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榮宗律師、賴昱名日本事務顧問
近年電子支付成為一種熱門的支付方式,現在在台灣,有全支付、悠遊付、台灣PAY、IPASS MONEY、LINE PAY等各種電子支付應用,在日本則有PAYPAY、楽天PAY、D払い等平台。只要店家與這些支付平台簽約,便可透過第三方支付,以電子錢包來轉帳交易,省去許多找零之類的麻煩。但在此同時,也發生了一些店家只使用電子支付,不接受現金,而造成與消費者產生糾紛的事件發生。那到底日本及台灣,在法律上對於這種事情怎麼評價,到底可不可以呢?
對大部分人來說,現金交易是最基本的支付手段,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在傳統社會就是最安心的方式。但現金仍然會產生一些問題,例如找零耗時較久,滿手零錢不好運用,甚而利用假幣詐騙。而電子支付由於有第三方金流把關,可以有效遏止偽幣流通,及零錢造成的一些麻煩,一些新興商店,便有可能會選擇乾脆全部採用電子支付,來避開上述麻煩。實際上在大力推行電子支付多年的中國,便因此解決了不少賒帳或是假幣流通的問題。
但全部使用電子支付會產生問題的點,就在商家有沒有事先告知清楚?若是商家從一開始便明確標出不使用現金交易,那他便會成為一個交易條件,顧客基於理解此事而同意交易,爭議會較小。怕的就是到了要結帳時,才告知不能現金交易,這時當然就會產生糾紛了。
日本銀行法第46條第2項規定「日本銀行發行之有價證券(即日本圓),作為法定貨幣無限制於日本通用」。乍看之下,好像會讓人認為,日幣必須要能全面通用,到哪都能用才對,支持商店不得拒收現金的論點,也是以此為論述。但實際上,這條只是在表示「日圓是國家的貨幣,具有支付能力」,並不會無限上綱到交易時必須收取現金。重點還是在於「私法自治原則」,店家有講清楚不收現金,顧客在了解這點的情況下同意交易,那就沒有必要由公權力去介入。
在台灣的話,則是依「中央銀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國幣未經依法公告失其法償效力之前為法償貨幣,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務人以法償貨幣給付,債權人如拒絕收受,應負受領遲延之責。」
因此,台灣在貨幣的認定條文上,和日本相去不遠,只有在當事人無約定時,拒絕收受法定貨幣才有遲延問題。實際上,只要有先行告知不收現金,那通常就會符合當事人另有約定,此時交易不收現金也不會有其他問題。
原則上,不論在日本還是台灣,只要店家有事先告知,支付不收受現金,那基本上便不會有違法的問題產生。但有趣的是,早早便開始大力推廣電子支付的中國大陸,卻由於老年人不擅使用支付工具,及公家機關出現拒收現金造成人民困擾的案例,而發布了「人民幣現金收付及服務規定」,明確規定自2026年2月1日起,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共服務機構及各類經營主體,不得隨意拒收人民幣現金,不得對現金支付採取歧視性措施。顯見,科技雖然進一步便利了大眾生活,解決了以往的一些難題,但同時也不全然就有辦法取代傳統方法,這部分的折衝,便是現代人要思考的難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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