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5|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6.軍法(部隊)

    在軍隊被建立且編制之後,由十夫長帶領的小部隊集結成中隊(tagma)。若是這些人本來就對於軍中的規矩熟悉當然非常好,但是還是有必要將軍法製作成小書讓十夫長和各基層士官隨身攜帶,並且讓他們在閒暇時間反覆教導手下的士兵。
    (1)當士兵反抗他的上級時必須被懲罰,士官和百夫長等軍官亦然。
    (2)伯爵和軍事護民官有權在手下反抗其命令時將不從者處極刑。
    (3)當士兵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時,他應該尋求中隊中上級的幫助。若是這種不公正的對待來自中隊的長官,那他應該向更上一層的長官求助。
    (4)如果有人耽溺於他的假期太久,應該直接將他開除並且交給當地政府處理。
    (5)不管士兵出於什麼樣的理由膽敢以陰謀聚眾煽動兵變,他們通通得處以極刑,特別是帶頭的。
    (6)當一個人被予以重任防守一座城市或要塞時背叛或是逃跑,應處以最嚴厲的懲罰。
    (7)不僅僅要將叛逃的人處以極刑,連知情不報者也要同罪處理。
    (8)若是有人在獲得的長官的指示後不執行,應該受罰。反之,如果士兵沒有收到命令,則十夫長就要因為他的失職而接受懲罰。
    (9)任何士兵在找到流浪動物或是任何其他的物品無論大小都必須如實呈報給十夫長和士官長,如果沒有做到,則當事人和知情不報的士兵都將以竊盜罪被處份。
    (10)如果士兵傷害了納稅人且不願付出賠償,則應被處以雙倍的賠償。
    (11)若是有士兵接受了他人的賄絡而無視他的職責,而他的十夫長沒有阻止或是將其上報,則這士兵跟十夫長都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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