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與虛擬貨幣法律專題(十六)
ICO與「上交易所」-法律意見書教戰初探
中銀律師事務所 吳筱涵合夥律師
charlotte.wu@zhongyinlawyer.com.tw
拜區塊鏈技術革新所賜,虛擬貨幣經濟以相當多元的方式發展,比特幣與以太幣的價格波動起伏後又有更多不同種類的虛擬貨幣或者穩定幣(stable coin)紛紛問世。然而,任何一種虛擬貨幣要能夠熱絡發展,必須要有安全穩定的平台供使用者進行交易,其中,「交易所」堪稱是虛擬貨幣經濟體的基礎建設
[1]之一。虛擬貨幣的持有者如果沒有交易所這種基礎設施的建設做為媒介,其實手上握有很多虛擬貨幣也較無法以有效率的方式彰顯其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換句話說,交易所將成為目前階段虛擬貨幣經濟的核心角色。ICO業者也需要交易所協助銷售其發行的代幣,但隨著越來越多的業者加入ICO的市場,層出不窮的詐騙案為虛擬貨幣產業蒙上一層陰影
[2],其中相關的法律議題值得注意。
對於交易所的營運而言,除了防範駭客攻擊外,如何避免本身交易所上架或者代銷的虛擬貨幣成為犯罪者詐騙的工具,進而使交易所的營運與聲譽受到打擊,是至關重要的,因此,針對虛擬貨幣上架的把關就成了注意的焦點之一。而對於ICO業者而言,上交易所意味著將自己發行的虛擬貨幣,上架至市場中加入市場交易之競爭,上交易所所需進行的審核由於前述的考量,程序與需具備文件可能就會日趨嚴謹。
本文以下將針對「上交易所」的程序,包含所需要填寫的表單,需要揭露的資訊,以及檢附的文件,甚至法律意見書等,進行簡要的介紹。另外,本文將特別對ICO上交易所所需要提供的法律意見書的撰寫,進行分析與探討。
坊間交易所
[3]針對「上幣(Listing)」的程序通常為填寫交易所自製之申請表,該申請表的內容類似於銀行機構進行開戶程序時,所為的客戶背景調查(Know your customer, KYC)程序。該申請表意味著ICO業者上交易所所需要揭露的資訊,其種類大約分成以下,包括:
- 虛擬貨幣的基本資訊,例如虛擬貨幣的中英文全稱、英文簡稱、官方網站地址、白皮書位置、虛擬貨幣經營理念與特色、虛擬貨幣的核心價值、虛擬貨幣的性質是否屬於證券型貨幣等。
- 虛擬貨幣的市場狀況,例如目前的市值、資產流通量、資產供應量、官方持有量,以及已經上線的平台等。
- 貨幣錢包資訊:是否為ERC、智能合約位置、區塊鍊瀏覽器位置等。
- 使用者與使用社群,例如目前已經註冊的使用者狀況,以及使用社群大致上為哪些社群平台的使用者(例如:Telegram、Slack、Twitter、Reddit、Facebook、QQ Group等)
- 經營團隊資訊,例如團隊負責人、聯絡人資訊、團隊介紹、所屬公司、投資人、顧問團隊、經營團隊所在地區、公司法律意見書,以及是否做過Howey Test等。
填寫完申請表後,交易所方會進行嚴格的內部審核,而上幣的費用方面,交易所會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而調整,接著完成接洽後,將會進行下一步的上幣程序,例如確定上幣時間等。
而針對上幣所需要具備的法律意見書,其內容依據不同地區針對虛擬貨幣規管程度的不同而有內容上的差異。法律意見書的撰寫,通常是根據該虛擬貨幣的白皮書以及預先設定的狀況擬定,分析該白皮書的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要求,以及該發行之虛擬貨幣是否具有證券的性質,例如在法律意見書中以主管機關的態度、司法實務的標準進行檢驗該虛擬代幣的性質
[4]。如果該虛擬貨幣具有證券的性質,除了ICO業者將面臨證券發行所應遵循的證券交易法令外,該交易所在角色的定位上可能成為代銷證券者,以台灣證券交易法為例,其行為可能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0條的承銷行為,而需要遵守相關的規範,這對交易所而言無疑是重大的法律風險。
ICO業者取得法律意見書後,不見得可以概括認為其所發行的虛擬貨幣在任何情況下都合乎法令規範。依前述,法律意見書的撰寫都是依據撰寫時的基本前提事實、假設以及針對的白皮書版本,所以事後在白皮書中做任何字句的更動,皆可能實質上改變虛擬貨幣持有者與發行方的權利義務狀態,進而連帶影響該虛擬貨幣所可能遭遇的法律風險之評估。主管機關對於虛擬貨幣的態度嗣後若有變化,立法者修正對虛擬貨幣的規範,都是影響法律意見書效力的因素,這些都需要ICO業者特別注意。
綜上所述,有論者認為區塊鏈技術需要由政府介入監管才能穩定發展
[5],交易所為虛擬貨幣經濟體及周邊業務的基礎建設,除了資訊安全外,交易所的經營模式在未來可能會朝向接受政府規管而保證其平台上交易之安全
[6]。因此,交易所對於上架至其之虛擬貨幣,勢必將以更嚴格的標準檢視項目方的基本資訊與貨幣基本性質,這些都是ICO業者所需要注意的。而法律意見書的撰寫則是要注意其效力僅限於其所針對之白皮書版本,以及當時所處的法律環境與主管機關態度,任何逸脫當時法律時空的變數,都可能改變該法律意見書之效力,這點不可不慎。
然而,法律意見書的把關僅為整體虛擬貨幣經濟圈的一小塊而已,除此之外,筆者認為更重要的是,所有的參與者,虛擬貨幣交易所,虛擬貨幣發行者,虛擬貨幣持有者與交易者,虛擬貨幣使用價值接受方(例如商家),幾個(組)主要的成員角色間的定位與協作關係。如何脫開只是明顯的利益導向,而忽視了明顯的利害衝突,如何能夠確保公正性、客觀性,讓虛擬貨幣經濟圈的交易秩序可以逐漸在混沌中逐漸整理出一條公平,清晰的道路與方向,是所有虛擬貨幣經濟圈參與者應該要時時刻刻的放在心上,共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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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otte S.H. Wu 吳筱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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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參考胖比特(Fatbtc)、CoinTiger、HB top、All coins、Bit-Z等交易所上幣資訊。
[4] 例如以美國針對投資契約而進行的Howey Test測試標準,該標準以如下四個要件檢驗該投資契約是否屬於證券:1. 投資係以金錢(money)為標的;2. 是針對共同事業的金錢投資;3. 對於該投資具有獲利的期望;4. 任何的獲利來源為投資發起人或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