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erarchy and Fairness - The Origin and Evolution of Justice
引言:從龍蝦到憲法——正義是什麼?
知道嗎?龍蝦也有牠們的階級制度。
不是開玩笑。龍蝦的大腦用血清素來調節支配等級,高階龍蝦走路姿態都不一樣、佔據更好的地盤、更容易找到配偶。而這套血清素系統,和人類大腦裡調節自體社會地位感的機制驚人地相似。
人類和龍蝦的最後共同祖先在三億五千萬年前。這意味著:階層結構比恐龍還古老,比花還古老,是生命演化出來的基本特徵。
但同時,把一個八個月大的嬰兒放在實驗室裡,讓他看兩個木偶分配餅乾——一個平均分、一個偏心分——嬰兒會盯著不公平的那個看更久,表情困惑甚至不悅。這個嬰兒還不會說話、不懂任何道德理論,但他已經「知道」什麼是不公平。
所以問題來了:
一邊是三億五千萬年的階層本能告訴我們「不平等是常態」,另一邊是演化刻進神經系統的公平感告訴我們「這不對」。這兩個東西怎麼可能同時存在?一個要求資源按等級分配,另一個要求對等交換,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這篇文章要論證的是:這不是矛盾,這是張力。而調節這個張力的機制,人類給它一個名字,叫做「正義」。
正義不是柏拉圖天上的理型、不是康德的先驗命令、不是上帝的誡命。正義是社會性動物為了同時容納階層與公平感、讓群體可以運作下去而演化出來的規範系統。
掌握這個概念,就能知道為什麼法國大革命會從追求自由平等博愛變成斷頭台上的恐怖統治。就能理解為什麼美國憲法要設計那麼複雜的分權制衡、甚至把「人民持有武器的權利」寫進憲法第二修正案。就能曉得為什麼有些改革成功、有些改革變成災難。
這是本文上篇的內容:從龍蝦的血清素到嬰兒的注視,從法國大革命的斷頭台到美國制憲會議的妥協,追問「正義是什麼」。
這不是抽象的哲學討論,而是關於我們如何活下去的生存問題。
一個看似矛盾的觀察
2003年,靈長類學家Sarah Brosnan與Frans de Waal發表了一項實驗,影片在學術圈內外都引發了廣泛討論。兩隻捲尾猴並排坐在籠中,完成同樣的代幣交換任務。實驗者先給第一隻猴子一片黃瓜作為獎勵,猴子欣然接受。然後實驗者給第二隻猴子一顆葡萄——對捲尾猴而言是更美味的獎勵。當實驗者再次給第一隻猴子黃瓜時,這隻猴子的反應令人驚訝:牠拒絕接受,把黃瓜扔向實驗者,甚至搖晃籠子表示抗議。
這個畫面直覺上令人發笑,但背後的問題卻很嚴肅:為什麼一隻猴子會拒絕本來願意接受的食物?純粹從經濟理性來看,有黃瓜吃總比沒有好。但這隻猴子似乎寧可什麼都沒有,也不願意接受「不公平」的待遇。
然而,2024年底發表的一項大型元分析對這類實驗結果提出了根本性的質疑。Raihani與Engelmann分析了涵蓋18個物種、超過六萬次觀察的23項研究,結論是:在接受/拒絕範式中,沒有證據顯示非人類動物存在不平等厭惡。他們提出了替代解釋——「社會失望假說」:猴子的負面反應可能不是針對「另一隻猴子得到更多」,而是針對「實驗者對我的態度改變了」。
這場學術爭論本身就揭示了一個更深層的問題:即使採用最謹慎的詮釋,即使排除「猴子理解公平」這個較強的主張,一個基本現象仍然無法否認——這些動物對社會互動中的待遇變化高度敏感,並且願意為此付出代價。無論這種敏感性應該被稱為「不平等厭惡」「社會失望」還是別的什麼,它的存在本身就需要解釋。
當研究者把目光轉向人類嬰兒時,證據變得更加直接。華盛頓大學的Jessica Sommerville團隊發現,15個月大的嬰兒——還不會說話、遠未接受任何道德教育——已經能夠區分平等與不平等的食物分配,並且對不平等分配表現出更長的注視時間,這是發展心理學中用來測量「驚訝」的標準指標。更晚近的研究將這個發現推向更早:9個月大的嬰兒能偵測2:0的不平等分配,而Buyukozer Dawkins等人2019年的研究甚至在4個月大的嬰兒身上觀察到了類似反應。
4個月。這意味著在嬰兒能夠爬行之前、在他們理解任何語言之前、在他們有機會從社會互動中「學習」公平規範之前,某種對分配的平等期待似乎已經存在。
這些發現指向一個假說:對公平的敏感可能是人類認知的「初始配置」之一,是演化刻入神經系統的基礎設定。
但這就讓我們面臨一個悖論。
觀察任何一個社會性動物的群體——無論是狼群、黑猩猩社群、還是海底岩石間的龍蝦聚落——都會看到另一個同樣普遍的現象:
資源分配是不平等的。
總有某些個體能優先取得食物、配偶、棲息地,而其他個體只能等著,或者根本什麼都得不到。這不是偶然,這是普遍規律。從億年前的節肢動物到今天的靈長類,階層結構(hierarchy)無處不在。
那麼問題來了:階層結構(hierarchy)與公平感(fairness),這兩個東西怎麼可能同時存在?一個說資源分配必然不平等,另一個說分配過程應該對等。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這不是矛盾,這是張力。
而人類社會發展出來調節這個張力的機制,有一個名字,叫做「正義」。
公平感的演化深度
在展開正義的討論之前,有必要先確立公平感作為一種生物性傾向的證據基礎。這不是形而上學的推測,而是可以從多個獨立的研究方向交叉驗證的經驗命題。
發展心理學的證據:早於文化習得的期待
如果公平感純粹是社會建構的產物——是教養、文化、社會化的結果——那麼它應該在兒童接受這些影響之後才會出現。但發展心理學的研究呈現了不同的圖景。
Sloane、Baillargeon與Premack在2012年發表的研究設計了一個精巧的實驗。19個月大的幼兒觀看一個場景:兩個人被分配完成一項任務,然後實驗者分發獎勵。在一個條件下,兩人都認真工作,然後各得一份獎勵。在另一個條件下,一人工作而另一人玩耍,但兩人最後仍各得一份獎勵。
結果是:幼兒對第二種情況注視更久——他們似乎覺得這「不對勁」。
這個發現的意義在於:這些幼兒不僅期待資源平等分配,還會根據「誰付出了努力」來調整這個期待。他們似乎已經具備了某種原始的「應得」概念——做事的人應該得到獎勵,沒做事的不應該。
21個月大。這些幼兒還無法進行任何複雜的道德推理,他們甚至無法解釋自己為什麼盯著某個場景看。但他們的注視模式透露了他們的期待。
更令人驚訝的是Sommerville團隊發現的另一個關聯:在15個月大嬰兒中,那些對不平等分配更敏感的嬰兒(注視不平等場景時間更長),也更願意與陌生人分享自己偏好的玩具。這暗示了公平感知與利他行為之間存在某種早期的關聯——對不公平的敏感,似乎與願意公平對待他人的傾向相連。
跨文化研究的證據:普遍存在但形式各異
2005年,Joseph Henrich領導的研究團隊發表了一項雄心勃勃的跨文化研究。他們在15個小型社會中進行了最後通牒賽局(Ultimatum Game)實驗——從秘魯亞馬遜雨林的Machiguenga農耕社會,到蒙古草原的Torguud牧民,到巴布亞紐幾內亞的Au與Gnau部落。
最後通牒賽局的規則很簡單:一人(提議者)決定如何分配一筆錢,另一人(回應者)可以接受或拒絕。如果拒絕,雙方都得不到任何東西。純粹理性的自利者應該接受任何大於零的提議,因為有總比沒有好。
結果呢?在所有15個社會中,純粹自利的預測都失敗了。沒有一個社會的行為符合「經濟人」模型。
但更有趣的是差異。Machiguenga人的平均提議只有26%,而且幾乎沒有拒絕——即使是很低的提議也會被接受。另一端是印尼Lamalera的捕鯨社群和巴布亞紐幾內亞的Au人,他們的平均提議超過50%,而且經常出現「超公平」提議(提議者給對方的比自己留的更多)。
這個變異本身就很有意義。它顯示公平的具體標準確實受文化影響——什麼算「公平」,不同社會有不同答案。但更重要的發現是:研究者找到了預測這些差異的因素。市場整合程度越高、日常生活中合作回報越大的社會,實驗中表現出越高的「公平」行為。
換言之,公平行為的強度似乎與社會結構的特徵相關。這暗示了一個圖景:公平感可能是演化提供的基礎配置,但它的表達強度和具體形式會被社會環境調節。就像語言能力是先天的,但具體說什麼語言取決於後天環境。
一個演化的解釋框架
為什麼演化會產生公平感這種東西?
