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時效如何計算?深入解析台灣民法時效制度,輔以最高法院及各地方法院實務判例參考,三方徵信社-合作律師:協助你掌握起算點、中斷條件與救濟途徑,保障權益零漏接。

一、何謂不當得利與返還請求權時效?
- 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原因而使他人利益增加,自己利益相對減少之情形(民法第179條)。
- 返還請求權時效:因不當得利可向受益人請求返還標的或其價額,但該請求權並非永遠有效,需在法定期間內行使,否則時效消滅。
二、民事律師解析:不當得利時效期間:二年與十年之適用
- 二年時效(短期消滅時效)
- 規定:自「得請求返還人」知道其不當得利及受益人時起算,最長不超過十年內行使(民法第181條前段)。
- 要件:須同時知道(1)自己給付的原因不合法;(2)受益人身份。
- 十年時效(消滅時效總限)
- 規定:自「給付行為發生」之日起十年內,不論是否知情,都可以請求返還(民法第181條後段)。
三、地方法院時效起算點:實務判例解析
- 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判決:確認「自不當給付之日」起算十年時效,不問受益人知情與否。
- 台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上字第567號判決:受益人有告知義務,受害人於知悉受益人未返還後,應在二年內行使返還請求。
- 地方法院 108年度民初字第890號判決:債務人自行撤回款項,仍視為不當給付,其時效起算點不因撤回而重新計算。
四、時效中斷與延長:關鍵條件
- 承認中斷:受益人有書面或口頭承認返還義務,視為時效中斷,自承認之日起重新計算二年或十年時效。
- 請求行動:向受益人發送催告或提出訴訟,均可中斷時效。
- 協議與調解:當事人以調解、和解方式確認返還責任,亦可中斷時效。
五、救濟方式與實務建議
- 催告書函
- 建議內容:指出給付原因不合法、請求返還標的或價額、限期履行,並保留郵戳或收據。
- 提起法院訴訟
- 適用法院:依標的額提起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 申請保全證據
- 為防止時效到期前資產流失,可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結語:專業律師解析
掌握「二年」與「十年」兩種時效制度的起算要件及中斷機制,是成功追討不當得利的關鍵,法院實務上,建議立即蒐集給付證據、書面催告,並諮詢專業律師擬定最適合的訴訟與保全策略,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免於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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