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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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央行理監事會議和九月初行政院的宣示之後,市場仍舊餘波盪漾。時至九月底,聽說即便是新青安貸款的申請,依然不怎麼順利,既然央行把球踢給銀行自主管理,那銀行當然是有錢能賺繼續賺,對新青安的申請依舊是沒怎麼給好臉色,反而是繼續想把客戶洗去一般房貸,這樣銀行的利潤比較好。這下老百姓會不會覺得政府之間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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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房價高漲,租屋糾紛頻傳,房客欠租是房東一大困擾。本文詳述依法終止租賃契約的條件、催告方式及後續法律行動,協助房東保障自身權益。依法,積欠房租扣除擔保金後達兩個月以上,房東方可終止租約。催告方式多元,但建議寄發存證信函。終止租約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房客拒絕搬遷,可向法院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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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摘要:本篇文章依據現行法規整理出,告訴房東當租客搬走卻不遷戶籍時,如何依法申請逕遷戶所、避免違法行為,同時針對欠租不搬走的處理方法也有清楚說明,讓房東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一、房客搬離卻不遷戶籍,房東可以怎麼做? 1. 依《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 「遷出或遷入之戶,如無事實,經查證屬實
你有沒有遇過這種情況?房客欠租兩個月,傳訊息未讀未回,打電話當你空氣,還可能躲在屋內裝死不出來。你氣炸了,想說:「這房子是我買的、我付貸款、他不繳租又不回我,憑什麼還霸著不走?」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 刪除(原:永佃權)(§842~85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46條(刪除)(99.02.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
民法第440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欠租2個月,才能終止租約。房東不能私自趕人,只能透過合法程序處理。可以委託律師發函給房客,讓房客自動搬家,或發官司請法院協助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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