Robert Trivers在1970年代提出的互惠利他主義理論提供了一個框架。在重複互動的社會環境中,能夠追蹤「誰欠誰」「誰佔了便宜」的個體,在長期合作中具有優勢。那些被反覆佔便宜卻渾然不覺的個體,會在資源競爭中落敗。
從這個角度看,公平感不是什麼高尚的道德情操,而是一種適應機制:它讓個體能夠評估自己在社會交換中是否被公平對待,並在必要時做出反應——拒絕繼續不平等的關係,或者懲罰佔便宜的夥伴。
Brosnan與de Waal在2014年的綜述文章中區分了兩種形式的不平等厭惡:「一階不平等厭惡」是對自己得到較少的負面反應,在多種合作物種中都有觀察;「二階不平等厭惡」則是對自己得到較多也感到不適,這在非人類動物中證據較弱,可能是更晚近的演化發展,或者是人類獨有的特徵。
但無論如何,某種程度的公平敏感——至少是對自己被虧待的敏感——似乎在社會性動物中廣泛存在,而在人類嬰兒身上極早出現。這不太可能是文化發明,更可能是演化遺產。
現在可以回到那個悖論:公平感與階層結構如何共存?
答案是:它們必須共存,因為兩者都有演化功能。
階層結構解決的問題是:在資源有限的環境下,如何避免每次分配都演變成暴力衝突?建立穩定的優先順序,讓強者先取、弱者後取,比每次都打一架來得效率高、代價低。
公平感解決的問題是:在需要合作的環境下,如何維持互惠關係?能夠追蹤交換是否對等、並對不對等做出反應的個體,不會被持續佔便宜。
這兩個機制服務於不同的社會功能,但它們會產生衝突。當階層結構運作時,高階個體獲得更多資源;當公平感被觸發時,個體對獲得較少感到不滿。
這個張力是內建的、無法消除的。那些試圖消除其中一方的社會實驗——無論是試圖消除階層的平等主義烏托邦,還是試圖壓制公平感的極端專制——都以災難告終。
人類社會發展出來管理這個張力的機制,就是正義。
階層結構的演化深度
比人類更古老的秩序
如果公平感的演化深度可以追溯到嬰兒期的認知配置,那麼階層結構的演化深度則要往更遙遠的地方追溯——遠在人類出現之前,遠在哺乳動物出現之前,甚至遠在脊椎動物爬上陸地之前。
龍蝦是一個常被引用的例子,而這個引用是有道理的。人類與龍蝦的最後共同祖先生活在大約三億五千萬年前,那時脊椎動物的祖先還只是海洋中的小型魚類,而節肢動物早已在海底建立了複雜的社會結構。但即使隔了這麼漫長的演化距離,龍蝦與人類的社會行為仍然共享一個驚人的相似性:兩者的支配等級(dominance hierarchy)都與血清素系統密切相關。
在龍蝦群體中,個體之間會透過對峙和打鬥來確立地位。獲勝的龍蝦會展現出特定的姿態——身體伸展、步態自信——而失敗者則會收縮身體、迴避接觸。這些行為差異不只是心理狀態的外在表現,而是由神經化學機制調控的。高階龍蝦的血清素受體敏感度與低階龍蝦不同,而如果給失敗的龍蝦注射血清素再回收抑制劑(與人類抗憂鬱藥物相似的機制),牠會重新表現出支配性行為,願意再次挑戰對手。
這個觀察的意義不在於「龍蝦社會和人類社會一樣」——那是過度簡化。意義在於:調控社會階層行為的神經化學機制,在三億五千萬年前就已經存在,並且在演化樹的不同分支中被保留下來。這表明階層結構不是某種「後天的社會建構」,不是人類文明的發明,更不是資本主義或任何特定經濟制度的產物。它是生物在社會環境中組織自身的一種極為古老的方式。
為什麼演化會產生階層
這就引出一個問題:為什麼?為什麼演化會在如此多樣的物種中反覆產生階層結構?
答案與資源分配的效率有關。
想像一個沒有階層的群體。每當出現一份食物、一個棲息地、一個交配機會,所有個體都平等地競爭。這意味著每一次分配都可能演變成衝突。而衝突是昂貴的——消耗能量、有受傷風險、可能造成兩敗俱傷讓第三方得利。如果每天的每一份食物都要打一架才能決定誰吃,群體的總體適應度會大幅下降。
階層結構提供了一個替代方案:先透過有限次數的競爭確立相對地位,然後在後續的資源分配中按照這個地位順序進行,不需要每次都重新競爭。高階個體優先取得資源,低階個體等待或接受剩餘。這個機制大幅減少了衝突的頻率和成本。
從群體層面來看,這是一個效率上的改進。是的,低階個體獲得的資源較少,但整個群體花在內部衝突上的能量也減少了。而且,階層通常不是完全固定的——低階個體可能在未來的挑戰中上升,高階個體可能因衰老或傷病而下降。這種流動性讓階層結構保持某種動態平衡。
這不是在說階層結構「公平」或「道德」。這只是在說:在資源有限、個體需要競爭的環境中,演化會傾向於產生某種形式的優先順序機制,因為這比混亂的全面競爭更有效率。這是自然選擇的結果,不是任何有意識的設計。
從生物到社會:帕雷托分佈的跨尺度不變性
如果階層結構只存在於動物群體中,那它與人類社會的關係可能只是類比。但事實上,類似的不平等模式在人類社會中、在自然界中,都以一種高度規律的形式反覆出現。
十九世紀末,義大利經濟學家維弗雷多·帕雷托(Vilfredo Pareto)在研究財富分配時發現了一個規律:在他研究的多個國家中,大約20%的人口擁有80%的財富。這個比例不是精確的數學常數,但這種高度傾斜的分佈模式在不同時代、不同文化的社會中反覆出現。
更令人驚訝的是,類似的分佈不只出現在財富領域。
城市規模:少數大城市容納大部分人口,多數小城鎮人口稀少。 學術引用:少數論文被大量引用,多數論文幾乎無人問津。 網站流量:少數網站佔據大部分流量,多數網站乏人問津。 語言詞頻:少數常用詞佔據大部分使用量,多數詞彙很少出現。
甚至在自然界:河流系統中,少數主要河段承載大部分逕流量,多數支流只是涓涓細流。這個模式在地球上的河流、火星古老的乾河床、甚至土衛六上由液態甲烷構成的水系中都能觀察到。
這種分佈被稱為冪律分佈(power-law distribution)或帕雷托分佈,它的數學特徵是「無尺度性」——無論在什麼尺度上觀察,分佈的形狀保持相似。這暗示背後有某種跨尺度的生成機制在運作。
對於財富分配,一個常見的生成機制是「優先連結」(preferential attachment)或「馬太效應」:已經擁有較多資源的節點,更容易獲得新的資源。富者越富,這不是陰謀,而是網絡動力學的自然結果。一個已經很受歡迎的網站更容易被新用戶發現,一個已經被大量引用的論文更容易被後續研究者注意到,一個已經擁有資本的人更容易獲得投資機會。
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資源分配的不平等不是某個邪惡制度的產物,而是複雜系統在特定條件下的自然傾向。你可以改變誰在分佈的頂端——透過革命、透過政策、透過技術變革——但你很難改變分佈本身的形狀。推翻了舊的富人階層,新的不平等分佈會在新的條件下重新形成。
這不是宿命論,不是說不應該嘗試改善分配。這是在說:任何改善分配的嘗試,如果建立在「可以徹底消除不平等」的假設上,就是在對抗一個比任何人類制度都更基本的系統動力學規律。這樣的嘗試不會成功,而且往往會造成災難。
對一個常見誤解的回應
在這裡有必要回應一個可能的質疑:承認階層結構的演化基礎,是否等於為現存的不平等辯護?是否等於說「因為不平等是自然的,所以不平等是對的」?
