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長表示,台中大巨蛋確定落腳水湳經貿園區。照台中市運動局表示,去年盤點6處用地進行評估、4月7日收到民間廠商提案提出構想書(包括選址、示意圖)、4月30日成立推動小組開會、未經促參法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規劃5月28日即公布此項選址地點。
無怪乎台中市議員質疑「照民間廠商的程序走」 ?
綠營多名議員指盧市府下個月將標售包含水湳園區等多筆配餘地,質疑市府此刻賣地有「定錨效應」釋出大巨蛋利多,帶頭炒房地產。議員陳俞融、陳淑華、陳雅惠、張芬郁、謝家宜、蕭隆澤、鄭功進、黃守達等人都質疑盧秀燕已經變成「燕子不動產」炒作房地產。陳淑華進一步批評,未熟的大巨蛋政策有定錨作用,操作水湳的地價十分明顯,賣地這麼多,房價飆漲,增加市民買房的痛苦指數,造成周邊交通衝擊,如何選址也沒有會議紀錄,要求盧秀燕要說清楚。(See:2025/05/30,自由時報,台中市府賣地鄰近大巨蛋 議員批帶頭炒房地產)
綠營議員強烈質疑在「拋蛋救民調」,選址過程黑箱。蔡耀頡指出,台北大巨蛋、小巨蛋及高雄巨蛋均位於捷運路線上,但台中巨蛋距離捷運超過1公里,新宣布的台中大巨蛋也未在捷運路線上,形同「交通孤兒」。他更提醒,去年跨年晚會已造成周邊交通大亂,擔憂增設超級巨蛋後,將使水湳地區交通負荷更加沉重。江肇國則批評,創研一用地原本放寬容積率並取消高度限制,目的是為發展新創產業、落實產業4.0,如今卻改為興建超級巨蛋,顯然本末倒置。他質疑市府未經公開選址評估、未與議會討論、也未召開公聽會即倉促定案,決策過程形同黑箱。張家銨則質疑,若以交通便利性為考量,高鐵站區具有明顯優勢,但市府未說明捨棄該選項的原因。她強調,重大建設應以公開透明、專業可檢驗為原則。盧秀燕反嗆,政治人物應攜手支持重大建設,而不是「先反對、後蹭票」。面對各界質疑,盧秀燕回應時以台北大巨蛋為例,指出該案原本預計5年完工,卻因政治阻力延宕11年、歷經3任市長才完工。她呼籲政治人物應攜手支持重大建設,「不應前後矛盾,前面反對、後面開館後不斷透過關係蹭門票。」(See:2025/05/31,中天新聞,綠議員嗆台中大巨蛋選址黑箱 盧秀燕:不要先反對、後蹭票)
台中大巨蛋確定落腳在水湳經貿園區「創研1」,市長盧秀燕表示,這是由民間投資人根據促參法提出BOT計畫市府評估後確定,引發外界好奇市府的合作對象到底是誰?即便台中市府不願鬆口,但是有看懂門道的,猜測「中信、悍創」最有機會蓋蛋。據了解,這兩間公司在去年聖誕節時,疑似已經合作成立另一間公司「獅搏雲」,被解讀是為了蓋台中大巨蛋做準備。(See:2025/05/30,NOWnews今日新聞,台中大巨蛋選址端倪 傳悍創、中信攜手布局、早有準備?台中大巨蛋選址藏秘辛傳這「黑馬」最有本錢孵蛋)
市長盧秀燕28日宣布超巨蛋落腳水湳經貿園區的創研一用地,2日再公布廠商投案時示意圖。她表示,未來市府辦理可行性報告與相關評估,會透過徵案方式評選,廠商提的設計圖不是最後定案。
運動局長游志祥表示,去年就盤點6處用地進行評估,4月7日由民間單位提出規劃構想書,內容包括選址、面積、超巨蛋規模,以及附屬商業設施、旅館、停車場等設施規劃,整體規劃方向與市府推動政策相符,經市府超巨蛋推動小組會議討論後,已依程序辦理政策公告及徵求可行性評估作業。
(See:2025/06/02,NOWnews 今日新聞,台中超巨蛋長這樣!融合未來地景 盧秀燕秀第一張示意圖、中央社,台中超巨蛋選址挨批草率 市府:從6處地點評估選出)
台中大巨蛋選址2日在總質詢時,遭市議員謝志忠、周永鴻、陳淑華、謝家宜批評倉促。
