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由於房價高漲的關係,大多數人選擇以租屋方式解決居住問題,房東與房客間的租屋奇談更是千變萬化。在房屋租賃糾紛中,欠繳房屋租金的房客,可謂房東最不願碰上之一,遇上欠租又賴著不走的惡房客成了欲哭無淚的夢魘,當不幸碰上又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呢?
房客需積欠房租多久,房東才得終止租賃契約並收回房屋呢?
當房客未依照租賃契約繳納房租,房東欲終止契約,需先依據土地法第100條第三款、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若房客遲付、積欠未繳納的房租,扣除擔保金後,金額仍達兩個月租金,房東才得依法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並收回房屋。
例:屋主將其所有位於臺北市某房屋出租予小明,承租日期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月31日止,約定房租為10,000元,擔保金20,000元,並於每月5號繳納該月房租。上述條件,小明需1月至4月均未繳納房租,積欠共4個月的租金,扣除擔保金後,積欠房租仍達2個月房租,才滿足房東得提早終止租賃契約並收回房屋的條件(計算式:10,000×4=40,000,40,000-20,000=20,000)。
房客積欠租金,該如何催告?
該所稱之「催告」,即房東請求給付之意思通知,催促房客(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的人)履行法律的行為。
由於法律沒有規定催告方式,則透過電話、簡訊、電子郵件、LINE訊息等,皆可以作為進行催告的方法,但最有保障的方法,即為寄發存證信函,並催告內容一定要給房客一個明確的房租支付期限,如收到催告後的十天內、七天內等,以及須給付欠繳的租金多少錢之要求,若房客仍不付清欠繳的租金,房東便可據此提前與房客終止租約。
取得終止租約的權利後,如何採取行動?
在具體明確催告後,房客依然沒有在期限內繳納足額的租金,房東則得以向房客表達終止雙方的租賃契約。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一款規定,房東必須以書面於終止前30日通知房客,明確將終止的意思通知房客,才會發生終止的效果。如房客租約到期仍不搬遷,又或者已經通知終止租約也還不走,房東即可到出租房屋所在地的管轄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房客遷讓返還房屋、給付積欠的租金及直到房客搬遷為止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等,透過正確、正當合法的執行程序讓房客遷出並取回房屋。
結論
這邊要特別提醒各位房東們,租屋人口繁多,所生糾紛亦是,然因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施行,是為了維護人民居住權、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而設,此條例第1條即可得知,該條例在住宅租賃事務範圍內為民法之特別法,就民國107年6月27日後所發生的住宅租賃法律關係,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都優先於民法適用。所以需注意,積欠租金總額,扣除擔保金後仍超過2個月以上時,才可請求收回房屋,謹慎處理方能保障雙方各自最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