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迫婚姻是配偶其中一方或雙方未給予自由或完全的同意,或因為不夠成熟或缺乏行為能力而無法給予自由或完全的同意,這樣的情況下所締結的婚姻。童婚和早婚有時也被視為強迫婚姻,因為兒童無法針對結婚給予完全、自由、知情的同意。然而,這些定義仍有細微差別,童婚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不涉及強迫;而強迫婚姻也可能發生在兒童與成年人身上。
在此脈絡中使用「強迫 (forced)」一詞,突顯了性別間不平等的權力關係,而這些不平等正是促成童婚、早婚與強迫婚姻的因素,並常受到貧窮、暴力、家庭責任以及受限的教育機會所影響。
在討論兒童婚姻、早婚與強迫婚姻時,必須避免僅以年齡作為衡量標準,而忽略其他關鍵因素,例如貧困、性別不平等,以及與女性性規範相關的社會因素。童婚、早婚與強迫婚姻可能成為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管道或形式,例如:兒童可能被用來作為交換商品、現金或其他報酬的性對象。在這樣的情況下,父母或家庭成員經常是為了獲得利益或支援家庭經濟而將孩子嫁出去,如同嫁妝制度。嫁妝被理解為未來配偶支付給新娘家庭的金額(所謂的「新娘價錢 (bride price)」),以及新娘家庭支付給未來配偶家庭的金額。在一些國家,被強暴的兒童可能會被強迫嫁給加害者,以讓加害者不受到起訴。此類婚姻可被視為將性虐待進一步正當化。此外,當兒童被招募、藏匿、運送、轉移或接收,目的是為了使他們像奴隸一樣受到剝削,例如奴隸婚姻或家奴及性奴隸,則童婚也可能與兒童販運的概念交疊。在此情況下,童婚成了為達到性目的而進行兒童販運的偽裝。童婚也可能構成買賣兒童,例如當年輕女孩被送給某個男人做其妻子,以換取金錢,作為解決家庭債務或提供家庭經濟安全的手段。為女孩準備嫁妝的要求,也可能成為父母在女兒很小的時候便安排其出嫁的誘因。結論:童婚、早婚與強迫婚姻為密切相關且重疊的行為,被定義為一種有害習俗以及奴役的形式。這三個詞彙可分開或共同使用,但須注意到它們在意思上仍有些微不同。童婚是締結婚約者至少有一方未滿18歲,早婚則可指雖然當事人已滿18歲,但因為其他原因而使該婚姻被視為過早發生。強迫婚姻可同時指稱童婚和早婚,但成年人也可能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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