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有客戶詢問
若在有限公司設立前,以負責人個人名義支付開辦費用可以用開辦費來充當設立的資本額嗎?
我們就來看看公司法的規定:
依公司法第99-1條之規定: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
裡面有提到"貨幣債權"
看似好像可以,但看起來又覺得哪裡怪
公司還沒有設立,還沒有法人人格,怎麼會有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
所以結論是,有限公司出資種類:
一、設立時:現金、財產、技術
二、設立後增資時:現金、財產、技術、貨幣債權
也就是說,貨幣債權,有限公司需增資時,才可以使用的出資種類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