台中市議員謝志忠表示,盧市長上週總質詢前宣布打造台中新地標,公告台中大巨蛋將透過民間自提BOT案的模式徵求民間興建。但,根據市長答詢的內容,都是憑自己的想法,以「我認為⋯⋯」的方式回答,完全沒有具體的評估報告,就做這麼重大的決定,質疑市長不尊重議會,也無視市民的想法,根本就是草率。謝志忠再進一步強調,大巨蛋的主要用途是提供國際標準棒球場,小巨蛋的主要用途是提供給多項運動項目使用,而大巨蛋、小巨蛋與洲際棒球場各自相距不到3公里。他憂心地表示,一年有365天,未來大巨蛋、小巨蛋啟用後,如何與洲際棒球場達成資源互補、避免場館閒置,確保三座場館都能有效營運?再度強調市府投入大量經費與土地資源,應有更周延的規劃與盤點。
(See:2025/06/02,台灣好新聞,批台中大巨蛋選址離洲際棒球場、台中巨蛋過近 綠議員憂恐陷排擠效應)
台中市議員周永鴻便指出,之前市府號稱政策出爐前開過5次會,卻沒有會議紀錄,今日再追提案廠商提案日期,運動局表示4月7日民間提案,市府4月30日成立推動小組開會,當次有會議紀錄;周永鴻說,市府高效率在5月28日宣佈地點,「究竟是鼓勵民間參與,還是照民間廠商的程序走」,批市府決策過程根本急就章、粗糙。
盧秀燕則是指出,政府開會有很多型式,有的有會議紀錄,有的沒有,她早在去年就提出興建大巨蛋構想,也赴日考察日本巨蛋經驗,考察不是天上掉下來,這也是一種會議型式市府;相關單位都是自有專業,市府以1個月的時間公告,對政府而言是剛好的效率,有人批太慢、有人說太晚,「我聽不太懂大家的質詢」。
議員陳淑華更質疑市長盧秀燕任期只剩下1年7個月多,對於卸任前大巨蛋期程會達到評選出最優申請人,並完成簽約,是否太自信?太樂觀?希望不是謊言、不是政治話術;議員謝家宜要求過程要公開透明,要以市民的利益為優先。
(See:2025/06/02,自由時報,台中蓋大巨蛋遭疑照廠商程序走 盧秀燕回應「我笨聽不懂」、盧秀燕自認卸任前完成大巨蛋評選最優申請人及簽約 議員質疑太樂觀)
針對市長決定在水湳經貿園區「創研一」興建超巨蛋,周永鴻2日質詢運動局長游志祥,詢問大巨蛋選址是否有經可行性評估?游志祥回覆,選址沒有經過可行性評估,但市府有個大巨蛋跨局處推動小組,開過多次會議,從6處地點中選出現在預定的水湳經貿園區。周永鴻接著詢問游志祥,選址過程是否有留下會議記錄?游志祥無法具體回應,只指出4月30日有開過推動小組會議。周永鴻繼續詢問,盧秀燕總質詢前公布的大巨蛋示意圖是由誰設計?游志祥回應,是由有意參與大巨蛋計畫的業者提供。
市議員李天生、曾朝榮、江肇國2日質詢批評,決策草率,配合特定集團推動,也不符合促參法規定,一致反對在精華地段興建超巨蛋。李天生指出,依實價登錄資料,水湳經貿園區文商段土地每坪市價300多萬元,依此推算,創研一16.3公頃土地高達1500億元,民間廠商只投資400億元興建並擁有超巨蛋經營權,對台中市來說十分不划算;原縣區有不少地點可供興建超巨蛋,並帶動區域均衡發展,市長卻選擇在精華地段興建,外界無法接受。他並質疑,市長和廠商事先談好,草率決定,並未進行可行性評估,只是由少數主管舉行談話會,在沒有會議紀錄下,匆忙做出決定,根本是「先射箭再劃靶」,企圖「頭過身就過」。江肇國批評,外界對本案充滿負評和疑問,市府花言巧語,利用話術欺騙市民,目前市府已經本案已提報中央,並徵求廠商中,並不符合促參法流程,大家都不知道提出規劃構想的「民間」是誰?懷疑盧市長已經和業者講好。
盧秀燕說明,創研一為機關用地,價值不高,並非議員指稱的高地價,同時採BOT推動,土地所有權仍屬市府,在考量不必徵收、拆遷及都計變更等因素下,是理想的興建地點。
運動局長游志祥、財政局長游麗玲、地政局長曾國鈞分別解說,本案是參考15個案例,並由民間廠商提出規劃構想,未來將進行政策公告、可行性評估、徵求民意等做法推動,最後評選出最優廠商,符合促參法規定。
(See:2025/06/02,Newtalk新聞,台中大巨蛋選址規劃 綠營猛批流程過於粗糙)
從上述台中市議員的質疑與提問,市長與各部門首長的回答,很清楚應可以確認:確實是(運動局表示)去年就盤點6處用地進行評估、4月7日收到民間廠商提案(提出構想書、包括選址、示意圖),(市府)4月30日即成立推動小組開會、(市府)5月28日即公布此項選址地點,且盧秀燕於總質詢前公布的大巨蛋示意圖,依運動局長游志祥回應,確實是由有意參與大巨蛋計畫的業者提供。