不是。
「自然」與「應該」是兩個不同的範疇。疾病是自然的,但我們發展醫學來對抗它。死亡是自然的,但我們不會因此停止延長壽命的努力。同樣,階層結構是自然的,但這不意味著任何特定的階層配置都是合理的,更不意味著我們應該放棄讓分配更公平的努力。
這個論證要說的是另一件事:階層結構作為一種組織形式,不可能被消滅。任何足夠大的群體,只要需要協調行動、需要做出決策、需要分配有限資源,就會產生某種形式的階層。問題不是「要不要有階層」,而是:
什麼樣的人應該在階層的上層? 上層應該擁有什麼樣的特權? 上層應該承擔什麼樣的義務? 下層應該有什麼樣的保障? 階層之間應該有什麼樣的流動機制?
這些問題是可以討論的、可以改變的、應該持續調整的。而調整這些問題的機制,正是我們所說的「正義」。
馬克思主義的錯誤不在於批評特定的階級結構——那些批評很多是有道理的。錯誤在於相信可以透過消滅私有制來消滅階級本身。這是把一種特定的階層配置(資本主義下的階級結構)誤認為階層結構的唯一可能形式,然後相信消滅前者就能消滅後者。
歷史已經給出了答案。蘇聯消滅了資本家階級,但黨官僚成為了新的統治階層。中國消滅了地主階級,但幹部成為了新的特權群體。這些新階層往往比舊階層更專制、更缺乏制約,因為它們運作在「我們已經沒有階級了」這個謊言之下,連承認它們的存在都是禁忌。
張力的必然性
兩種機制,兩種邏輯
現在可以把前兩節的論證放在一起了。
公平感是演化留給社會性動物的認知配置。它讓個體能夠追蹤社會交換是否對等,並對不對等的情況產生負面反應。這個機制的功能是維護互惠合作——在重複互動的環境中,那些被反覆佔便宜卻不知反應的個體會在競爭中落敗。公平感是一種保護機制,確保個體不會成為持續被剝削的對象。
階層結構同樣是演化的產物,甚至比公平感更古老。它讓群體能夠在資源有限的環境中建立穩定的分配順序,減少每次分配都要重新競爭的成本。這個機制的功能是提高群體層面的效率——有了階層,高階者先取、低階者後取,不需要每一份食物都打一架。
這兩個機制各自都有清晰的演化邏輯,各自都服務於群體生存的某個面向。問題在於:它們服務的是不同的面向,而這些面向會產生衝突。
公平感處理的是水平關係——同一層級內的個體之間如何互惠合作。 階層結構處理的是垂直關係——不同層級的個體之間如何分配資源。
當這兩種邏輯相遇時,會發生什麼?
想像一隻低階的猴子。牠每天辛苦覓食,找到的食物卻常常被高階個體搶走。從階層邏輯來看,這是「正常的」——高階者有優先權,這就是階層的意義。但從公平感的邏輯來看,這是「不對的」——牠付出了勞動,卻沒有得到相應的回報。
這隻猴子的神經系統裡,同時運行著這兩套程式。一套告訴牠「接受現狀,這就是秩序」,另一套告訴牠「這不公平,應該反抗」。這個內在的張力不是某隻猴子的特殊困擾,而是所有社會性動物都必須處理的結構性問題。
人類繼承了這個結構性問題,並且因為人類社會的複雜性,這個問題變得更加尖銳。
不可消除的衝突
有人可能會問:這個張力能不能被消除?能不能設計一種社會安排,讓階層結構和公平感不再衝突?
讓我們檢視幾種可能的「解決方案」。
方案一:消除階層,實現完全平等
如果沒有階層,就不會有階層帶來的不平等,公平感也就不會被觸發。這是各種平等主義烏托邦的基本思路。
但前一節已經論證過:階層結構不是可以選擇要不要的東西。任何需要協調行動、做出決策、分配資源的群體,都會產生某種形式的階層。你可以推翻舊的階層,但新的階層會立刻形成。而且,如果這個新階層是在「我們已經沒有階層了」的意識形態下運作,它會更加隱蔽、更難制約、更容易走向專制。
歷史上所有試圖消除階層的大規模實驗——從巴黎公社到蘇聯到紅色高棉——都以災難告終。這不是執行上的失敗,而是目標本身的不可能。試圖消除階層,就像試圖消除重力一樣,是在對抗比人類意志更基本的力量。
方案二:壓制公平感,讓所有人接受現狀
如果公平感是問題的來源,那就讓人們不再在乎公平。透過意識形態灌輸,讓低階者相信他們的位置是命定的、是應得的、是不應該質疑的。
這是各種極端專制體制的策略。印度的種姓制度告訴低種姓者:你生在這個種姓是前世業報,今生的順從會換來來世的提升。中世紀歐洲的封建秩序告訴農奴:社會等級是上帝安排的,質疑等級就是質疑神意。
這些意識形態確實能在一定時期內壓制公平感的表達。但它們有兩個根本問題。
第一,公平感是神經系統層面的機制,不是觀念層面的信念。你可以說服一個人在理智上接受「不平等是合理的」,但當他親眼看到自己辛苦勞動的成果被輕易拿走時,他的杏仁核還是會產生憤怒反應。意識形態可以壓制這個反應的表達,但無法消除這個反應本身。被壓制的憤怒會累積,會尋找出口,最終可能以更具破壞性的方式爆發。
第二,更根本的是,壓制公平感會摧毀社會的合作基礎。公平感的功能是維護互惠,如果這個機制被全面壓制,人們就失去了監測合作是否對等的能力,投機者會大量出現,合作系統會崩潰。一個完全不在乎公平的社會,不是一個穩定的專制社會,而是一個無法維持任何複雜合作的崩解社會。
方案三:讓階層完全反映公平
如果階層位置完全由貢獻決定,付出多的人位置高、付出少的人位置低,那不就同時滿足了階層邏輯和公平邏輯嗎?
