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新想省事,打上「薪水依能力面議」。
法法立刻拉下警報拉繩,整個辦公室亮起紅燈。
小敏拿出三種正確寫法的便條紙貼在螢幕旁。
★定額(例:月薪 36,000)
★區間(例:33,000~36,000;區間別太大)
★下限(例:36,000 以上)
法法補一句:「經常性薪資=本薪+每月固定津貼;年終、三節、加班費不算。」
☝薪資沒到 4 萬,就不能寫「面議」
☛一句話結論: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必須公開薪資範圍。
Q2:徵才的薪水可以「依能力面議」嗎?
A: 若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元,必須公開揭示薪資範圍,不可寫「面議」。
★重點解析:
為了促進薪資透明化,避免求職者面試後才發現薪資過低,法規明確要求職缺薪資未達 4 萬元者,禁止寫「面議」。
違者可處新臺幣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如何計算「經常性薪資」?
包含:本薪、每月固定的津貼(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
不包含:非經常性獎金(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加班費、差旅費。
○正確公告方式(三選一):
1. 定額:例如「月薪 36,000 元」。
2. 區間:例如「月薪 33,000 元 ~ 36,000 元」
(建議區間不宜過大,以免失去參考價值,通常不超過 5,000 元為宜)。
3. 下限:例如「月薪 36,000 元以上」。
☞法規來源: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