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暫時處分」?(先搞懂它是什麼)
在家事事件(如離婚、親權、扶養、收養、監護等)中,法院為了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會在本案判決(或裁定)確定前,先用一個暫時的裁定,暫時維持或實現某種狀態,這就是暫時處分,常見法律基礎為《家事事件法》第85條與《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誰在管?
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未設立者-改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家事律師解析)暫時處分 vs. 假處分
- 暫時處分:家事領域專用,處理親權、扶養、交付子女、禁止帶出境、安排會面交往等,重點在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與急迫必要。
- 假處分:民事訴訟的保全手段,針對非金錢請求(要對方「做或不做」某事)為了將來能強制執行而先行保全,例如禁止處分不動產、要求暫時做特定行為等。法源在《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等,另有「定暫時狀態處分」規定(§538)。

可以申請什麼內容?(常見問題)
《家事暫時處分辦法》列出很多具體類型,常見如:
- 未成年子女:禁止攜離特定處所或禁止出境、交付子女、安排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禁止處分子女財產、必要費用給付等(且應儘速優先處理)。
- 配偶/親屬間:先行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交付生活必需品;必要時可先禁止處分特定財產,法院並得命申請人提供擔保。
申請要件(法院核發的三大重點)
- 本案有法律基礎:若你主張的本案請求顯無法律理由,法院不得核發。
- 急迫必要:非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者,不得核發(急迫性)。
- 內容要可執行:主文應具體、明確、可執行,而且與本案目的有關、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小提醒:還沒正式聲請本案,也能先聲請暫時處分;法院會詢問是否併為本案聲請並告知法律效果。
申請家事暫時處份流程(一步一步來)
- 準備資料與證據
事件說明、急迫必要性、與本案之關聯、主文(你要法院下什麼命令)、身分文件、與子女/費用相關證明等,愈具體愈好。內容要可執行。 - 向有管轄的法院聲請
向具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書狀。 - 法院審酌
家事事件中,法院有較強的職權探知色彩,必要時會依職權調查證據。 - 裁定與執行
核發後,法院得依職權執行;就需登記事項(如不動產、出境限制等),法院會主動通知主管機關。
暫時處份被駁回怎麼辦?(救濟與時限)
- 抗告期間:原則為10日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後起算)。
- 抗告是否停止執行? 一般而言,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但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為必要,得裁定命供(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 誰能抗告? 原則上對准許本案請求之裁定具利害關係者,才有抗告權。
對方不履行怎麼辦?(柔性→強制)
- 法院可先調查與勸告,必要時再採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案件,實務重視和平執行與子女最佳利益。
- 例如交付子女的直接強制,法院會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請求警政、社工、醫療、學校等單位協助。
申請暫時處份費用(重點)
- 聲請暫時處分:免徵裁判費。
- 家事非訟事件抗告:1,500 元。
(以上以最新裁判費徵收標準為準;若有修正,以司法院公告為準)
懶人包:暫時處分 5 大重點
- 法源:家事事件法 §85+家事暫時處分辦法。
- 類型多元:禁帶出境、交付子女、會面交往安排、先給扶養/生活費等。
- 三要件:合法基礎、急迫必要、主文可執行且與本案相關。
- 抗告不一定停止執行;必要時可命擔保後停止。
- 費用重點:聲請免徵、抗告 1,500 元。
聲請書重點範例(寫法架構)
這不是制式表格,只是讓你知道一定要寫清楚的核心內容。
- 事件:○○地方法院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聲請。
- 主文:例「相對人於本案確定前,非經聲請人書面同意,不得攜未成年子女○○○離境」;或「命相對人每月○日給付扶養費新臺幣○○元」——具體、明確、可執行。
- 事實與理由:敘明爭點、本案基礎、急迫性與必要性、與本案的關聯。
- 證據:對話紀錄、就學就醫單據、收支憑證、航班/移民風險資料等。
- 法條依據:家事事件法 §85、家事暫時處分辦法 §2~§7 等。
補充:部分情形(如禁止處分特定財產),法院得命提供擔保。
和保護令、假處分會不會打架?
法院核發暫時處分時,不得與其他暫時處分或民事保護令內容互相矛盾;如有衝突,法院可視情況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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