這是績效主義(meritocracy)的理想。聽起來很美好,但面臨幾個無法克服的困難。
首先,「貢獻」如何衡量?誰來衡量?一個士兵的貢獻和一個農民的貢獻如何比較?一個詩人的貢獻和一個工程師的貢獻如何換算?任何衡量標準都預設了某種價值判斷,而這個價值判斷本身就是可以爭議的。掌握衡量標準的人,實際上就是掌握了分配階層位置的權力,這本身就是一種階層地位。
其次,即使有完美的衡量標準,代際傳遞的問題仍然存在。高階者的子女會獲得更好的教育、更多的資源、更廣的人脈,這讓他們在「公平競爭」中佔有優勢。幾代之後,階層位置會越來越反映出身而非能力。完全阻止代際傳遞,等於要求每一代人都從零開始,這不僅不可行,而且會摧毀長期投資的動機。
第三,即使在理想狀態下實現了「完全按貢獻分配」,低階者的公平感仍然會被觸發。一個人可能理智上承認「我的貢獻確實比別人少」,但當他看到高階者享受他無法享受的生活時,情緒上的不滿仍然會產生。公平感不是一個純粹理性的計算器,它是一個會對相對剝奪產生反應的情緒機制。
張力作為常態
所以,三種「解決方案」都不可行。這不是因為人類不夠聰明、不夠努力、不夠有道德。這是因為這個張力是結構性的——它來自兩種都有演化功能的機制之間的內在衝突,而這兩種機制都不能被消除。
這個結論可能讓人感到沮喪。但換一個角度看,它其實是解放性的。
如果張力是可以消除的,那麼任何存在張力的社會都是「有問題的」,都是「還沒達到理想狀態的」。這種想法會催生出各種烏托邦工程,試圖一勞永逸地「解決」社會問題。而這些烏托邦工程,歷史上幾乎都造成了巨大的災難。
但如果張力是不可消除的,是任何社會都必須持續面對的常態,那麼我們的任務就不是「解決」這個張力,而是「管理」它。不是追求一個沒有張力的終極狀態,而是發展出能夠在張力中維持運作的機制。
這個機制「正義」,人類已經發展了數千年。它有很多不同的名字,在不同的文化中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但它的核心功能是一樣的:在承認階層必然存在的前提下,給階層提供正當性基礎;在承認公平感必然運作的前提下,為公平感提供表達和滿足的管道;在承認兩者必然衝突的前提下,提供解決衝突的程序和機構。
現在可以更精確地討論這個機制如何運作。
正義:張力的管理機制
正義不是什麼
在展開正義的功能之前,有必要先說明正義不是什麼。
正義不是柏拉圖所說的理型世界中的永恆真理。柏拉圖認為存在一個完美的「正義本身」,現實世界的正義制度只是對這個理型的不完美模仿。但如果正義是永恆不變的,為什麼不同時代、不同文化的正義觀念差異如此之大?古希臘人認為奴隸制是正義的,現代人認為那是最大的不正義。中世紀歐洲人認為異端應該被燒死,現代人認為那是野蠻的迫害。如果存在一個永恆的正義理型,這些差異就無法解釋。
正義也不是康德所說的純粹理性的先驗命令。康德試圖從理性本身推導出道德法則,認為任何有理性的存在者都必然會認同這些法則。但這個推導預設了理性存在者是獨立的、平等的個體——這本身就是一個歷史性的、文化性的預設,而不是什麼先驗的真理。而且,康德的道德哲學完全無法處理群體層面的問題:當兩個群體的利益衝突時,當資源必須在不同世代之間分配時,「絕對命令」能告訴我們什麼?
正義更不是某種可以一勞永逸「實現」的終極狀態。馬克思相信,當階級消滅之後,國家會消亡,真正的自由與正義將會實現。但前面已經論證過,階層不可能被消滅,所以這個終極狀態永遠不會到來。等待正義的「最終實現」,就像等待歷史的終結一樣,是一種救世主式的思維,它讓人忽視當下可以做的改善,轉而寄望於一個永遠不會到來的未來。
那麼正義是什麼?
從演化和功能的角度看,正義是社會性動物(特別是人類)為了管理階層結構與公平感之間的張力而發展出來的一套規範系統。它不在天上,不在理性中,不在歷史的終點。它在具體的社會實踐中,在一代代人的試錯、無數次衝突與妥協的累積中。
正義的第一個功能:為不平等提供正當性
階層結構必然產生不平等,而公平感必然對不平等產生負面反應。如果這個負面反應持續累積、沒有出口,最終會導致暴力反抗或社會崩解。
正義系統的第一個功能,就是給不平等提供正當性基礎,讓低階者能夠「接受」(至少是不積極反抗)自己的位置。
這聽起來像是為壓迫辯護,但事情比這複雜。
關鍵在於:不是所有的不平等都一樣。人們對不同來源的不平等,反應是不同的。
如果高階者的位置是靠欺騙、背叛、純粹暴力得來的,低階者會認為這「不正當」,憤怒會持續累積。但如果高階者的位置有某種可接受的基礎——無論是能力、貢獻、傳統、神聖授權、還是民主選舉——低階者更可能接受這個安排,至少不會處於持續的憤怒狀態。
不同的社會用不同的標準來定義什麼樣的不平等是「正當的」:
農業社會強調血統和土地。貴族的特權來自祖先的功績,地主的權利來自對土地的佔有。這套正當化在穩定的農業環境中可以維持幾百年。
工業社會強調資本和創新。企業家的財富來自冒險和創造,他們「應得」自己的成功。這套正當化在快速變動的市場環境中有說服力。
資訊社會強調知識和網絡效應。科技巨頭的壟斷地位來自技術領先和網絡鎖定,這是「自然」形成的市場結果。
這些標準本身會隨著環境改變而改變。當農業社會轉向工業社會,血統正當性會被資本正當性取代。當資本積累越來越依賴政治關係而非市場競爭,資本正當性會開始動搖。
正義系統的任務,不是找到一個永恆正確的正當性標準,而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維持一個足以讓大多數人接受的標準。當這個標準與現實脫節太遠——當人們普遍感到上層的位置是「不應得的」——正義系統就失效了,社會就會陷入危機。
正義的第二個功能:規範對等交換
階層結構處理的是垂直的、不同層級之間的關係。但社會中還有大量的水平關係——同一層級內的人們之間的合作、交易、互助。
這些水平關係需要互惠才能維持。你幫我,我幫你;你給我東西,我給你等價的回報。公平感就是監測這種互惠是否被遵守的機制。
但「對等」是什麼意思?一隻羊換幾袋米才算對等?幫鄰居修屋頂,他應該回報什麼?這些問題沒有天然的答案,需要社會來定義。
正義系統的第二個功能,就是提供這些定義——建立交換的標準,讓人們知道什麼算公平、什麼算佔便宜。
最原始的形式是習慣法。在長期穩定的社群中,交換標準透過世代累積的實踐而確立。每個人都「知道」一隻羊大概值多少、幫忙收割應該得到什麼回報。這些知識不寫在任何地方,但違反它會招致社群的譴責。
更複雜的形式是成文法和市場機制。當社會規模擴大、流動性增加、陌生人之間的交易變得頻繁,習慣法不再夠用。需要明確的法律來定義契約、產權、債務,需要市場機制(特別是貨幣)來提供統一的交換媒介。
正義系統不只定義什麼是對等,還定義違反對等的後果。如果有人佔了便宜不回報,會發生什麼?
