使用
分期付款保證:分期付款方式(installment)之保證函
借款/融資保證:借錢付擔保的錢
保固保證:建築用,期限內負責修繕負責標的物的保證
保留款保證:建築用,完工後付一部份,等檢查ok後把剩下付出去
保險保證:保證申請人/申請人的保險/在保險義務
相對保證:保證的保證
3.保證書形式:
保證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申請人請求,銀行/保險公司/擔保人...開的書面擔保憑證
銀行保證函(bank guarantee):銀行開的l/g
擔保信用狀(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tandby l/c):源自美國,用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來做保證,申請人要有東西擔保,不履行義務時沒收並由開狀行付款
擔保函簽發依據:isp98,ucp600,urdg758
融資性擔保信用狀:企業向國外銀行融資,以國外銀行為受益人的l/c
4.開發擔保函注意事項: 要有效期限, 保證金額確定(不確定則負無限責任), 銀行認定此為或有負債, 不可自動展期或循環使用(除非十足擔保)
保證責任解除判定:保函效期結束, 保兌行來電確認註銷, 受益行來電通知保證事由已消滅
避免字眼:evergreen, freely negotiable,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 any bank
可用的字眼:to expire at our counter, available for payment at our counter, 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only
5.外幣保證業務規範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8條):國內顧客為縣, 顧客要準備相關實際需求證明, 將月底餘額和保證性質,送到央行外匯局
國際擔保函慣例(isp98):專為保證函量身訂做
特色:開立後不可撤銷+獨立+單據+約束力承諾, 有敘明primary代表擔保函示簽發人之獨立義務, 符合提示後以即期方式兌付, 不可抗力導致停業,恢復營業後,失效函復活30天, 拒付通知3天出現非不合理,7天出現不合理, 依isp98簽的保證函,可請他行保兌
即付保證函統一規則(urdg758):由urcg(契約保證函統一規則)發展過來
特色:不可轉讓, 修改未經受益人同意,對受益人沒有約束力, 部分接受視為拒絕修改, 審查時間5營業日, 不可抗力導致失效,從失效日+30天, 除非有函上有寫,保證函要適用保證人簽發所在地的法律, 受益人兌付+申請人證實性證明,需要用保證函上相同語言,不可用其他語言
審查/拒付時限:ucp600--提示日起5營業日, isp98--3非不合理,7不合理, urdg758--交單日起5營業日
不可抗力導致失效:ucp600--不可順延, isp98--恢復營業後,失效函復活30天, urdg758--到期日+30天有效
非銀行營業日:ucp600+isp98+urdg758--都順延一天
6.會計認列
託收:收到單據--借 應收代收款 ,貸 受託代收款
結匯還款--借 受託代收款 ,貸 應收代收款
d/p擔保提貨--貨款換成原幣後,先放其他預收款列帳
保證業務:簽發擔保函或擔保l/c:借 應收保證款項,貸 保證款項
保證責任解除/履行:借 保證款項,貸 應收保證款項
7.相對保證:指示人往來銀行為相對保證人, 通常由相對保證人簽相對保證函, 接受相對保證函一方可憑以再簽發另一相對保證函, 申請人違約時保證人要履約+
8.外幣保證可加註自動失效之文字
9.standby l/c "primary":擔保函示簽發人之獨立義務
10.isp98:擔保函的不可撤銷+跟單不用敘明, 簽發行接獲受益人提示符合保證文書請求時,須履行外匯申報義務, 可請求他行保兌
11.獨立兌付要求:簽發日, 要求金額, 受益人簽字(沒有違約聲明)
12.urcg:契約保證統一原則
遠期信用狀賣斷
1.遠期信用狀賣斷(forfaiting):將信用狀賣給銀行換錢
賣掉過程:買斷行依據國家和開狀行評估是否可收--開狀行成對或授權讓購--買斷行和信用狀受益人簽"信用狀讓渡書"--信用狀權力轉移
使用條件:遠期信用狀, 信用狀無須保兌, 不可限制押匯, 主要貨幣為主, 買斷行要評估開狀行及開狀國是否可以承受
費用(出口商付):貼現息(買斷行給錢到買斷行收到進口商的錢之間的時間), 額外多收期, 承諾費, 手續費
特性:無追索權(除了商業糾紛,買斷行可向出口商討)
優點:轉移風險, 改善資金流通, 不佔出口商的銀行押匯額度, 間接調查開狀行信用
2.forfaiting:讓信用狀受益人簽信用狀讓渡書
3.forfaitng只收遠期信用狀
4.forfaiting不適合d/p,o/a交易
國際應收帳款承購
1.國際應收帳款承購(factoring):出口商和應收帳款承購商簽約,把債權買走(不接觸銀行的方式)
特性:授信業務, 過程沒有信用狀參與, 適用非現金+非信用狀交易, d/a或o/a推薦
費用:申購費,承購管理費,承購處理費
應收帳款承購商:出口(export factor)承購商--國內賣方對國外買方的應收帳款債權
進口(import factor)承購商--國外賣方對國內買方應收債款債權
預支價金:轉讓帳款未逾期,申請人可向銀行要錢, 預支價金融資由出口應收承購商處理
應收帳款承購: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
