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徵信社-合作民事律師建議結論:一般債權的消滅時效是 15 年;但定期給付(如利息、租金、退休金等)每一期是 5 年;而某些特定費用(如醫療費、律師費、旅宿餐飲費、營業性動產租金、貨價等)是 2 年。時效期滿,債務人得主張時效完成抗辯拒絕給付;若債務人自願清償,仍屬有效,不能要求返還。

一、常見清償債務「時效年限」速覽
- 一般金錢債權:15 年。例:單純借款本息(本債權)。
- 定期給付(每期):5 年。例:利息、租金、贍養費、退休金等「一年或不及一年週期」的給付。
- 下列各請求(各款):2 年
‧ 旅宿/飲食/娛樂之費用與墊款
‧ 運送費與墊款
‧ 營業性動產租金
‧ 醫師/藥師/看護生診療報酬與藥費
‧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報酬及其墊款與保管物交還
‧ 技師/承攬人報酬與墊款
‧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商品與產物之價金
起算點:原則自「請求權可行使時」開始;分期給付為「每一期」各自起算。
二、時效「中斷」與注意事項——怎麼讓時間重算?
符合下列任一事由會「中斷時效」,已經過的時間歸零,自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 請求(如存證信函、書面催告)。⚠️ 若請求後 6 個月內未起訴或未進入等同程序,視為不中斷。
- 承認(債務人承認欠款、部分清償、協商紀錄等)。
- 起訴或等同效力之程序(起訴、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仲裁、申報和解/破產債權、告知訴訟、聲請強制執行等)。

三、拿到「債權確定判決」後-時效變幾年?
民事訴訟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若原本的時效少於 5 年(如 2 年或 5 年類),重新起算後一律為 5 年。原本就是 15 年的,仍以 15 年計。
四、超過債權時效怎麼辦?「自然債務」與抗辯
- 時效完成=產生拒絕給付的抗辯權。
- 債務人自願清償即使在時效完成後,仍有效;不得請求返還。事後的承認或提供擔保亦同。
五、三種常見債權相關情境
情境 1|信用卡循環、分期、多期帳單
- 利息/違約金屬定期給付,每期 5 年;
- 本金多屬一般債權(15 年)。應比對約款與明細,分段計算。
情境 2|房租與管理費
- 每期房租:5 年;舊欠多期各期分別起算;
- 房東若寄存證要求,6 個月內提起訴訟或等同程序才算中斷。
情境 3|拿到支付命令或確定判決
- 支付命令送達或確定、聲請強制執行等均會中斷時效;
- 判決確定後再重行起算(原少於 5 年者改 5 年)。

六、債權人 & 債務人的行動清單
債權人
- 先請求(存證/書面)→ 6 個月內提起訴訟/支付命令/調解。
- 若已判決確定:記好重新起算日,必要時聲請強制執行,避免再過期。
債務人
- 檢查是否已逾時效,可主張時效完成抗辯;
- 留意是否有承認/部分付款等行為,避免不慎中斷時效。
FAQ:清償債務時效
Q1:對方只寄存證沒告我,時效會重算嗎?
A:寄「請求」暫時中斷,但6 個月內未起訴或未進入等同程序,視為不中斷。
Q2:我傳 LINE 說「會慢慢還」,算不算承認?
A:有機會被認定為承認而中斷時效;是否成立仍看語句、金流與往來脈絡。
Q3:判決確定後,我有多久能再主張?
A:自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若原本時效少於 5 年,改為5 年。
法源依據(重點條文,無連結)
- 民法 §125 一般請求權 15 年
- 民法 §126 定期給付 5 年
- 民法 §127 特定請求 2 年
- 民法 §128 起算點(請求權可行使時)
- 民法 §129~§136 中斷與相關限制
- 民法 §137 中斷後之效力(確定判決後重行起算;原時效不滿 5 年者改 5 年)
- 民法 §144 時效完成之效力(自然債務與拒絕給付)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非個別法律意見;實際起算點、是否中斷,仍須依契約、證據與法院見解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