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最新調查顯示,台灣 65 歲以上長者失智症盛行率已達 7.99%,2025 年底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後,失智人口預估不久之後將突破 37 萬人。
在地政與法律實務中,這 37 萬個家庭正面臨前所未有的資產安全挑戰。失智症不僅是醫學問題,更是詐騙集團眼中的「法律後門」。
正因如此,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並非事後補救,而是防止失智詐騙的關鍵法律防線。在辨識為能力已不足或明顯下降的階段,及早啟動法律保護機制,才能真正封堵詐騙集團最常利用的那扇「法律後門」。一、 法律視角:失智者的處分行為為何存在黑洞?
在民法裡,成人的行為能力以「心智狀態」為基礎。
- 舉證困境: 當失智長輩受騙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或贈與契約時,若事前未經過法院宣告,家屬事後必須舉證「簽約當下」長輩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這在實務上極其困難,往往導致資產難以追回。
- 善意第三人保護: 若不動產已多次轉手,受法律「公信力」保護,追回土地、房屋的機率微乎其微。
監護與輔助宣告的作用,就是直接從根源限制或剝奪其處分權利。

二、 為什麼失智症家庭需要「監護宣告」?
許多家屬會認為:「長輩只是記性不好,我們自己顧就好,為什麼要驚動法院?」
事實上,民法中「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這句話背後代表了強大的法律效力:
- 合約無效化: 若長輩在失智狀態下被誘騙簽署高額保單、房產買賣或借貸契約,一旦事先有了監護宣告,如果未得到監護人同意,這些行為在法律上皆為無效,家屬追討時有法可循。
- 管理權明確: 由法院選任的監護人或意識清楚時依法公證指定的意定監護人代為管理財產,如需處分重大財產需向法院聲請,可避免其他親屬私下挪用資產或監護人監守自盜的爭議。
三、雙層防護機制:監護宣告 vs. 輔助宣告
1. 監護宣告(全方位防彈):
- 適用對象: 已完全喪失意思表示能力(如重度失智、長期臥床無法對話)。
- 法律效果(民法第 15 條): 受宣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 實務運作: 所有的法律行為(買賣、贈與、抵押)一律由監護人代理。長輩立遺囑、免除債務、拋棄繼承或拋棄所有權等單獨行為全部無效,私下簽署的任何合約,在法律上一律無效。
2. 輔助宣告(精準防護):
- 適用對象: 能力顯有不足,但尚能溝通者(如中輕度失智、精深狀況不穩定易受煽動)。
- 法律效果(民法第 15-2 條): 重要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才生效。
- 實務運作: 長輩仍保有大部分日常生活(如買菜、購物、旅行出遊)的自由,只有涉及不動產處分、消費借貸(本票)、遺產分割等重大資產變動時,若無輔助人簽名,合約處於「效力未定」狀態。
受輔助宣告人仍保有大部分自由,只是在重大處分需要輔助人同意,跟限制能力人(12-18歲)有點相似,但保有更大程度的自由。

受輔助宣告之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四、代書實務經驗:不動產交易的防火牆
務中,若長輩已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會產生以下關鍵保護:
- 戶籍與權狀註記: 監護或輔助宣告後,戶政系統會有紀錄。當進行不動產移轉、設定登記時,地政事務所會與戶政事務所連線查詢資料,有效攔截未經監護人/輔助人同意的非法的移轉、設定登記。
- 受限制行為清單(民法 15-2 條):
-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 為訴訟行為。
-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 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游代書提醒: 即使是監護人或輔助人,對於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人的不動產欲進行處分,仍須經由法院審核許可,這進一步確保了長輩資產。
監護/輔助宣告不是奪權,而是保護傘
許多家屬對監護/輔助宣告卻步,原因在於擔心「好像是在剝奪長輩的權利」。
但從制度設計來看,監護/輔助宣告的本質是:
- 用法律手段,阻止不對等的剝削
- 在能力已不足的情況下,避免更大的財產與尊嚴損失
- 並且在原因消滅時、病癒心智能力恢復後,仍可依法撤銷監護/輔助宣告
真正的風險,往往不是「太早保護」,而是太晚才意識到需要保護。
失智症是一場漫長的馬拉松,法律是支持這場馬拉松的後盾。透過「監護與輔助宣告」,我們並非限制長輩的自由,而是為他們穿上一件「法律防彈衣」,確保在最脆弱的時候,他們的尊嚴與一輩子的心血不會被惡意的詐騙集團擊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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