在小型社群中,懲罰是聲譽性的——佔便宜的人會被孤立,沒有人願意再和他合作。在大型社會中,懲罰需要制度化——法庭、警察、監獄。違約者會被強制執行契約、賠償損失,甚至失去自由。
這套懲罰機制的功能不是報復,而是維護互惠系統的可信度。如果佔便宜沒有後果,所有人都會開始佔便宜,合作系統就會崩潰。懲罰機制確保了「遵守規則比違反規則划算」,從而讓互惠合作可以持續。
正義的第三個功能:提供衝突解決的訴諸點
即使有了正當性標準和交換規範,衝突仍然會發生。
兩個人都認為某塊土地是自己的。一方認為交易公平,另一方認為被騙了。一個人傷害了另一個人,受害者要求補償,加害者認為要求過分。
這些衝突如果沒有解決機制,會持續累積。受害者會尋求報復,報復會引發反報復,最終演變成世仇或械鬥。社會的能量會大量耗費在這些內部衝突上,而不是用於生產和發展。
正義系統的第三個功能,就是提供一個衝突可以「結案」的訴諸點。
最基本的形式是第三方裁判。兩方有爭議,找一個雙方都認可的第三方來判定是非。這個第三方可以是部落長老、家族族長、宗教領袖、國家法官。關鍵是他的判定被雙方接受為「最終的」——即使不滿意,也遵守。
這個機制有幾個重要特徵:
第一,它把暴力壟斷了。在沒有裁判機制的情況下,受害者只能自己尋求補償或報復。有了裁判機制,暴力的使用權集中到裁判者手中——只有透過裁判認可的程序,才能對他人施加強制。這大幅減少了私人暴力的發生。
第二,它提供了可預測性。當每個人都知道「什麼樣的行為會導致什麼樣的後果」,他們就可以據此規劃自己的行動。這種可預測性本身就是一種安全感的來源。即使判決對自己不利,至少不是任意的、不可預測的。
第三,它讓憤怒有了出口。當一個人受到不公對待,如果沒有申訴管道,他的憤怒只能壓抑或爆發。有了裁判機制,他可以「告狀」——把自己的案子呈給裁判者,讓裁判者來決定。即使最終判決不如預期,「被聽見」本身就是一種滿足。這個過程把個人的憤怒轉化為對制度的訴求,大幅降低了暴力反應的可能性。
沒有正義的三種場景
為了更清楚地理解正義系統的功能,可以做一個思想實驗:如果一個社會完全沒有正義系統,會發生什麼?
場景一:有階層,但沒有正當化機制
資源按照階層分配,高階者拿得多、低階者拿得少。但沒有任何說法解釋為什麼這樣分配是合理的。
低階者的公平感會持續被觸發。他們會問:「憑什麼?」而沒有答案。憤怒會累積,最終以暴力反抗的形式爆發。或者,低階者會選擇離開這個群體,導致群體分裂。無論哪種結果,社會都無法維持穩定。
這其實就是法國大革命前夕的狀態。貴族和教士的特權失去了正當性基礎——他們不再提供他們聲稱提供的服務(保護、教化),但仍然享有免稅特權。第三等級的人們沒有辦法「接受」這種不平等,累積的憤怒最終以革命的形式爆發。
場景二:試圖消滅階層,實現完全平等
假設真的能實現——每個人得到完全相同的資源、完全相同的權力、完全相同的地位。
在極小規模的群體中(小於鄧巴數,大約150人),這也許可以維持。每個人都認識每個人,相互監督,確保沒有人佔便宜。
但當群體規模超過這個限度,問題就會出現。在匿名性增加的環境中,投機者會出現——那些表面上遵守平等規則、實際上偷偷為自己謀取更多的人。由於沒有階層,沒有人有權力去懲罰這些投機者。而誠實遵守規則的人會發現自己吃虧,於是也開始投機。最終,「平等」變成一個沒有人真正遵守的虛偽口號,而一個新的、更隱蔽的階層在暗中形成。
更根本的問題是:沒有階層,就沒有人有動力去承擔高風險、高成本的任務。誰來領導?誰來做困難的決策?誰來在危機時刻承擔責任?在一個「完全平等」的社會裡,這些問題沒有答案。結果就是,當面對外部威脅或內部危機時,這個社會無法有效組織起來應對。
場景三:沒有互惠監測和懲罰機制
階層存在,也有某種正當性說法,但沒有人管佔便宜的行為。你騙了我,我沒有地方告狀;你欠我的不還,我只能自認倒楣。
在這種情況下,合作會迅速崩潰。既然佔便宜沒有後果,理性的選擇就是佔便宜。既然每個人都在佔便宜,信任就消失了。既然沒有信任,複雜的合作——需要延遲回報、需要分工、需要長期承諾的合作——就不可能進行。
社會會退化到最原始的狀態:只有即時的、面對面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才能進行。任何需要信任的安排——借貸、投資、長期契約、公共建設——都會消失。
正義作為持續的過程
這三個思想實驗顯示:正義系統的三個功能缺一不可。沒有正當化,階層無法穩定。沒有交換規範,合作無法維持。沒有裁判機制,衝突無法解決。
但這也意味著:正義不是一個可以「達成」然後就不用管的狀態。它是一個必須持續維護的過程。
正當性標準會過時——當環境改變,舊的正當性說法可能不再有說服力。 交換規範會失效——當新的技術、新的交易形式出現,舊的規則可能不再適用。 裁判機制會腐敗——當裁判者被收買、被脅迫、或者與當事人有利益關係,裁判的公信力會喪失。
所以,維護正義系統不是一次性的工作,而是每一代人都必須承擔的持續任務。這個任務沒有終點,沒有「完成」的一天。只要社會還存在、還在變動,正義系統就需要不斷調整、不斷修補、不斷更新。
而當這個維護工作失敗——當正當性喪失、規範失效、裁判腐敗——社會就會進入危機。這種危機的形式和後果,是下一節要討論的。
正義系統的老化與失效
正義不是永動機
正義系統一旦建立,不會自動持續運作。它會老化、會失效、會崩潰。
這不是因為人性本惡,不是因為總有壞人要破壞好的制度。這是因為正義系統本身就是一個複雜的社會機制,而所有複雜系統都會隨著時間累積問題。
一座橋樑建成時可能是安全的,但隨著時間推移,金屬會疲勞、混凝土會開裂、地基會沉降。如果不持續維護,橋樑終究會垮。正義系統也是如此。它需要持續的維護——更新過時的規則、懲罰腐敗的執行者、調整不再適用的正當性標準。
問題在於:這種維護本身是困難的、昂貴的、常常是不受歡迎的。
更新規則意味著挑戰既得利益者。懲罰腐敗意味著與有權勢的人為敵。調整正當性標準意味著承認現有秩序的缺陷。這些都會遭到抵制。
所以,正義系統的老化幾乎是必然的。只有極少數社會能夠持續地、成功地進行必要的維護。大多數社會的正義系統會逐漸失效,直到累積的問題在某個時刻以災難的形式爆發。
失效的兩種機制
正義系統的失效通常透過兩種機制發生。
機制一:環境劇變超出漸進調整的能力
正義系統的演化通常是漸進的、保守的。每一代人對上一代的規則做一點微調,透過持續的小幅試錯來適應環境變化。這在環境穩定或緩慢變化時可以運作。
