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8|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智慧財產權意識的培養

輕鬆一點,淺談智慧財產權意識的培養。
我們總會以為, 智慧財產權是發明家的權利。只要我不會創造具競爭價值的無形財產,甚麼智慧財產權就與我無關。
是這樣嗎?是這樣嗎?
我們生活中總會不經意忽略了日常接觸品的擁有權,而過度著眼於專為申請發明專利而起的所有權。
目前臺灣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法(發明、新型、新式樣)、商標法(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產地標示等)、著作權法(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等等。我們就談談這三個。
專利。
從來就不是前無古人的高超發明才有資格申請專利。我們故然非常欣賞為世界無私奉獻自己研究成果的科學家們,諸如光纖發明者高錕和雜交水稻技術發明者袁隆平,都沒有申請相關專利而是選擇公開技術以造福世人。反觀現今為數不少的專利是一些小創意小發明。「小」的意思可以很廣,可能是可用性不高,似有還無的發明,如新式煎餅做法;可能是有一定價值但不足以堪動世界的東西,如進化晶片技術。思考一下為何如此,考慮一下專利申請背後的動機。專利權具排他性,可阻止協力廠商使用該技術。最容易被盜用、最容易被挪用的,恰恰就是這些市值不高,但不能避免使用的雞肋。我若不搶先申請專利,如果對方將類似的技術申請了專利,將排除了我(即原本擁有該項技術的人)使用其發明的權利。
明白專利並不是那麼遙不可及,才能明白專利權在我們日常生活的正負面影響。
商標。
早前看了一個報導,是討論智慧財產權對於運動選手的幫助。運動員忙於訓練及比賽,少於涉獵智慧財產權,也沒有一定智慧財產權意識。及後,運動員因出色表現而走紅,陸續有商家尋求合作。他們的名字就是他們最大的財產。是品牌、也是商標。有時候選手未主動想以己之名創造營利,就已有有心人假其名製造綽頭,如有人掛林書豪昵稱「豪小子」來做小吃,做遊戲等。在中國,熱門運動員的名字搶注或被申請註冊為商標的事情也時有發生,如「林丹」牌飼料、「葉詩文」牌泳衣、「陳一冰」牌霜淇淋等。很明白不在其位,不謀其事,要非商界非律界人士明白智慧財產權在他們身上的作用並不容易。在資訊流傳如此之快的世代,一夜成名不再稀奇。對稍有名氣的人,或長期在公開場合工作的人,尤其當注意商標權,莫要等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才傻呼呼去處理訴訟或補辨商標。
還有一種常見的情況——A君經營小店,長久以來都把同一標誌印在產品上,是為商標。某天突發冒起個B君,展示著同一款標誌,並聲稱自己才擁有商標權。除了展示一下A的現售品,A又如何證明自己長久以來一直都是同一標誌呢?簡單如寫日記,養成一種記錄的習慣。由A經營的第一天,A就應該借值得信賴的科技公司把商標使用情況記錄下來。不需太複雜,可能只拍拍照片,然後把相應檔上傳到系統上。是預防,也是保障。
著作權。
有關著作侵權案真是多不勝數。許多網路侵權都在滑指不經意間的拷貝、下載、轉寄、移花接木中發生,大大侵犯了原創者享有的「重制權」、「公開傳輸權」和改作或編輯的權利。作為觀眾、作為讀者,我們必須清楚那「分享」和「盜用」的界線在那裡。線下「流覽」資訊,不成侵權;線上「流覽 」資訊,尚可;未經同意「下載」網上資訊,是為侵權;將他人的上版權作品上傳到自己的網頁上,是為侵權;將他人提供的版權的作品在自己的網站上發佈,是為侵權。等。諸如此例,太多情境無法盡列。意識要長時間浸淫,只可概括說大多侵權在於轉載之間,流覽者轉載時格外注意便是。
如果你是作者、出版商、畫家、編劇等時須創作的職業,那著作權會跟你更貼身一點。若不幸作品被盜,有漫畫家建議可完整備份對方盜用作品的證據,包含對方名稱、圖片位置、時間日期等,然後將備份下來的圖,與自己的原始作品發表記錄寄給對方,請對方公開響應。此乃合理措施。保全證據是保障自己權利重要的一環,不單要保全他人侵權的證據,也要保全自身創作過程的證據。記錄創作也是一種預防,簡單如寫日記,養成一種記錄的習慣。現有公司以區塊鏈技術助創作者記錄創作過程,並提供證書證明某個時間點的創作進度。把記錄留在公鏈的好處是其不可篡改,確保了記錄的真實性。簡單介紹,予以參考。
【簡單如寫日記,養成一種記錄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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