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解釋函(114-01號)山坡地範圍未經申請而擅自開發,涉及違反水土保持法之後續處理原則評析(六)-思考與結論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作者:張坤源 技師 (前苗栗縣政府水利處科長) (若有轉載內容,敬請註明本文出處)

山坡地水土保持管理涉及環境保育與公共安全,我國以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規建立水土保持計畫審查與違規案件處理制度,以確保山坡地之永續利用,然而,違規案件處理之中,對於涉有工作物及杜絕投機人士達成違規目的之實務執行議題,尚有再深究之處,故近期水土保持中央主管機關發布第114-01號解釋函,針對前述違規案件涉有工作物時之執行處理原則作出明確指示,並廢止編號96-32及97-04解釋函,本文評析114-01號解釋函,試以瞭解核心精神與邏輯,並提供相關說明及重點思考,爰提出本文供各界先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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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篇分享水土保持義務人與技師們該注意的地方,案件發生之處理,安全第一維護先行、補正確認尋求專業、拆除處理維護善後,要整體處理,勢必要尋求專業人士協助,加上現在詐騙猖獗,有時候,人一慌就亂找,或是為求費用低廉,不曉得從哪找來的人,可能聲稱掛保證處理好,(筆者到目前還不敢100%掛保證什麼都能辦出來),因為從外部實體案件,到內部行政認定都可能隨人事物而異,遇到聲稱穩的,要注意穩的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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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思故我在,我在故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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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拉底曾說「最有效的教育(學習)方法,不是說出答案,而是提問」,問答的累積有助於趨近底層邏輯的思考,本文提供下列幾種狀況供讀者思考,而事實上,以下各種情況於地方政府可能有不同處理與解讀,透過狀況模擬,可復盤法規與解釋是否一致性;您想定的答案,也將可能是本文的問題所在。

▓甲案:

某疑似違規案件,經現勘後查純屬施設混凝土鋪面,經水土保持義務人說明並提出原始地形照片與配合Google歷年街景圖或早年現場照片比對,確無改變地形地貌或挖填土石方行為,屬於直接鋪設混凝土鋪面,非屬開挖整地或翻土淨根後鋪設,惟該鋪面已造成開發前逕流量增加(C值改變),此時該鋪面是否屬於水土保持法(99-13解釋函)所稱之違規工作物?或屬於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地上物?

▓乙案:

某土地邊坡原始既設砌石擋土牆約20年,外露高1.5公尺,但年久失修損壞,水土保持義務人僱工移除原砌石擋土牆,於原址原範圍原高度新建混凝土半重力擋土牆,水土保持義務人提出相關佐證資料確認舊有設施,此時,該新建半重力擋土牆是否屬於違規「工作物」?若認屬防治災害實施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設施,其是否需要求出具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檢討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以確認是否有礙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設施,若期限內未提出,得否逕為認定屬工作物,而續依水土保持違規案處理?

▓丙案:

某平坦土地按現況地形(無任何開挖整地)放置預鑄混凝土方塊、紐澤西護欄等足以改變水流方向之阻隔物,降雨時,因水文改變,水流方向改變集中往某處沖刷,導致該處邊坡沖蝕嚴重,甚而土砂沖淤往下游道路移動,顯不利水土保持情形,此時該置放式且影響逕流水之物,是否屬於水土保持法違規「工作物」?

▓丁案:

某邊坡平台設置建築物,惟該建築物緊鄰下邊坡擋土牆,而擋土牆之再下邊坡為既有社區,該擋土牆發現新增裂痕及因受載重而局部處有沉陷現象,最下方居民反映上邊坡建築物危及擋土牆之邊坡穩定,此時,該建築物是否屬違規工作物?若將建築物置換為純堆置土方,此時堆置土方是否屬於水土保持法違規「工作物」?若建築物與土方堆置,顯已影響水土保持功能,客觀足可預見實害性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現況擋土牆)之程度,地方政府是否仍不應將之納入水土保持工作物處理範疇?

▓戊案:

承上,將本案朝向認定屬於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35條第1項之情形,命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緊急防災計畫,而該緊急防災計畫是否應要求拆除及清除建築物或土方堆置?此時限期改正內容是否有逾越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拆除及清除違規工作物(99-13工作物定義)?惟若不拆除及清除建築物或土方堆置,如何達到無礙水土保持情形?

以上各案,大家的答案多少會有不同之處,很合理,畢竟大家的裁量角度不同,立場不同,甚至信仰不同,此處的信仰不是宗教信仰,而是本身已經先入為主的既定思維,還是要提醒大家,處理案件盡量不能用「我覺得...」這樣的個人感受去處理,執行案件還是要有法律基礎,尤為公務員,擁有行政裁量權,須更有較高且公正的立論解釋行政原理。

六、結論

水土保持法之「工作物」起源,尋其脈絡,經查閱立法文書資料,民國78年1月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查水土保持法初稿,現行水土保持法第23條規定當時起草分為3條法規(§25~27),關於「工作物」一詞,歷經立法機關80~83年審查,最終交立法院黨團協商後所訂之法律用詞,因民間難以查找該協商紀錄,爰未能瞭解當時工作物訂定之原始意義。另,當時法條討論也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之設施將與水土保持工作物可能重疊,爰提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水土保持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惟未先擬具案件難以認定究何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首要為水土保持處理安全事項,故由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主政處理,較為實際,而未依核定計畫施作之案件則保留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在此附帶一提。

山坡地法規管理之路,如同修築一條蜿蜒山谷的道路,既需穩固法理的基石,也仰賴實務技術的堆砌,在長期築路過程之中,諸多法令解釋函令如大小不一的石塊鋪路,試圖填補法令制度與現今實務之間的縫隙。然而,當這些石塊來自不同年代、時期、職人之手,難免尺寸不一、嵌砌不易、脈絡錯落,後人經加以重新梳理排列,盡力暢行道路,故每一次的法令解釋,如同為這條古道重新設置方向指引,意在使人不再迷路,然而,方向指引清晰明瞭,將助於旅人的行進,旅人們將感恩奠基山坡地管理法規之路的匠人,而新一代匠人理解旅人們的行路奔波,為下一段路途開啟大道,爰慎終如始,則成佳事。

本文以有限經驗與見解評析說明淺見,若讀者有所啟發或收穫,為本文之幸;文末,引老子道德經言「天下皆知美之為美,斯惡已」,本文作引玉之磚,淺見為磚之惡,望聞玉之美。(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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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水土保持法相關法規解釋函檢索系統。
  2. 臺北水保大拓課YouTube頻道;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網站;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元照出版網站。
  3.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水土保持法解釋函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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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技師是我的職業,待過十年地方政府,曾任水利科、水土保持科長,以工作分享為主,其他會加上時事上、生活上的心得,盡量以有用的文章分享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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