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哲在台北租屋,自認「租屋看多了我都懂」,
房東在簽約前也一副超級貼心、言之鑿鑿負責到底的模樣,
因此看到房東拿出一份制式租賃契約就直接簽了,
連附表與補充條款都沒讀完。
他沒注意到,
合約把「修繕」、「提前解約」、「清潔與回復原狀」...... 等責任,
幾乎全部丟給租客,
還要求搬走時以「屋況不符」為由可扣押金。
入住後冷氣故障、牆面滲水,他以為房東應處理,
對方卻拿合約一句話回絕,
逼他自費維修,現金流被迫多支出一筆。
半年後公司調動,他臨時退租,
房東依條款收取違約金並大扣押金,
最後他倒貼好幾萬才退租成功。
事後他才去查「租賃專法」與相關定型化契約,
發現自己並非毫無保障,
只是把權利,
在租賃契約簽名那刻,自己選擇主動放棄了。
從財商角度,這是典型「用省時間換高風險」:
" 不審約等於接受最壞情境的成本上限,
最後用押金、維修費與違約金繳了學費。"
如果你也曾像阿哲一樣,一直不知『租賃專法』的重要性,
我可以陪你一起盤點,充實租賃『租賃專法』的相關知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