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Emma我曾在《過度參考挪用他人創作內容 小心被控抄襲》這篇文章中提到,身為創作者,「保存創作歷程」是很重要的一環。
為什麼呢?
因為當你要主張自己有權可以授權他人使用作品時,或主張自己的作品被抄襲時,第一件事就是要先證明「你就是作品的著作權人」,而這一點也是台灣法院實務歷來的要求。
雖然台灣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如果在作品上已經有標示作者是誰,就推定這個被標示的人是作者;但是,這樣的推定還是有可能被推翻的,畢竟標示歸標示,仍然可能有另外一個第三人跳出來主張那是他的創作。
因此,當你是真正的作者,還是建議你於創作時就好好保存創作歷程,以備不時之需哦!
台灣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在以前還沒有數位設備、載體的時代,創作是透過實體媒材,所以是保存如創作紙、手稿、畫布等;但現在攝影器材、平板、電腦早就都是隨手可得的創作工具,電子檔案本身和其詮釋資料(metadata)的保存,也不可忽略,這是要提醒你的第一點。
再來,你可以從以下幾點下手,以保存你的創作歷程:
當然,以上只是一些舉例,個案上證明創作歷程的方式當然還有許多種可能。
另外在這邊也補充分享,依據Emma我辦理過許多智慧財產權訴訟的經驗,數位檔案、紀錄有無被偽造變造,也是現在訴訟中常被挑戰的一點,所以如何妥善保存數位證據,或是發生糾紛時如何準備、提出自己的數位資料,還是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討論,比較能夠充分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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