有追索權:進口商付不出錢,承購商有權討錢, 承購商無法對進口商(賣方)討錢, 要備抵呆帳, 超過3個月未還錢,向聯徵中心報賣方逾期放款
無追索權:進口商(買方)付不出錢,承購商無法對出口商(買方)討錢, 銀行承擔進口商的信用風險, 要提列備抵呆帳, 付不出錢後要把買方資料公開在聯徵中心並供大家查詢, 延遲付款來自商業糾紛,承購商不負責
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單承購商(single factor factoring):出口商將應收帳賣給出口地的應收帳承購商,
當事人--債務人(買方),供應商(賣方),出口帳款承購商
雙承購商(two factor factoring):出口商將應收帳賣給出口地的應收帳承購商,30天內把文件備齊後轉讓給進口地的承購商,沒有做到視為單承購並退回, 當事人--債務人(買方),供應商(賣方),出口帳款承購商, 進口帳款承購商
2.國際應收帳款承購條例(grif)
注意:書面效力優先grif, 應收帳款轉讓只能全轉, 每一個供應商對每個債務人只有一項信用額度, 信用風險指逾期後90天內還錢的風險, 賣家與出口承購商解約,信用額度取消且無須通知, 契約取消前貨已發且在契約取消後30天內把應收帳給進口應收承購商,視為契約有效, 出口承購商在接獲商業糾紛通知後60天內,向進口承購商報告相關處理
3.差異表:信用狀vs信用狀賣斷vs應收帳承購(貼現)
信用狀:透過銀行壓或, 是買方信用來看擔保, 押匯行對進口商有追索權, 佔出口商信用額度, 出口商自行負責催帳, 站買方銀行的信用額度
信用狀賣斷:賣出信用狀, 債權轉讓出去不用擔保, 買斷行對進口商無追索權, 不佔進口商信用額度, 買斷行像開狀行貨進口商催錢, 成本較高
應收帳承購:應收帳款賣出, 債券轉讓出去不用擔保, 共兩種追索權方式(有+無), 沒經過銀行所以也沒有信用額度, 應收帳款承購商向進口商討錢, 成本較高
4.forfaiting:遠期信用狀賣斷 factoring:國際應收帳款承購
5.letter of assignment 信用狀轉讓書
6.forfaiting適用 d/a 或 o/a
7.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商業發票審核時加註"轉讓字句(assignment clause)"
進出口外匯重點法規
1.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規範
出口結匯/託收/應收帳款承購:國內顧客提供文件辦理, 出口結匯跟台幣有關給出口結匯證書,外幣有關則是其他交易憑證, 次營業日申報給央行外匯局, 出口信用狀和應收帳款承購--國外同業委託之文件辦理
開信用狀/辦理託收/匯票承兌或結匯:國內顧客提供文件辦理, l/c保證金銀行自行決定, 進口所需外匯用台幣給進口結匯證書,外幣則是其他交易憑證, 承作之次營業日申報給央行
匯入匯出:顧客文件+查驗身分或登記資料橫後辦理, 單筆50萬台幣以上要申報+列入當年額度(低於則不用額度但要報), 匯出台幣給賣匯水單,外幣給其他交易憑證
外幣貸款:國內顧客, 與國外交易文件或央行許可文件, 不可換台幣,出口後外幣貸款不限
未得央行許可辦理外匯的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的買外外幣現鈔和旅支:不可和國外銀行或金融機構有通匯來往, 買超部位央行核許範圍,賣超為零, 結匯金額不用查且不計入業者當年累計結匯金額
2.進出口外匯業務:開發信用狀,進口託收,擔保提貨/副提單背書
3.外幣信用狀,受益人為國內另一廠商,貨物輸入與輸出其中一方為國外或大陸,受益人和申請人都可辦外幣貸款或進口融資且不計入當累計和不用填申報書
4.國際金融業務:國際金融/保險/證券之行政主管為金管會,業務主管為中央銀行
注意:國際金融業務只收國內外幣授信業務,國外只收外匯存款, 管大陸兩岸金融為金管會,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只收外幣現金+准許換成台幣領出, 不可碰直接投資或不動產
申報:開業和重大營運政策,事先向金管會申報後副告知央行, 重大虧損/訴訟或違反主管命令要發生後5日內告知
5.管理外匯條例
注意:這裡外匯指外國貨幣/票據/有價證券, 行政主管為財政部,業務主管央行, 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擬定, 調節外匯供需
6.台灣大陸投資管理辦法
子銀行:50%持股(直接或間接),
陸資銀行:大陸相關的人或機構持股30%以上或有其控制力
大陸投資台灣相關銀行要有經濟部同意
特定銀行:央行許可下,可到大陸做外匯業務的銀行或郵局
投資幣別限台幣和人民幣之外第三者幣種,大陸收受台幣不超過每筆300萬台幣定存
7.進口開狀文件:交易證明文件,除了國貿局限制貨品外
8.出口信用狀通知及保兌業務:國外同業委託文件
9.進口l/c,factoring:國內顧客交易文件
10.託收出口,外匯換成台幣:無須填申請書+出口結匯證書
11.海外分行想要倆愛金融往來,要有總行的主管許可
12.外幣貸款至少有一方是國外
13.obu(國際金融分行)擔保品可收股票或不動產
14.obu不能碰台幣或外幣現金,但外幣應收帳可以
15.dbu(指定辦理外匯銀行)代替obu處理業務,名義也要用obu
16.dbu外幣授信,只能收本人的定存單(外幣或台幣都行)為擔保品
17.央行調節外匯供需和外匯市場
18.主管許可的銀行,可到大陸做擔保信用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