但當環境劇烈改變——技術革命、外敵入侵、資源突然枯竭、氣候劇變——漸進調整的速度可能跟不上環境變化的速度。舊的正義系統是為舊環境設計的,在新環境中可能完全失效。
最典型的例子是農業社會面對工業化的衝擊。
農業社會的正義系統強調血統、土地、穩定。貴族的地位來自祖先的功績,農民依附於土地,社會關係是長期的、固定的、可預測的。這套系統在緩慢變化的農業環境中可以運作幾百年。
但當工業革命來臨,一切都變了。新的財富來源出現了(工廠、貿易),新的社會階層崛起了(資產階級),新的生產關係形成了(僱傭勞動)。舊的正當性標準——血統——不再能解釋誰應該擁有權力。新興的工廠主可能比破落貴族更富有、更有能力,但按照舊標準,他們的地位仍然低於貴族。
這種正當性的脫節,是革命的溫床。
機制二:官僚化與腐敗導致名實分離
即使環境沒有劇變,正義系統本身也會老化。
早期的正義系統通常比較簡單、直接。村長就是法官,大家都認識他,知道他的判斷依據什麼標準。規則可能不成文,但透明——每個人都知道「規矩」是什麼。
但隨著社會規模擴大、事務複雜化,正義系統需要專業化和官僚化。需要專門的法官、專門的法律、專門的程序。這本身不是壞事——沒有這些,大規模社會無法運作。
問題在於:官僚化會產生自己的問題。
首先是腐敗。執法者本身成為一個利益群體。他們有動機扭曲規則為自己服務——收受賄賂、偏袒關係戶、用法律懲罰敵人而放過朋友。當這種腐敗普遍化,正義系統就變成了壓迫工具而非保護機制。
其次是程序僵化。規則越來越複雜,程序越來越繁瑣。普通人根本搞不懂自己有什麼權利、該怎麼主張。只有專業人士(律師、掮客、有關係的人)才能有效操作這個系統。這使得正義系統名義上對所有人開放,實際上只服務於有資源的人。
第三是名實分離。紙面上的法律和實際的運作完全是兩回事。法律說人人平等,但有錢人和窮人在法庭上的待遇天差地別。法律說官員不得貪污,但每個人都知道不塞紅包辦不了事。這種普遍的虛偽會侵蝕整個系統的公信力——既然規則只是表面文章,那還有什麼可遵守的?
當這兩種機制同時作用——環境在變,而正義系統因為僵化和腐敗而無法調整——就是災變的前夜。
案例:法國大革命
法國大革命是正義系統失效的經典案例。它展示了當正當性喪失、環境劇變、制度僵化同時發生,會帶來什麼後果。
舊制度的正當性危機
1789年前的法國實行「三級制度」。第一等級是教士,佔人口約0.5%,擁有約10%的土地,且免稅。第二等級是貴族,佔人口約1.5%,擁有約25%的土地,同樣免稅。第三等級是其他所有人——農民、工匠、商人、律師、醫生——佔人口98%,承擔幾乎全部稅賦。
這種不平等本身不是新鮮事。中世紀以來的歐洲社會都是這樣分層的。但在中世紀,這種分層有其正當性基礎:
貴族免稅,因為他們要打仗、要保護領地、要承擔軍事義務。教士免稅,因為他們要祈禱、要教育、要照顧窮人的靈魂和身體。第三等級納稅,換取的是保護和服務。
這是一種交換關係。不平等,但有邏輯。
問題在於:到了十八世紀,這個邏輯已經崩潰。
貴族不再打仗了。法國已經有了常備軍,軍官職位變成可以買賣的商品。很多貴族一輩子沒上過戰場,但仍然享有免稅特權。
教士也不再做多少服務了。高級教士住在凡爾賽宮過著奢華生活,教區事務丟給低級教士處理。教會的慈善和教育功能大幅萎縮,但教會的土地和特權一樣沒少。
與此同時,第三等級中崛起了一個新階層:資產階級。他們是商人、銀行家、工廠主、律師、醫生。他們有財富,有能力,有教育,但在政治上毫無地位。一個富有的銀行家可能比破落貴族有錢得多、有用得多,但按照舊制度,他永遠低貴族一等。
這種正當性的喪失不是一夜之間發生的。它是幾代人累積的過程。但到了1780年代,它已經發展到臨界點——第三等級的人普遍感到自己被「不公正」地對待,而且這個不公正沒有任何合理的解釋。
環境劇變與財政危機
雪上加霜的是,法國正面臨嚴重的財政危機。
參與美國獨立戰爭花費了巨額軍費,國債高築。宮廷的奢侈開支沒有節制。而稅收系統效率極低——包稅人層層剝削,真正進入國庫的只是徵收額的一部分。
正常的解決方案是增稅或削減開支。但增稅要增到誰頭上?第三等級已經稅負沉重,再加稅可能引發暴動。向貴族和教士徵稅呢?他們會拒絕,而且他們在舊制度下有拒絕的權力。削減開支呢?宮廷開支動不了(國王不願意),軍費動不了(要維持大國地位),能削的都削了。
這是一個死結。舊制度的正義系統無法處理這個問題,因為這個系統本身就是問題的一部分。
1789年,路易十六被迫召開三級會議,這是175年來第一次。他希望三個等級能同意新的稅收方案。但第三等級的代表不願意只談稅收——他們要談改革,要談代表權,要談整個制度的重構。
僵局。國王試圖關閉會場。第三等級代表在網球場集會,宣誓不制定新憲法絕不解散。
然後,巴士底監獄被攻陷。革命開始了。
從改革到恐怖
革命初期,很多人以為這會是一場有序的改革。國民議會在1789年8月通過《人權宣言》,宣布「人生而自由平等」,廢除封建特權。這可以理解為試圖建立新的正義系統——用能力和貢獻取代血統作為正當性標準,用成文法取代習慣和特權。
但事情很快失控了。
舊秩序崩潰得太快,新秩序來不及建立。各種政治派系競爭權力,沒有一個有足夠的正當性來穩定局面。國王試圖逃跑被抓回,信任徹底破裂。外國軍隊威脅入侵,內部叛亂此起彼伏。
在這種極端壓力下,最激進的派系——雅各賓派——取得了權力。
雅各賓派的核心人物羅伯斯庇爾有一套意識形態:他相信「美德共和國」,相信可以透過清除所有「敵人」來建立一個完美的社會。誰是敵人?一開始是國王和明確的反革命者。然後是「嫌疑犯」——任何可能同情舊制度的人。然後是「不夠革命」的人——那些覺得革命走太遠的溫和派。最後是雅各賓派內部的異議者。
這就是正義系統完全崩潰後的狀態。沒有正當性標準——任何人都可能被指控為「敵人」。沒有程序保障——革命法庭的「審判」往往只有幾分鐘,沒有辯護,沒有上訴。沒有衝突解決機制——唯一的「解決」就是送上斷頭台。
恐怖統治期間(1793-1794),估計有一萬六千人被正式處決,更多人死於監獄或未經審判的處決。受害者從貴族到農民,從教士到無神論者,從保王黨到革命元老。沒有人是安全的。
這不是正義,這是正義系統徹底失效後的狂亂。
革命的教訓
法國大革命最終以羅伯斯庇爾自己被送上斷頭台而告一段落。然後是督政府的混亂,然後是拿破崙的政變和帝國。從1789年到1815年,法國經歷了君主制、共和制、恐怖統治、督政府、執政府、帝國,死亡人數以百萬計,整個歐洲被拖入戰爭。
這場災難的根源是什麼?
