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男子和妻子結婚後,竟和公司的女員工勾勾纏,妻子知道後氣不過,登門質問該名員工自己老公「有沒有進去?」,該名員工回答「應該是一半」,妻子氣得一狀告上法院,法院審酌相關證據,認為該名員工確實有侵害妻子的配偶權,因此判定應與該名妻子損害賠償。
(引自由時報https://ppt.cc/f9hIDx)
法條依據
現代人社會交際複雜,故侵害配偶權已成為常見的一種侵權行為類型,而配偶權是一種身份基本權,請求依據在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以及同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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