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什麼合作關係?
報載新竹都市更新的實施者為宣捷公司、華盛營建公司,以及晾舟公司,三方於民國105年6月間以「三方協議」,約定共同合作參與新竹縣政府的系爭都更案。由華盛作為「申請人代表」出面投標、負責營建施工,宣捷和晾舟公司則為「合作協力廠商」,晾舟公司負責總規劃設計,宣捷和晾舟公司負責資金出資。
華盛為何對宣捷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根據協議,宣捷和晾舟公司應為系爭都更案提供開發權利金和履約保證金。華盛成功獲選為系爭都更案的最優申請人後,宣捷卻拒絕提出開發權利金1,000萬元及履約保證金5,000萬元,導致新竹縣政府取消了華盛的最優申請人資格,並沒收了華盛已墊繳的1,500萬元保證金。因此,華盛依據三方協議,要求宣捷返還保證金並賠償所失利益及懲罰性違約金。
宣捷主要提出2點抗辯:
三方協議無效:宣捷主張華盛是借用名義參與投標,私下轉讓權利義務,違反了《都市更新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和《政府採購法》的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依法無效。所失利益不存在:宣捷辯稱華盛尚未與新竹縣政府簽約,營建利潤並非可得預期的利益。
法院認定「合作參與競標」並非「借用他人名義申請」
1三方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三方協議明確指出華盛、宣捷和晾舟公司是基於各自專業背景「合作參與競標」,並由華盛「代表出面投標」,華盛實際參與了申請相關事宜,並在都更案實施後負責營建施工,因此不符合「借用他人名義申請」的定義。
2 法院判決應返還保證金,但不用賠償所失利益及違約金
一審判決認為華盛因宣捷違約未能簽約,確定無法取得營建利潤,屬於所失利益,並以都更建議書中的工程費用估算(約20億元)乘以財政部規定的8%淨利率,認定所失利益為1億6,000萬元,並加上50%的懲罰性違約金8,000萬元,合計2億4,000萬元。
高等法院在確認新竹縣政府是因華盛逾期未繳納權利金和履約保證金而沒收保證金1500萬後,撤銷了一審關於所失利益和懲罰性違約金的認定,認為補充約定第5條以「被上訴人(即華盛)對新竹縣政府發生違約之情形」為適用條件,意味著須在華盛與新竹縣政府簽署委託契約後,宣捷違約才需負賠償責任。由於華盛與新竹縣政府並未簽署委託契約,因此華盛無法依此條款請求所失利益1億6,000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8,000萬元。
一定要事先好好審閱、了解都更合建契約的內容,因為魔鬼藏在細節中:
法院對損害賠償的條件進行了嚴格解釋,認為尚未簽約的潛在營建利潤不屬於「可得預期之利益」,也就是在華盛還未與新竹市政府簽約前,就算實施者間因故不再合作,也沒有所失利益的問題,因此將一審判決賠償的1.6億及8千萬撤銷。這也讓我想到在地主間對於參與合建前或後,如果地主事後覺得想撤回或不再參加都更,通常也是會面臨到類似的告知,就是「如果你撤回,建商或其他地主會告你失去的利潤喔」,究竟是否需要賠償,真的要好好看一看契約是怎麼約定的,很難一概而論,但至少這個案子給我們的啟示是一定要好好的事先審閱契約內容後再簽署合建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