不是某個壞人(雖然有很多人做了可怕的事)。不是某個錯誤決策(雖然有很多錯誤決策)。根源是舊的正義系統已經失效——它的正當性喪失了,它的規則不再適用了,它的機構腐敗了——而新的正義系統還沒有建立起來。
在這個真空期,所有的社會張力都以最暴力的形式爆發。階層結構被推翻了,但公平感沒有得到滿足——因為新的不公很快取代了舊的不公。衝突沒有解決機制,只能透過消滅對方來「解決」。正當性標準從「血統」變成「革命純潔性」,而後者比前者更任意、更無法預測。
法國大革命不是正義的勝利,而是正義失效的慘痛示範。
失效的一般模式
法國大革命是一個戲劇性的案例,但它揭示的模式具有普遍性。正義系統失效通常會導致以下幾種形式的災變:
革命
當正當性徹底喪失、底層的公平感長期被違反到極限,累積的憤怒會以革命形式爆發。法國大革命、俄國革命、中國革命,都是舊的正義系統崩潰、新系統還沒建立時的暴力重組。代價通常是幾百萬到幾千萬人的死亡,以及幾代人的動盪。
極端意識形態的興起
當正義系統明顯失效、人們失去對現有秩序的信任,各種承諾「全新正義」的極端運動就會趁虛而入。從中世紀的千禧年教派到二十世紀的法西斯和共產主義,都是在舊秩序崩解時興起的。這些運動通常承諾徹底解決所有問題、建立完美社會。而為了這個承諾,它們願意犯下任何罪行。
外部征服
一個內部因正義系統失效而混亂的社會,在與其他社會的競爭中會落敗。羅馬帝國晚期、明末清初、民國時期,都是因為內部秩序崩解,結果被外部力量征服或主導。
混合型災變
最常見的是以上幾種的組合。比如明末:內部農民起義(革命)加上滿清入侵(外部征服)加上各種宗教起義(極端運動),最後導致人口從一億多減少到幾千萬。
這些災變的共同點是:它們都發生在正義系統失效之後。不是說正義系統完美就不會有問題——任何系統都有問題。但當正義系統還在運作時,這些問題可以被吸收、被處理、被漸進解決。當正義系統失效時,問題就會累積、發酵,最終以災難的形式爆發。
這就是為什麼維護正義系統如此重要。不是因為現有的正義系統是完美的——它從來不是。而是因為,讓一個不完美的正義系統持續運作並漸進改善,幾乎總是比讓它崩潰然後從廢墟中重建要好。
後者的代價,通常以人命計算。
正義系統的設計與退路——美國憲政的案例
從失敗中學習的機會
法國大革命展示了正義系統崩潰的慘烈後果。但幾乎在同一時期,大西洋的另一端正在進行一場不同的實驗。
1787年,美國制憲會議在費城召開,起草了後來成為美國憲法的文件。兩年後,法國大革命爆發。這兩個事件面對的是相似的根本問題:如何建立一個能夠持續運作的正義系統?如何防止權力被濫用?如何在承認階層必然存在的前提下,給公平感提供表達的管道?
但兩者的結果截然不同。法國經歷了恐怖統治、督政府、帝國、復辟、再革命,整整一個世紀的動盪。美國的憲政體制雖然經歷過內戰的考驗,但基本框架延續至今,成為世界上持續運作最久的成文憲法。
這個差異不能簡單歸因於「美國人比較聰明」或「美國條件比較好」。美國建國者面對的挑戰同樣艱鉅:十三個各有利益的州、從邦聯到聯邦的權力重組、奴隸制的道德與政治困境、對中央集權的普遍恐懼。
差異在於設計哲學。
法國大革命的領導者——至少是雅各賓派——相信可以透過徹底的破壞和重建來實現完美的正義。他們要消滅舊制度的一切痕跡,建立一個全新的、純粹的共和國。
美國建國者則從一個不同的前提出發:他們不相信完美。他們預期人性是有缺陷的,權力是會被濫用的,任何制度都可能失效。所以他們的目標不是設計一個完美的系統,而是設計一個能夠容納缺陷、能夠自我修正、並且在最壞情況下有退路的系統。
詹姆斯·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51篇中寫道:「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天使來統治人,也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部或內部的控制。」
這句話的前提是:人不是天使,統治者也不是天使。任何正義系統都是由有缺陷的人來運作的。所以問題不是「如何讓統治者變成天使」,而是「如何讓有缺陷的人運作一個不會徹底崩壞的系統」。
分權作為防止劫持的機制
美國憲法最核心的設計是分權——不是一種分權,而是多層次、多維度的分權。
橫向分權:三權分立
立法權歸國會,行政權歸總統,司法權歸法院。這三個分支各有各的權力來源、各有各的任期、各有各的選任方式。
這個設計的邏輯不是追求效率。事實上,它刻意犧牲效率來換取安全。如果要追求效率,應該把所有權力集中在一個機構手中,讓它快速決策、快速執行。但那樣的話,這個機構就可以壟斷正義的定義權——它說什麼是正當的,什麼就是正當的;它說什麼是公平的,什麼就是公平的;它的判決沒有人可以挑戰。
三權分立的功能是:沒有任何一個分支可以單獨劫持正義系統。
國會可以制定法律,但總統可以否決,法院可以宣布違憲。總統可以執行政策,但需要國會撥款,而且行為可以被法院審查。法院可以解釋憲法,但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確認,而且國會可以透過修憲來推翻法院的解釋。
這種相互制衡意味著:任何重大的改變都需要多個分支的同意。這讓激進的變革變得困難,但也讓任何一方篡奪整個系統變得困難。
縱向分權:聯邦制
除了橫向的三權分立,美國還有縱向的聯邦與州的分權。
聯邦政府只有憲法明確授予的權力,其餘權力保留給各州或人民(第十修正案)。這意味著美國不是一個單一的正義系統,而是多個正義系統的聯合體。各州可以有不同的法律、不同的政策、不同的正義標準(在憲法框架內)。
這個設計的功能有幾個:
第一,它提供了實驗空間。一個州可以嘗試新的政策,如果成功,其他州可以學習;如果失敗,損害局限在一個州的範圍內,不會拖垮整個國家。布蘭代斯大法官稱各州為「民主的實驗室」。
第二,它提供了退出選項。如果一個人不滿意某州的法律或政策,他可以搬到另一個州。這種「用腳投票」的可能性,對各州的治理形成某種競爭壓力。
第三,它防止中央集權的壟斷。即使聯邦政府被某個派系控制,各州仍然保有相當的自主權。正義系統的多元性本身就是一種安全機制。
權利法案:正義系統的邊界
憲法本文建立了政府的結構,而1791年批准的前十條修正案——權利法案——則設定了政府權力的邊界。
這些邊界的功能是:防止正義系統本身變成壓迫的工具。
第一修正案:保護批評權
「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申冤的權利。」
這條修正案保護的是對現有正義系統的批評權。
任何正義系統都會有缺陷,都會有不公正的地方。如果批評這些缺陷是違法的,如果指出不公正會被懲罰,那這個系統就失去了自我修正的能力。它會變得越來越僵化,累積的問題越來越多,直到崩潰。
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確保了:即使當權者不喜歡聽到批評,批評仍然可以被表達。請願權確保了:不滿有制度化的表達管道,不需要訴諸暴力。
這就是為什麼言論自由在美國憲法中佔據如此核心的地位。它不是一種奢侈品,不是「有了更好」的東西。它是正義系統自我修正機制的基礎。
第四到第八修正案:程序正義的具體化
這幾條修正案涉及刑事程序:禁止無理搜查和扣押(第四)、正當程序和不自證其罪(第五)、公正審判的權利(第六)、禁止過度保釋和殘酷刑罰(第八)。
這些條款的共同功能是:限制國家對個人使用暴力的權力。
前面討論過,正義系統的一個功能是壟斷暴力——把私人復仇轉化為公共懲罰。但這種壟斷本身是危險的。如果國家可以任意逮捕、任意審判、任意處罰,那正義系統就從保護機制變成了恐怖統治的工具。
程序正義的要求——要有搜查令才能搜查、要有證據才能起訴、被告有權辯護、懲罰不得過度——這些都是在國家動用暴力之前設置的關卡。每一個關卡都是一次檢查:「這個人真的應該被懲罰嗎?我們確定嗎?」
這會讓懲罰變得更慢、更麻煩、有時會讓真正的罪犯逃脫。但它也大幅減少了無辜者被冤枉的可能性,大幅減少了國家暴力被濫用的可能性。
這就是前面討論的「防止操作性之惡滑向過度」的具體制度化。
第二修正案:制度化的革命權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紀律良好的民兵為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第二修正案是美國憲法中最具爭議的條款之一。在當代語境中,它通常被框架為「槍枝管制」的問題——支持者強調自衛權,反對者強調槍枝暴力。
但從正義系統的角度看,第二修正案有一個更深層的意涵,一個在建國時期的辯論中被明確討論過的意涵:它是對革命權的制度化保障。
這聽起來可能很奇怪:一部憲法怎麼會保障推翻這部憲法的權利?