因此,可以確認:本件確實如市議員質疑,乃是「照民間廠商的節奏走」,甚至可以說:「盤點6處用地」供廠商選址規劃。若果如此,本件很可能就是「為特定廠商量身定作」,既不符促參法流程,更恐有圖利民間廠商之嫌疑。
例如,台中市府已經按照該民間廠商(假設如上述報導所傳是「獅搏雲」)選址選定水湳經貿園區,難免已為該民間廠商所能接受與規劃,而其他有意投標的廠商未必能接受(如該址需費過高難以接受),但因市府(廠商)選址已定,其他廠商恐怕只能知難而退。
根據上述先按照該民間廠商提案規劃選定水湳經貿園區,無異於「先射箭再劃靶」,本件似難逃脫以下的嚴肅質疑:
1.市府行政理應遵守「行政中立原則」。市府從4月7日收到民間廠商提案後,於4月30日成立推動小組召開一次會議,5月28日就公布此項選址地點,時間僅不到二個月,更有甚者,市府的角色,難道沒有從「評估者」變成「廠商協作者」?是否仍是「公共利益的守門人」?還是已成「民間廠商的助攻手」?難道沒有已受到利益團體的影響?是否仍符合「行政中立原則」?
2.市政重大公共建設應以「公開透明、專業可檢驗」為原則。市府未經任何公開說明會、公聽會、居民意見徵詢程序。未經交通衝擊評估、環評預備分析、都市計畫可行性檢核等專業審查。市府是否將大巨蛋當成「政策牛肉」而非「重大公共建設」?僅憑廠商提案即決定?難道無程序黑箱、公共性缺席之嫌?是否仍符合「公開透明、專業可檢驗原則」?
3.BOT模式理應遵守促參法「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規劃」 的流程。市府本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經評估確認具可行性者,再依其結果續行辦理先期規劃。如今,市府根本尚未進行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即已按照該民間廠商提案構想敲定選址。難道沒有違反行政流程?是否仍符合促參法先進行「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的行政流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條之1第1項規定,主辦機關依本法規劃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經評估具可行性者,依其結果續行辦理先期規劃。)
4.BOT模式理應遵守促參法「公平、公正原則」 。若市府已按照該民間廠商提案構想確定選址,而其他廠商只能在該選址的既定條件下進行投資評估,卻因成本結構等可能無法接受而喪失投標意願或能力,無異於等同被直接排除於公平、公正競爭之外。難道對其他廠商公平、公正?是否仍符合促參法「公平、公正原則」?(促參法第44條)
5.既然BOT模式應遵守促參法相關法令,若市府未依促參法先進行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規劃,即按照該民間廠商提案構想確定選址進行規劃,導致其他廠商退卻,只剩該民間廠商適合而投標,進而適合而得標者,難道沒有明知違背法令而違反「圖利」之嫌?明知違背法令情況下,按其涉案情節,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難道沒有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難道沒有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法國哲學家蒙田(Michel de Montaigne)《隨筆集》(Essais)嘗言:「最不正義的事,莫過於假正義之名行不義之實。」
倘若表面上假借「促參法」為名,實際上卻已是為特定廠商量身訂作,則這樣的政策外衣再怎麼包裝,恐怕也難以掩蓋行政程序不正義與圖利疑雲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