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中史學社 13/05/2018
簡介
一九六七年七月,田漢因冠心病和糖尿病被化名送入三零一醫院(解放軍醫院),「 一邊接受治療,一邊接受審訊」,一九六八年底在醫院病逝,當時中共中央專案組直接領導的「田漢專案組」並沒有通知他的家屬。受審期間不斷被拷打、逼供。患有腎病和糖尿病的田漢,有時忍不住小便尿在地上,結果被看管人員強逼喝掉自己的小便。他生前受盡精神及肉體折磨,死後被判為「叛徒」, 永遠開除黨籍。直至一九七九年才獲得貓哭老鼠的所謂「平反」。
如果這世界上有最藐視國歌的行為,莫過於將創作這首歌的人折磨至死。如果中小學生應該認識創作國歌的歷史背景,這段就是最好的教材,提醒我們效忠這個所謂祖國所付的代價。
正文
謝謝主席。
今天的發言主要涵蓋條文本身的漏洞、國歌歷史的推廣及教育,還有執法等幾方面。
首先,我想談談一般市民所談及的,關於國歌法的爭議。根據立法會討論文件的附件所載的《國歌法》條文第一條列明,《國歌法》立法有:維護國歌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及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等的意圖。
《國歌法》中亦有不少被認為是強推國歌、以言入罪、或有向國民洗腦、強行操控國民思想行為之嫌的條文,例如第四條列出奏唱國歌的場合,第五條鼓勵市民及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唱國歌,第十一條指出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第十五條列出改歌詞、或以不合標準方式唱國歌的刑罰。
《國歌法》原文第四條(九)所規定的「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的「其他」所指不明,諮詢文件雖表示香港的本地立法會參考《國旗及國徽條例》,觀乎該條文,只有禁止在某些場合展示國旗及國徽,亦即與《國歌法》的第八條重疊。但「其他」場合有機會包含哪些場合,則無列明。
根據《國歌法》第五條,政府又需肩負推廣國歌的責任,「鼓勵市民及組織在適當的場合奏唱國歌」,而「適當」在此處亦欠清晰定義。《國歌法》第一條所指「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已牴觸香港《基本法》第五條所指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香港身為特區,不應事事照換內地的做法。
此外,在執法方面,《國歌法》原文第七條寫道﹕「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問題在於,何為不尊重國歌的行為。一人之行為千變萬化,我們實不能窮盡所有「可能不當行為」,而條文亦無法盡錄。若果一人作出條文沒有寫下的「不當行為」,而執法者認為沒有寫下的不當行為,實是不當行為一種,就會引起爭議。這亦會使巿民不知自己做的每一個行為,即使該行為不在條文列出的「不當行為」,亦可否作出這樣的行為,會使巿民無所適從。例如有市民擔心因為「唱得難聽」或者「面無表情」等原因被起訴,或者執法方面自由心證,市民因此誤墮法網。
然而,即使是指出最基本立法原則的第一條便已是自相矛盾:奏唱國歌一方面是為了「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另一方面又是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而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居民,又有責任「接受中國共產黨的管治」。可是,正如《共產黨宣言》所述,「工人沒有祖國,決不能剝奪他們所沒有的東西。」按此理據,要求一群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應該沒有祖國的人民群眾,去擁護他們所沒有的祖國,無疑是緣木求魚。
以上都是《國歌法》討論至今,技術上的微枝末節,港人主要擔心的是,此條例會成為政治打壓的工具,扼殺港人抱有反共意識的自由。至於有人認為,如今的中國國力如日方中,香港是中國所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明為何有人死抱反共意識。我只能夠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六十九年以來,生靈有多塗炭、多少人——尤其是香港人的祖輩——受到迫害,有目共睹。人皆有惻隱之心,反共也不過是人之常情。
另外我希望藉此機會重溫國歌創作的歷史。根據教育局「認識國旗、國歌及區旗」的網頁,對國歌的創作背景有以下介紹,我引述:
