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時效多久?6 個月告訴期限+民事求償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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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用「台灣常見車禍/意外受傷」的實務語境整理:你最在意的通常是 刑事能不能告、多久內要告、民事多久內要錢

(提醒:個案會因是否「致重傷」、是否另涉肇事逃逸/公共危險、身分是否可特定等而不同;以下是通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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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律師解析:法院規定刑民事 3 個期限

1) 刑事「告訴期限」:多數是 6 個月

過失傷害通常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你要在期限內提出告訴,檢警程式才會往下走。

6 個月通常從你「確定知道肇事者是誰」那天開始算,不是一定從事故當天算。

2) 刑事「追訴權時效」:跟 6 個月不是同一件事

就算你有提告,檢察官也要在追訴權時效內起訴才行。

以「過失傷害」常見型態來看:

  • 一般過失傷害(法定最重本刑 1 年):追訴權時效多落在 10 年級距
  • 若是「致重傷」(法定最重本刑 3 年):追訴權時效多落在 20 年級距

白話:6 個月是你手上的「門票期限」;追訴權時效是司法機關能不能「追」到底的時間上限。

3) 民事求償時效:常用的是 2 年/最長 10 年

你要主張醫藥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通常會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知道自己受損害、也知道誰該賠 起算:一般是 2 年
  • 但不管知不知道,從侵權行為發生起:一般是 最長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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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過失傷害」?為什麼通常要你自己提告?

「過失傷害」簡單講就是:對方不是故意打你,但因為疏忽(例如未注意車前狀況、違規轉彎、未保持安全距離等)造成你受傷。

而「過失傷害」在台灣多數情況屬於 告訴乃論

  • 不提告,通常就不會以這條罪名繼續追究
  • 提告但逾期,常見結果是告訴權失效(法律程序走不下去)

二、刑事告訴期限 6 個月:到底從哪一天開始算?

1) 起算點:你「知悉犯人」那一刻

很多車禍案一開始只知道「有人撞我」,但不知道對方身分,或你當下昏迷、隔一段時間才拿到對方資料。

這種情況下,實務上常見就是:你能特定對方身分(確定是哪個人)那天起算 6 個月。

2) 你以為有「保留追訴權」其實很危險

常見話術是「先和解談談看,不行再保留法律追訴權」。

但對告訴乃論的案件來說,6 個月一過,你就可能失去告訴權;口頭說保留,通常擋不住法律期限。

3) 如果過失傷害案件有「連續/繼續狀態」

少數案件不是單一瞬間(例如長期反覆行為),告訴期間的起算點可能會不同。

若你案件不是典型車禍那種「拋棄式事故」,建議直接讓專業律師看過時間軸再判斷。



三、刑事追訴權時效:跟你要不要提告有什麼關係?

  • 告訴期限(6 個月):你能不能啟動告訴乃論案件的程序
  • 追訴權時效(10 年/20 年…):檢方能不能在期限內起訴

兩者常見搭配情境是

  • 6 個月內提告 → 進入偵查/調解/起訴的可能性
  • 超過 6 個月才想告 → 可能直接卡在「告訴權已失效」
  • 你已提告,但案件拖很久 → 才會再去看追訴權時效是否逼近

另外提醒:若事故同時涉入其他罪名(例如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等),那些罪名是否屬告訴乃論、期限怎麼算,會是另一套規則。


四、民事求償怎麼算?你可以要哪些錢?

民事通常在談「損害賠償」,常見項目包括:

  • 醫療費:掛號、手術、復健、藥費、醫材、交通費
  • 工作損失:請假扣薪、營業損失(要有證明)
  • 看護費/照護費:需要照護或請看護的支出
  • 精神慰撫金:依傷勢、治療期間、影響程度等綜合判斷
  • 其他財損:手機、眼鏡、衣物等(能舉證就更好談)

民事時效重點:千萬別只等保險「慢慢談」

很多人等保險拖、對方拖、調解拖,拖到最後才發現已經逼近 2 年。

比較務實的做法是:先把損害資料整理好(收據、證明、時間軸),同時規劃好「調解不成要不要起訴」的備案。



五、和解、撤告、分期付款:最容易踩雷地方

1) 和解 ≠ 你已經拿到保障

如果對方說「我會賠」但一直不付或分期跳票,你要有寫清楚:

  • 金額、付款期限、分期方式、違約條款
  • 付款方式與證明(匯款、收據)
  • 是否包含「其餘請求一併拋棄」等字眼(這會影響你後續能不能再要)

2) 要不要撤告?通常看「錢是否到位」

很多人太早撤告,結果後面收不到錢。

實務上常見的安全做法是:條件式撤告(例如尾款入帳後才撤),但條款要寫得清楚,避免變成各說各話。


六、你可以照這個「時間線」做(台灣車禍/意外受傷很常用)

  1. 先就醫+驗傷:診斷證明、病歷摘要、收據(越完整越好)
  2. 保全證據:行車記錄器、監視器位置、現場照片、證人聯絡方式
  3. 確認對方身分資料:這會影響告訴期限的起算點
  4. 6 個月內評估刑事告訴:不確定也先把期限卡住,別拖到最後
  5. 同步盤點民事損害:把費用與損失變成「可計算、可證明」
  6. 談和解/調解:談不成就評估走訴訟(避免民事時效逼近)

七、FAQ(符合台灣常見過失傷害問題)

Q1:過失傷害超過 6 個月還能告嗎?

如果屬告訴乃論的過失傷害,超過告訴期限就有很高機率「告不進去」。

(但是否還有其他罪名/其他救濟途徑,要看你的案情。)

Q2:我當下不知道肇事者是誰,怎麼算 6 個月?

重點在「你何時能確定對方身分」。

你越早取得對方資料,告訴期限越早開始跑;反之亦然。

Q3:刑事不告了,民事還能要錢嗎?

可以,民事是另一套時效規則。

但你要注意的是:不要因為只忙著談刑事和解,反而把民事時效拖過頭


結論:過失傷害期限先卡住,證據先整理,談判才有底氣

  • 刑事:過失傷害多數情況要把握 6 個月告訴期限,不要被「先談談看」拖過期。
  • 民事:求償通常有 2 年/最長 10 年的時效框架,費用單據、工作損失、治療紀錄越完整越好談。
  • 策略:很多案件真正拉開差距的是「證據整理+時間線+談判條款」,不是隻靠情緒或口頭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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