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新看著競品徵才文:「徵洗碗阿姨、限女性、45 歲以下……我們也要這樣嗎?」
法法把這些句子變成黑色煙霧,旁邊浮現「歧視」警示牌。
小敏把廣告改成「能力條件」清單:證照、技能、年資、作品集。
法法點頭:「你要找的是能做事的人,不是某種身分。真有例外(例如特定性別工作需求),也要講得出理由。」
★年齡、性別限制,多數時候就是就業歧視
☛一句話結論:除非真實職業需求等少數例外,徵才不能限性別或年齡。
Q3:徵才條件可以限制年齡與性別嗎?
A: 原則上完全禁止。除非有「真實職業需求」等極少數例外,否則即構成就業歧視。
✖常見 NG 寫法:
「限女性」、
「徵洗碗阿姨」、
「歡迎二度就業婦女」(隱含性別限制)、
「限 45 歲以下」、
「五官端正」、
「役畢」(若非法律要求,可能涉及年齡或性別歧視)。
違者可處新臺幣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並公布負責人姓名。
★可以限制的例外:
1. 真實職業需求:
例如「女性內衣試穿員」限女性、「男湯服務員」限男性。
2. 法定優惠措施:
例如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或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規定,優先錄用特定身分者。
○給雇主的建議:
請專注於「能力條件」,
如「具備日語 N1 證照」、
「熟悉 Python 語言」、
「具 3 年以上專案管理經驗」,
而非針對人的身分背景進行篩選。
☞法規來源:就業服務法第 5 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7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