《義勇軍進行曲》隨電影《風雲兒女》於一九三五年五月首映後,全國廣為流傳。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上通過以《義勇軍進行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國歌。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在北京天安門廣場上,伴隨五星紅旗冉冉上升,《義勇軍進行曲》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第一次在天安門廣場響起。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四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憲法(修正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中增加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中間漏了最重要的一節。根據中大中國研究服務中心「民間歷史紀錄檔案庫」的文章記載,早在一九五七年延安整風時,田漢便已被「內定為反右對象」,但逃過一劫。後來六十年代「文革」爆發,田漢亦不能倖免。田漢寫的劇本被指「用編造的歷史故事,積極參加了對社會主義的進攻」、「徹頭徹尾反黨反社會主義反人民」。後來田漢被捕,並由北京衛戍區司令部秘密監押,曾被人用卡車拉出去輪流批鬥。翌年,田漢被關入秦城監獄,期間一個中央專案組直接領導的「田漢專案組」成立。一九六七年七月,田漢因冠心病和糖尿病被化名送入三零一醫院(解放軍醫院),「 一邊接受治療,一邊接受審訊」,一九六八年底在醫院病逝,當時專案組並沒有通知他的家屬。受審期間不斷被拷打、逼供。患有腎病和糖尿病的田漢,有時忍不住小便尿在地上,結果被看管人員強逼喝掉自己的小便。他生前受盡精神及肉體折磨,死後被判為「叛徒」, 永遠開除黨籍。直至一九七九年才獲得貓哭老鼠的所謂「平反」。
如果這世界上有最藐視國歌的行為,莫過於將創作這首歌的人折磨至死。如果中小學生應該認識創作國歌的歷史背景,這段就是最好的教材,提醒我們效忠這個所謂祖國所付的代價。
此外在執法方面,《國歌法》亦為市民帶來困擾。
第七條寫道﹕「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問題在於,何為不尊重國歌的行為。一人之行為千變萬化,我們實不能窮盡所有「可能不當行為」,而條文亦無法盡錄所有不當行為。若果一人作出條文沒有寫下的「不當行為」,而執法者認為沒有寫下的不當行為,實是不當行為一種,就會引起爭議。這亦會使巿民不知自己做的每一個行為,即使該行為不在條文列出的「不當行為」,亦可否作出這樣的行為,會使巿民無所適從。
再者,如何判斷一行為是否屬不當行為,亦是一大難題。「認為某一行為屬不當行為」,當中的「認為」本身就是價值判斷,是一人的感覺,屬主觀;而非像數學如「1+1=2」那樣客觀,不受人的看法影響。當然,一些普遍人類認同的行為,是不具爭議;但一些行為就不太明顯。若一人一個眼神,可能有人會認為是不屑神色,然後就此定罪,未免太荒謬。可能那人剛好面色較差,或心情不佳,因而有此種眼神、神色,或者他天生就是一副惡相,「我媽生成我咁我都唔想」、「講野大聲唔代表我無禮貌sir」,誰知道?
這亦引申另一問題,若執政者或執法者,有意把某些人定罪,可能利用「國歌法」,硬說那人在奏唱國歌時,面露不悅,藐嘴藐舌,不尊重國歌,就此拘捕、定罪。這立法變相為執法者清除異己的工具。
復又,即使能確定哪些行為屬不當行為,但又該如何執行﹖是否每次在特定場合(如典禮、學校比賽)奏唱國歌時,都聘請大量人,監視在場人士有否不尊重國歌﹖抑或錄影在場人士,事後翻看每人表情﹖此舉無疑勞民傷財,亦是對市民私隱的極大侵犯,一開先例,後患無窮。
另外,關於宣傳與教育方面,如果政府真的有心想向市民推廣國歌,我懇請特區政府身先士卒,由林鄭月娥特首帶頭,由每位司局長及全體建制派立法會議員單獨演唱一次,並灌錄成唱片,於各區民政事務署免費派發,以起帶頭作用。
《國歌法》第四條亦有提及適合奏唱國歌的適當場合,其中正包括宣誓儀式,鑒於早前有議員因發音不準確而被褫奪議員資格,而音準比起發音或者主觀測度的真誠更加客觀,我謹此建議政府以唱國歌代替宣誓,以設立客觀科學、可量度的標準。有見及此,我認為政府應該安排為全體官員及包括被取消資格的六位立法會議員重新以唱國歌的方式宣誓。鑒於立法會秘書處職員的音樂知識受人質疑,我建議政府禮聘陳奐仁先生、陳潔靈女士等音樂製作人及歌唱導師進行監誓,又為了對各派議員公平起見,我建議效法內地的《我是歌手》或者《中國好聲音》等綜藝節目,增設蒙面歌手環節。如果做不到以上幾點,則顯示出特區政府的愛國純粹偽善,國歌法的訂立也不過是葉公好龍。
最後,我希望藉此機會譴責邱騰華局長,雖然香港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之下,特區的確可以在參與國際事務期間保有自己的意願,但中美貿易戰如火如荼,正是國家有危難的時刻,我們應該背靠大灣區、把握一帶一路機遇,幫助國家走向世界。廿一世紀是中國人的世紀,中國的崛起無可阻擋,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美帝的霸權被連根拔起只是時間的問題,邱局長卻向美帝搖尾乞憐,傷害十三億同胞的感情,我等應予以最嚴厲的譴責。
謝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