但建國者的邏輯是這樣的:
他們剛剛完成了一場革命,推翻了英國的統治。他們親身經歷了當一個正義系統徹底失效、當所有和平的申訴管道都被堵死時,暴力反抗成為唯一選項的情況。
他們設計的新憲法,有三權分立、有權利法案、有修憲程序,都是為了讓這個系統能夠自我修正、不至於走到需要革命的地步。但他們不相信任何制度設計是完美的。如果未來的政府變成暴政——如果三權分立被架空、如果權利法案被廢除、如果所有和平的反抗管道都被關閉——那人民應該有能力推翻它。
而要有這個能力,人民必須持有武器。一個手無寸鐵的民眾,面對武裝的政府,沒有反抗的可能。
托馬斯·傑佛遜在1787年給威廉·史密斯的信中寫道:「自由之樹必須時常以愛國者和暴君的鮮血來澆灌。這是它的天然肥料。」這話聽起來血腥,但它表達的是一個冷酷的現實主義判斷:正義系統可能失效,而當它失效到某個程度時,暴力重建可能是唯一的選項。
第二修正案不是在鼓勵暴力,不是在說「只要你不滿意就可以拿槍造反」。它是在說:當所有其他手段都失敗時,當正義系統徹底淪為壓迫工具時,人民保留著最後的手段。這個手段的存在本身,就是對政府的一種制約——任何想要走向暴政的政府,都必須考慮到武裝民眾反抗的可能性。
與法國大革命對比,這個差異很重要。
法國舊制度沒有任何制度化的反抗管道。三級會議175年沒有召開。貴族對政策不滿可以用特權抵制,但第三等級沒有任何制度化的發言權。當矛盾累積到臨界點,爆發的形式是完全無序的暴動——沒有程序、沒有節制、沒有「到什麼程度該停」的共識。
美國的設計試圖提供一個連續的光譜:言論自由(批評)→ 請願權(正式申訴)→ 選舉(更換執政者)→ 修憲(改變規則)→ 武裝反抗(最後手段)。每一個層級都是制度化的,都有某種程序和邊界。這不能保證革命不會發生——美國內戰就是一種形式的「系統失效」——但它提供了一個框架,讓大多數的不滿可以在暴力之前被吸收。
美國體制的局限
說了這麼多美國設計的優點,必須同樣誠實地指出它的局限。
建國時的妥協
美國憲法是妥協的產物,而有些妥協是道德上可恥的。最明顯的是奴隸制。憲法沒有使用「奴隸」這個詞,但它承認了奴隸制的存在:逃奴必須被送回、奴隸人口以五分之三計入眾議院席次分配。這些妥協讓憲法能夠被批准,但也把一個根本的不正義嵌入了建國文件。
這個不正義最終導致了內戰——憲政框架無法和平解決的問題,以六十萬人死亡的代價解決。這提醒我們:再精巧的制度設計,也無法消化所有的正義衝突。有些衝突太根本、太深刻,只能透過暴力來解決。
設計者預期外的發展
建國者沒有預見到政黨的發展。他們設想的是獨立的個人在各個分支中相互制衡,但很快政黨就出現了,而政黨忠誠常常超越分支忠誠。當同一個政黨控制了行政和立法,三權分立的制衡就被削弱了。
他們也沒有預見到司法審查會發展到今天的程度。最高法院成為憲法的最終解釋者,這意味著九個非民選的法官擁有推翻民選立法機構決定的權力。這有其功能——保護少數人的權利不被多數人侵犯——但也有其問題——重大政策問題最終由法官而非民主程序決定。
當代的挑戰
今天的美國面臨建國者難以想像的挑戰:極端的政治極化、金錢對政治的滲透、社群媒體對公共討論的扭曲、對基本事實都無法達成共識的「後真相」環境。
這些挑戰正在考驗美國正義系統的韌性。言論自由在網路時代意味著什麼?當虛假資訊可以瞬間傳播百萬次時,「言論市場自會淘汰錯誤」的假設還成立嗎?當選舉可以被外國勢力干預、被大數據操縱、被金錢淹沒時,「透過選舉更換執政者」的機制還有效嗎?
這些問題沒有簡單的答案。美國的憲政體制正在被這些問題考驗,而考驗的結果尚未明朗。
設計的意義
儘管有這些局限,美國憲政的案例仍然有重要的意義。它展示了:正義系統的維護可以是有意識的、可以是設計的、可以把對失效的預期納入設計本身。
這與「正義系統是自然演化的產物」並不矛盾。美國建國者不是在真空中設計——他們繼承了英國普通法傳統、啟蒙思想、古典共和主義理論。他們的設計是在這些演化遺產的基礎上進行的。
但他們確實做了一件很多社會沒有做的事:明確地、系統地思考「正義系統會如何失效」以及「如何讓它在失效時有退路」。這種後設思考——關於正義系統本身的設計思考——是美國憲政傳統的獨特貢獻。
這不意味著其他社會應該複製美國的具體制度。三權分立、聯邦制、權利法案、持槍權——這些都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發展出來的,不一定適用於其他情境。
但有一個更抽象的教訓是可以普遍化的:任何正義系統的設計,都應該把失效的可能性納入考量。不要假設制度一旦建立就會永遠運作。要問:這個制度會如何老化?會如何被濫用?當它失效時,有什麼退路?
大多數社會沒有進行這種思考。它們的正義系統是歷史累積的產物,從來沒有被系統性地檢視過。當環境改變、當系統開始失效,它們沒有設計好的調整機制,也沒有設計好的退路。
結果就是:它們會走向兩種極端中的一種。這是下一節要討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