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榮宗律師、賴昱名日本事務顧問
日本近年對於洗錢防制上投注大量心力,不光是銀行加重KYC力度,甚至在各類程序的身分驗證上都下足功夫,盡力在防堵國際洗錢的行為。然而,加密貨幣做為高隱蔽性資產,也一直是資金流轉的寵兒。日本雖在2016年便有提出相關法規對加密貨幣進行管理,但隨著時代變遷,日本政府也發覺管理上的方針有需要修正,而在近期提出了相關報告,打算強化管理加密貨幣。
政府一開始,將加密貨幣定性為”交易手段”,認為加密貨幣「可做為支付代價的一種方式」,或為「資產」來看待。根據市場估計,日本國內登記的交易所,用戶的總數超過一千三百萬戶,帳戶內存放的貨幣價值總值逾五兆日圓,這些加密貨幣除了單純存放期待其增值以外,也有7%上下的貨幣用於投資債券及期貨。
但在如此高額交易量背後,政府也不時接到相關的申訴,大部分都是投資詐欺,誆騙當事人購買加密貨幣後捲款逃亡等,可見目前日本國民也都已將加密貨幣視為一種「投資對象」。另外加密貨幣的性質,也導致在組織犯罪的資金流動上會難以追查,甚至外洩的貨幣會流用至恐怖組織之疑慮。
為因應可能產生各項課題,日本政府研擬了以下幾個方向為主去修正:
1. 調整適用法律
以往對於加密貨幣的管理,是以『資金支付法』作為基準,但以目前發展走向,以『金融商品交易法』作為根據法應為較為可行的做法。金融商品交易法本就規定了有價證券發行商的情報開示義務、投資招攬的限制、顧客財物保管義務,並設有相關刑事罰則、課徵金制度、監察機關、對未登錄業者行緊急停業命令等職權。因此改以金融商品交易法為準據來規制加密貨幣,或許是一個比較妥善的路線。
但與此同時,不同於可獲得利息或分紅等法定利益的有價證券,加密貨幣並無此類法定收益,因此不應將加密貨幣直接歸進有價證券中進行管制,而應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另外分類規範。尤其是NFT及穩定幣(按:日本在 2023 年 6 月實施的修正案中,已經將穩定幣定義為「電子支付手段」,並要求發行商須具備銀行、資金轉移業者或信託公司資質。)等特殊類型,又與以往在資金支付法中定義的加密貨幣有所區別,更需要新修法時謹慎調整其適用範圍。
2. 資訊揭露強化
本次修法,要求交易所在發行新型貨幣時,必須以使用者可理解的內容,公開加密貨幣性質、機能、供給量、基盤技術、附隨權利義務,甚至是風險內涵等會影響交易判斷的重要情報,以減少交易所與使用者間以往的資訊不對稱。且若為中央集權型加密貨幣,還需要追加提供管理者相關情報(如募資目的、交易對象、加密貨幣保有狀況等),
3. 對未登錄業者之應對
為防止未登錄交易所於管控外製造交易問題,本次修法目標其一便是禁止未登錄交易所進行交易,研擬由刑事罰則來規範,同時明文禁止內線交易,主管機關並有緊急停業等強制處分權。
4. 加密貨幣稅制的檢討
而在這一系列的調整中,日本也決定將加密貨幣的稅制獨立,單獨進行課稅。以往稅制下,加密貨幣所得歸類於「雜項所得」,與利息所得、不動產所得、薪資所得等項目共同計算,稅率在全部同項所得加總後依級距,最高甚至可達55%。這與股票投資及期貨所得的固定20.315%稅率相比,加密貨幣的投資者明顯吃虧,且雜項所得無法轉結抵扣,每年的虧損金額不能用於抵銷隔年所得。
而目前研擬中,預計2028年可正式公佈完整的加密貨幣稅制,將使稅率變為固定20%,且年度虧損最長可用於抵扣三年內所得,預期可有效減輕加密貨幣投資者稅務的負擔(按:日本自民黨與公明黨在 2024 年底通過的 《令和 7 年度(2025 年)稅制改正大綱》 中,已正式納入將加密貨幣所得從「雜項所得」改為「分離課稅」的討論。)。
除了以上提起的幾項調整以外,日本也針對了業種管制、提高使用者識別能力、防堵洗錢等相關議題提出相關措施,而在明年國會正式討論後,這些相關措施的法規調整也將一一明朗,實際上會對加密貨幣市場造成何種衝擊或是益發蓬勃,值得所有加密貨幣使用者持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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